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问题:管理工作老大“难” 

3-6岁幼儿身体各器官和系统尚未发育完善,比较娇嫩柔弱,抵抗力差,易受损伤,多种多样、大大小小、磕磕碰碰事的发生是正常的。同时《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明确指出“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民法通则也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权不因其空间的变迁而转移,学生在校内发生伤害事故,其责任要根据过错责任原则来确定。可是事实上不管责任在谁,只要家长追究责任,特别是一些调解事例中,总因对象是“公”对“私”,“集体”对“个人”,不管怎么说是在幼儿园出的事,闹大了对幼儿园声誉有影响等等,最后由幼儿园出钱“息事”。长此以往,“安全”、“不出事”成了是园长工作的底线,事故发生后,园长常常是“耐着性子做事”、“夹着尾巴做人”。

2、家长干预:园长左右为“难”

当代的年轻家长,特别是独生子女家长,在家庭教育理念上并不缺乏,有的甚至能讲得头头是道,但在对孩子的具体教育上却明显底气不足。于是乎,所有的希望寄托在幼儿园。有的说“幼儿园要以开发智力为主体,要多做游戏,不要做作业”,另一个却说“只要孩子学得会的,就应该教”;有的说“幼儿园要进行双语教育”;有的说“应该学拼音”;还有的说“能让每个孩子都学钢琴”;更有一位说“珠心算对孩子的智力开发有好处,不能不学”。就连每周的食谱干预声也不断:“小孩子吗,当然天天要有肉”“吃肉热量太高了,孩子会发胖,还是多吃鱼”“绿豆芽要少吃,孩子嚼不碎”“大白菜不要吃,我孩子不喜欢吃”……家长个个是“上帝”,“上帝”的话就是“金口玉言”,可这么多“上帝”,众口难调,听谁的呢?园长只是硬着头皮向前,有时就裹足不前了。

3、性质尴尬:园长舒颜“难”

《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提出:“幼儿园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教育法》又规定:“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因此,幼儿园成了典型的非义务教育。政府重视程度大打折扣,一般行政部门无专人分管,政策条文很少有专项下达,只是“参照中小学执行”。诸如:人员性质、编制配备、经费管理、评优晋升等等。幼儿园肩负保育和教育的双重任务,孩子的吃喝拉撒,事无巨细都要科学规范,可在实际配置时,同样规模的小学要配正副校长、教导、总务、会计等的幼儿园充其量配2-3个园长。园行政人员职数不足,造成分工不明确,责任不清晰,常是“校长兼校工,上课又打钟”。最严重的是保育员人数远远不够,造成教师很多精力用在保育事务上,最后是“驼子跌跟头——两头不着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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