且昔而高祖孙伯黡,司晋之典籍,以为大政,故曰籍氏。孙伯黡,晋正卿,籍谈九世祖。黡,以斩反。

[疏]注“孙伯”至“世祖”。

正义曰:孙伯黡为晋之正卿,世掌典籍,有功,故曰籍氏是籍谈九世祖也。其九世之次,《世本》云:“黡生司空颉,颉生南里叔子,子生叔正官伯,伯生司徒公,公生曲沃正少襄,襄生司功大伯,伯生候季子,子生籍游,游生谈,谈生秦。”是也。九世之祖称高祖者,言是高远之祖也。郯子以少皞为高祖,意与此同。

及辛有之二子董之晋,於是乎有董史。辛有,周人也。其二子適晋为大史,籍黡与之共董督晋典,因为董氏,董狐其后。

[疏]注“辛有”至“其后”。正义曰:僖二十二年传曰:“平王之东迁也,辛有適伊川”,则辛有平王时人也。此王因籍说董,言晋国唯有籍、董二族世掌典籍。

女,司典之后也,何故忘之?”籍谈不能对。宾出,王曰:“籍父其无后乎!数典而忘其祖。”忘祖业。女音汝。数,色主反。

[疏]“籍父其无后乎”。

正义曰:定十四年,“晋人败范、中行氏之师於潞,获籍秦”。秦即谈之子,是无后。

籍谈归,以告叔向。叔向曰:“王其不终乎!吾闻之,所乐必卒焉。今王乐忧,若卒以忧,不可谓终。王一岁而有三年之丧二焉,天子绝期,唯服三年。故后虽期,通谓之三年丧。乐音洛,下文注皆同。期,居其反,下同。

[疏]“王其”至“未终”。

正义曰:言王其不得以寿终乎!言将夭命而横死也。吾闻之,心之所乐,必卒於此焉。今王在忧而乐,是为乐忧也。亦既乐忧,必以忧卒。若性命之卒以忧而死,不可谓之终也。言以忧死,是不终其天年也。

注“天子”至“年丧”。

正义曰:《丧服》斩衰三年章内有“父为长子”,传曰:“何以三年也?正体於上,又乃将所传重也”。齐衰杖期章内有“夫为妻”,传曰:“为妻何以期也?妻至亲也。”服问曰:“君所主夫人妻大子適妇?”郑玄云:“言妻见大夫以下亦为此三人为丧主。”记言君者,主谓诸侯,而天子亦与妻为丧主也。然则妻服齐衰期耳,而传以后崩大子卒为三年之丧二者,《丧服》杖期章内有“父在为母。传曰:何以期?屈也。至尊在,不敢申其私亲也。父必三年然后娶,达子之志也。”父以其子有三年之戚,为之三年不娶,则夫之於妻有三年之义,故可通谓之三年之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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