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据是契约凭证,是某种经济关系的证据,种类很多,如土地的买卖、典当、佃种、顶耕契约,房屋的买卖、典当、出租、转租契约,人口买卖文书,银米借贷契约,分家文书,合伙经营文书,征收租、赋文书,等等。这些契据文书大都有一定的格式,其内容包括当事人双方、中证人、所议物品的数量、价格,立约时间,双方之义务权利,违约时的制裁,等等。

契据文书是研究经济史、民族史的重要史料,它记述了大量正史、野史、文集、笔记、方志未曾谈及的重要事实,十分具体,相当准确,是非常必需的有用史料。

契据文书数量庞大,散藏于各单位,仅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就藏有徽州明清两代契约上万件。台湾也出版了《台湾公私藏古文书影本》,载录了数千份文契。现简要摘录部分关于台湾土地认垦、典当、买卖的契约,供读者了解。

先引台湾收藏乾隆五十三年一份招佃认垦执照如下:

本业户有明买杨梅埔报垦课地,今佃吴奇俊前来认垦,给出杨梅山下埔犁分三张,每张以六甲为淮,内扣屋场禾田水圳车路,经踏明四址……付佃前去自备工本开垦耕种,田园所种豆杂子,照例一九五抽的,业得一五,佃得八五,早季收成,运至本庄公所,风干精净,平量交纳,以供国课社租。至筑埤圳乡勇公费,业三佃七匀派,俟三年垦成水田,量丈按甲八石纳供,如埤水佃人自筑,按甲六石完收,其高阜无水不能成田者,仍照例一九五抽的。自给垦后,务须勤耕勤种,毋致抛荒误课,三年后不去垦种,有误供租,应听业主另招别佃,不得籍阻。该佃并不得窝匪聚赌,如有此等情事,禀逐别招。……今欲有凭,给此执照。业主eq \x(图章)。乾隆五十三年九月初九日给。永字第十九号。再引台湾典地文契一份:

立典契人颜识山,有阄分承受父典得番园一段,坐落土名北势寮,年载番租二石,四至界址登载原契。今因欠银别置,先问兄弟不肯承受外,托中送就与爵武兄弟典出,契面银二百三十大员,银两即日同中交足收讫,园付银主前去管掌耕种为业,历年对番纳租二石。三面约定,不拘远近,备契面取赎,不得刁难。此园系父承番典的,其原价银二百大员,时典的典银三十大员,日后番满期备银取赎,山应备银三十大员凑额取赎。此系甘愿言定,不得反悔,保此园是山阄物业,并无重典交纳来历不明并父母弟兄争执为碍等情,如有不明,山自抵当,不干银主之事。恐口无凭,立典契一纸并缴番原典契一纸共二纸付执为照。

 代书中见王若修(押)知见父文道(押)

 再见兄识力(押)再见侄友奎(押)

嘉庆二十六年九月 日立典契人弟识山(押)

清代的土地买卖,有“活卖”与“绝卖”两种。所谓“活卖”,是卖地时业主于契上载明“卖活契”、“不拘年月远近,银到归赎”等字样,或未注明“杜绝”等字句,这样的卖田叫做活卖,卖主有权随时备足原价银钱向买主赎回此地,或要求买主“补贴价银”。这种补贴价银,也叫找价银,理由是“原价轻浅”。活卖经过找价之后,便变成“绝卖”。有的业主一开始便将地“绝卖”,立下“杜卖契”、“绝卖契”、“杜绝田文契”,载明自卖之后,不得找价归赎。

找价亦需立契,名叫“找契”或“杜绝增契”,现引台湾一契为例:

立杜绝增契人杨奕(治)资,先原有父在于海丰庄自垦有水田一分,情因不能自耕,出退与卜柔(芳)山兄弟,又不能自耕,出退与林匡麟承买,田甲界址,原契载明。今奉宪例,请得管甲僯亲分处,向得匡增出原田增价员银四员正,即日银契两交明讫,中间并无准折短少,亦无上下手来历不明等情,自增之后,一增千休,永断葛藤,日[后]不得言增言赎等,情。如有上下手来历不明及房族借端滋事,系卖者一力抵当。二比甘愿,两无迫勒,今欲有凭,立增契一纸付照。

在见姊夫何相锦(押)

经增

亲何相荣 (押)

