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促进学生视力保护工作的开展,特制定此管理办法:

校领导是学校学生视力保健的第一责任人。保健教师对学生视力保健工作负有管理之责。班主任是班级学生视力保健的第一责任人,班主任有权力、有责任对班级任课教师提出视力保健的要求,如果任课教师没能按照班主任及学校的要求对学生的视力予以保护,班主任应及时督查并上报教导处,任课教师将因此而受到相应的批评,同样,对做得好的任课教师将予以表扬。

班级学生视力保护状态将与班主任的业绩挂钩,具体操作如下:

1.按照各班学生视力检查统计数据计算出平均数,按照平均数对年级各班排序并作为测试基数;下次检查后照上法排序,把前后两次班级学生视力平均数相减,按照“差”的大小进行排序,“差”小者名次在前,“差”大者名次在后,依此排序作出以下奖惩。

2.按照“差”的大小排序名次,奖励前三名:班级为视力保健模范班集体,班主任为爱护学生视力模范教师。

3.条件成熟时,按照“差”的大小排序名次,第一名可获得“3”的绩效分,第二名可获得“2”的绩效分,第三名可获得“1”的绩效分,第四名得到的是“-1”绩效分,第五名得到的是“-2”绩效分,第六名得到的是“-3”绩效分。

备注:视力正增长的班级一般发生在一年级到二年级的时候,这是一种自然的正常现象。老师应重视学生假性近视的康复。

以上管理办法于11月26日向全校教职工公布并征求意见,择期召开教代会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