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学校管理岗位责任制。确保寄宿制学校学生的安全。

根据国家课程设置标准完成各学科教学任务。充分利用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组织学生开展积极健康的课外活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办好学校农(牧)场等勤工俭学基地,开展勤工助学,用于补助寄宿生生活。

建立学校、家长沟通制度,引导家长参与学校管理。

建立校产档案,对所有校产进行登记,加强对校舍及附属设施的管理与维护。

搜集、整理相关信息资料,建立健全寄宿制学校档案。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八条 建立健全学校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

建立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制定落实预防措施,建立安全应急机制。第九条 按国家有关标准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保卫人员。安全保

卫人员应具有处置突发性事件的能力。

第十条 开展学生珍爱生命、积极生存、自我保护的安全教育,提高学生安全防范意识。

第十一条 加强学校校舍、设施、学生活动场所的安全保卫,设立防火防盗设施,定期检查并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事故发生。

切实采取措施防止汛期滑坡、塌方、泥石流等对学生的安全威胁。

第十二条 严格门卫值班、巡逻制度和学生请、销假制度,全面掌握学生请假、到校、离校等情况。

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登记、验证制度,禁止社会闲杂人员或车辆进入校园,禁止学生将刀具、棍棒、有毒有害物品带入学校。

寄宿生住校期间未经准假不得擅自离校。

加强对宿舍、食堂、库房、财务室、电教室等重点区位的防护措施。

第十三条 安排专人组织路队,负责学生离校,组织学生乘坐经检验合格的交通工具。集中供暖时宿舍必须留设通风门窗。

第十四条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郊游、劳动、社会实践和校外集体活动,须指定专人带队,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做好安全应急预案。

举行大型集体活动,应当事先与公安机关共同研究并落实安全措施,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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