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質檢總局透露,2013年我國共實施了103次玩具召回,其中主動召回72次,責令召回31次,涉及缺陷玩具產品近6萬件。“目前我國消費者參與玩具產品召回的比例較低。”國家質檢總局相關負責人表示,這主要是由於玩具產品消費者在購買玩具產品時一般不會留下個人信息,經營者對消費者信息掌握不多﹔加之玩具價格普遍不高,一旦消費者發現有問題時,一般就丟棄了。

記者調查發現,消費者對玩具召回不熟悉,還有一個重要原因是召回信息的發布渠道不夠暢通:遍詢身邊家中有孩子的同事親友,他們均表示從未在購買玩具的地方見過此類公示。

也就是說,消費者如果不主動搜尋相關部門的信息,很難接觸到具體產品的召回信息。

消費者投訴較少,召回缺乏必要信息支持

“我家寶寶才3歲,玩具已經好幾箱了,有的剛買沒多久就壞了。”當記者問及是否會去投訴時,李先生搖搖頭,“太麻煩了。”

一般來說,發現玩具缺陷有三個途徑:企業自查,質監部門抽樣檢查,以及消費者投訴。“通過兒童玩具缺陷信息系統,可以收集大量產品投訴、傷害、糾紛、危險事故等信息,然后進行分析,從而確認缺陷的存在。”國家質檢總局相關負責人表示,我國消費者對於缺陷玩具的投訴相對較少,使得玩具召回缺乏必要的信息支持。

玩具市場上低質量產品不少,而許多家長對玩具安全也看得很“淡”。

在北京市朝陽區團結湖地區一家綜合市場的玩具商鋪上,記者看到,不少玩具包裝都很簡單,有的還沒有廠名、廠址和商標。購買的家長大多表示,孩子興趣變化快,沒必要買太貴的,“至於安全,大人多留點神吧”。

國家質檢總局缺陷產品管理中心曾經在京津冀等地的玩具批發市場做過調查,玩具產品“三無”情況很普遍。一旦發生安全事故,很難追溯到產品的生產企業。

若企業不履行召回義務,懲罰威懾作用有限

與實施召回制度已幾十年之久的歐美等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玩具召回從2007年才開展,在支撐條件、保障措施等方面有很多問題亟待解決。

在立法層級上,國外大多以國家基本法律的形式規定兒童玩具召回制度,如美國的《消費品安全法》、加拿大的《消費品安全法》、澳大利亞的《競爭和消費者法案》、日本的《生活消費品安全法案》等等。而我國《兒童玩具召回管理規定》僅是一個部門規章。

“由於立法層級不同,處罰力度也有很大區別。”國家質檢總局負責人表示,在美國,生產者不履行相關召回義務的,每次違規可處10萬美元,累計違規處罰上限可達到1500萬美元﹔對蓄意違規行為,甚至可以判處5年以下徒刑。而我國生產者不履行相關召回義務的,構成《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等違法行為的,最高可處罰貨值金額3倍的罰款﹔其他的最高僅可處以3萬元罰款。相對而言,懲罰的威懾作用很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