【经】十有四年,春,意如至自晋。(书至者,喜得免。)

三月,曹伯滕卒。无传。四同盟。

[疏]注“四同盟”。

正义曰:曹伯负刍以襄十八年冬十月卒,则武公立,十九年盟于祝柯,二十年于澶渊,二十五年于重丘,二十七年于宋,皆鲁、曹俱在,是四同盟也。

夏,四月。无传。

秋,葬曹武公。无传。

八月,莒子去疾卒。未同盟。去,起吕反。

冬,莒杀其公子意恢。以祸乱告,不必系於为卿,故虽公子亦书。意恢与乱君为党,故书名,恶之。恢,苦回反。恶,乌路反。

[疏]注“以祸”至“恶之”。

正义曰:莒是小国,其卿多不备礼,唯庄、僖之世有莒庆见经。尔来唯牟夷以窃地,故书,此外更无见者。今意恢非卿亦书,故解其意云云。《释例》曰:“福莫大於享国有家,祸莫甚於骨肉相残。故公子取国及为乱见杀者,亦皆书之,不必系於为卿。故公子纠、意恢以公子见书於经。”是解非卿而书之意也。诸公子、大夫被杀而书名,皆是恶之文。意恢与乱君为党,故书名恶之。

【传】十四年,春,意如至自晋,尊晋罪已也。(以舍族为尊晋罪己。舍音舍。)

[疏]“传注以舍”至“罪已”。

正义曰:一命大夫,经书为人。以卿之贵,得备名氏,若有罪过,宜贬黜者,他国之卿则称某人,鲁卿不得自称鲁人,有罪则贬去其族,族去则非卿。此舍意如之族,是为罪已也。季孙本实伐莒,晋人讨而执之,放令归鲁,荷晋恩德,罪已亦以尊晋,故云尊晋罪已也。文二年“晋人、宋人、陈人、郑人伐秦”,传称“晋先且居、宋公子成、陈袁选、郑公子归生伐秦”,“卿不书,为穆公故,尊秦也,谓之崇德”。注云:“秦穆悔过,终用孟明,故贬四国大夫,以尊秦也。”此贬意如以尊晋,其事与彼同也。此“意如至自晋”,传言“尊晋罪已”。二十四年“婼至自晋传直云:“尊晋”,不言“罪己”,俱是去族。传文不同者,《释例》曰:“意如至自晋,传言尊晋罪已;婼至自晋,传复重发,但言尊晋者,意如以罪见执,宜在罪已,婼本使人,不应见执,故尊晋而已。内大夫行还,皆不书至,异於公也。今此二人执而见释,更以书至见义也。”若然,季孙见执,为鲁有罪矣。而往年“公不与盟”,注云:“非国恶,故不讳”者,鲁实伐莒取郠。若以伐莒责鲁,鲁则无辞。而兼受邾人之诉,妄称“朝夕伐我”,为此不与公盟,故言非国之恶。其执季孙,不是无罪也。子服惠伯云“寡君未知其罪,而执其老”者,拒晋之怨辞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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