乾隆二十九年五月初九日立增契人杨奕(治)资(押)“绝卖”之契甚多,今引台湾一份乾隆十六年之契为例:

立卖断根田契人谢元万,今有先年自己续买得水田一处,坐落土名蓝兴庄桥你头庄背,奉宪经丈田甲三甲六分,后丈新甲六分正……四址分明。今因乏银应用情急出卖与人,尽问房亲伯叔人等,俱各不愿承领,情愿托中送至与刘怀顺前来出首承买,当日凭中三面言定时值田价番钱员银三百五十六两正,即日契价两交明白,中间并无短少,其田要系自己物业,不曾包卖别人田地,亦无重复典当等情,如有此情,系卖人一力抵当。其田自卖之后,交于买人前去耕管为业,一卖千休,异日不得言赎言增等情。此系二比甘愿,两无逼勒,恐口无凭,立卖田契付照。

说合中人谢百辉、朱多文(押)

在场见陈远学,兄元儒(押)在场侄巧琳(押)

依口代笔弟元京(押)

乾隆十六年八月 日立卖田契人谢元万(押)。

清代有很多土地租佃契约,例如,雍正五年福建永安冯九珠向其族兄冯上玉租地耕种,立下佃契。其契如下:

立承佃人族弟九珠,今来要田耕作,托保前在上玉兄佃得谷田一段,坐落土名黄历车头,原计实在正租并小租谷共计六石五斗,其谷递年到秋熟之日,备办好谷,送至兄家下风扇交量明白,不敢拖欠升合,卖弄界至,抛荒丘埆水浆等情,如有此色,应兄改佃,弟不敢阻占。今来二家甘心,立承佃为照。

雍正丁未五年十一月 日 立承佃弟九珠(押)

代字保佃九环(押)。

契据不仅记述了大量经济事情,而且也提供了许多人们罕知的少数民族史料。例如,《台湾公私藏古文书影本》中,载录了一大批关于高山族社会发展、经济实情的契据文书,现举三契为例。一是雍正八年汉民杨道弘向高山族社认垦荒地之“招垦字”、“合约字”:

同立合约人武捞湾社土官君孝、欧湾及业户杨道弘、甲头七哥、阿八、买那、捞允、卓论、白番武使、斗仅、卖阵、大里兴等:兹因本社课饷无征,孝等会同众番议妥,除本社耕种外,尚有余剩荒埔一所,坐落土名兴直……。众等俱各甘愿将此荒埔贌与垦户杨道弘前去招佃开垦,除升科报课外,三面议定每年愿贴本社饷银五十两。此雍正九年起,约定八月交完饷银,其后逐年循例,不敢拖延短欠。立约之日,通同周围四至定之界限,永为照例,后日不得争端易界。

雍正八年九月日同立合约武捞湾社土官欧湾、君孝。

再引一份台湾县新港社之高山族将地典与汉民之典契如下:

立典契人新港社番卓阿丝、卓罗立等,有承祖父自垦沙园一所,年带番饷银一大元……。今因乏银费用,先尽问番亲叔兄弟侄无力承受外,托中引就新港社内郑伯教、郑明显出头承典,三面言议,着下时价佛头二百八十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文讫,其园随付银主掌管耕作收成,不敢阻挡。限至六年终,听罗力等备足契面银取赎原契,如是至期无银取赎原契,将园仍付银主掌管耕作,不敢阻挡刁难,亦不敢异言生端。保此园系罗力等承父自开垦之业,与番亲人等无干,……。

嘉庆四年正月 日 立典契。

高山族也存在土地买卖行为,下引一份绝卖文契:

立卖杜绝尽根契人卓猴社番妇力毛雍等,有承祖父母业园一所……今因乏银费用,先尽问房亲叔兄弟侄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卖与本社番妇买犹里、夫阿莪出头承买,三面言议,时价银一十八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交讫,其园随即踏明界址,付与银主前去掌管耕作收成,不敢阻当,亦不敢异言生端滋事。……园一卖千休,日后子孙不敢言赎,亦不敢言找。

道光十四年四月 日立。

这类契约文书,清楚地反映了土地买卖、典当、出租的详细情形及台湾高山族受汉族的影响不断发展的状况,说服力很强,史料价值很高,研究人员必须充分运用这类契约文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