御史掌邦国都鄙及万民之治令,以赞冢宰。王所以治之令,冢宰掌王治。治,直吏反,注及下“凡治”同。

[疏]“御史”至“冢宰”

释曰:天官冢宰,六典治邦国,八则治都鄙及畿内万民之治。今此御史亦掌之以赞佐,故同其事。

凡治者受法令焉。为书写其治之法令,来受则授之。

[疏]“凡治”至“令焉”

释曰:言“凡”,语广,谓外内官所有治职者,皆御史书王之法令,授与受者,故言凡以该之也。

掌赞书。王有命,当以书致之,则赞为辞,若今尚书作诏文。

[疏]注“王有”至“诏文”

释曰:谓若今出诏敕之书,是王有命颁下於外其诏敕书,则御史赞王为此书,故云“掌赞”也。

凡数从政者。自公卿以下至胥徒凡数,及其见在空缺者。郑司农读言“掌赞书数”。书数者,经礼三百,曲礼三千,法度皆在。玄以为不辞,故改之云。数,所主反。见,贤遍反。

[疏]“凡数从政者”

释曰:自公卿已下至胥徒在王朝者,皆是凡数,又是从政之人,故云“凡数从政者”也。先郑所云以“掌赞书数”为句读之。“玄以为不辞”,故从之云言,掌赞书数,书数既为三百、三千,有何可赞也。且书数得为三百、三千,下别言从政者,有何义意乎?故后郑以为不辞而改之也。

巾车掌公车之政令,辨其用与其旗物而等叙之,以治其出入。公犹官也。用谓祀宾之属。旗物,太常以下。等叙之,以封同姓异姓之次叙。

[疏]“巾车”至“出入”

释曰:云“公车之政令者,以下辨其用及等叙出入皆是政令,故先言其总也。出入,谓若下文“凡车之出入则会之”。冬官造车讫,来入巾车,又当出封同姓之等亦是也。

注“公犹”至“次序”

释曰:云“公犹官也”者,谓若言公,似据三公及诸侯,若言官,则王家皆是,故从官也。云“用谓祀宾之属”者,其中仍有朝及田戎之等,故言之属以总之。云“太常以下”,仍有大旂、大赤、大白、大麾之等,故云以下。云“等叙之,以封同姓异姓之次叙”者,周人先同姓,次异姓,后云四卫、蕃国以下,故云次序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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