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祥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是一位离休干部,1980年前妻患肺癌亡故,后经他人介绍与同乡张宁于1985年结为夫妇。虽说是再婚,但两人相互照料体贴,26年来一直恩爱有加。可就在虎年即将来临的时候,这对年逾八十的老夫妻却因为家庭琐事“红”了脸。

今年春节前,张宁孙子要结婚,大老远从乡下赶到县城,要请爷爷奶奶喝喜酒,林祥说自己年事已高,到乡下行动不便,就从身上掏出200元钱,说是给小孙子的叩头礼,另外又给小孙子20元路费。张宁心想,孙子结婚是大事,你老林怎么就出200元的礼?张宁心里非常不悦,不久张宁之子陈某又提出向林祥借1万块钱。林祥说,我现在手里没钱,你去找我小女儿借吧。结果陈某一无所获,这更让张宁不满意,事后即到儿子陈某家生活不回。

张宁走时把结婚证也带上了,老林心里便有了不祥的预感。果然不出所料,春节过后,泗洪法院的法官找上门来,说张宁提出离婚。老林说,我们结婚快30年了,没有吵闹过,我们夫妻是有感情的,人老更怕孤独,我不同意离婚,请法官同志劝说张宁,不要离婚。在法官的劝说下,张宁同意和好。可就在今年6月,张宁又将老伴告到了法庭,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每月给付其扶养费2900元。

张宁诉林祥扶养费纠纷一案,虽经法官庭前多次调解,由于双方分歧较大没有达成协议。9月26日,该案如期开庭。法庭上原告张宁诉称:1985年2月,我与被告林祥自愿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6年来,我对被告精心照顾,从事家务劳动、洗衣做饭照顾被告未成年子女,对被告家庭尽到了应尽的义务。被告曾口头承诺每月给我存200元和护理费一并存给我养老,但至今未见分文。现在我与被告均风烛残年,已失去劳动能力且多病,都需要各自的子女护理。鉴于被告每月5200元工资,医疗费又可以全额报销,我没有经济收入,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每月给付扶养费2900元。

被告林祥辩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扶养费2900元不能成立。原告年龄大,但生活可以自理。原、被告之间是处于相互扶助的生活状态。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被告为原告购买上万元的“中脉被”等保健品及保健器材,仅治疗关节炎的药就达1.5万元,一个洗脚桶就1600多元,对其无微不至的照顾。原告在未与被告解除身份关系的情况下,要求分割被告工资无法律依据,除非夫妻双方有约定或者被告有遗弃、虐待等行为,否则,不宜分割婚内财产。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泗洪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婚后虽然夫妻感情较好,平时双方相互关心、体贴、照顾,被告对原告从没有发生过打骂、虐待、遗弃等行为,但考虑到原告已离开被告到其儿子家生活,与被告分居两地,且原告已不能自食其力,没有生活来源。被告系离休干部,工资较高。原、被告之间系多年夫妻关系,彼此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虽然原告离开被告,被告在主观上也没有过错,但鉴于双方身份关系,被告给原告适当的生活费、医疗费是必要的、应该的,也是合理合法的。考虑到原告现居住在农村,消费水平低于城市,综合考虑,泗洪法院日前对这起耄耋老人婚内扶养案依法作出判决,判令被告从2010年9月起,每月支付原告生活费、医疗费700元,至原告回到被告处生活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