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以下简称《纲要》)在第一部分“总则”。第三部分“组织与实施”和第四部分“教育评价”中,对教师的工作提出了各项具体的要求。要达到这些具体要求,教师不可能在一次、两次的培训冲完成,而是要通过不断的工作实践,并且在工作实践中不断地学习,不断地反思才能完成。下面结合《纲要》的学习,谈谈教师专业成长中的几个问题。

一、对幼儿的发展和学习的理解

《纲要》在“总则”中强调,幼儿教育要为幼儿一生的发展打好基础,要使幼儿在快乐的童年生活中获得有益于身心发展的经验,要尊重幼儿的人格和权利,并促进每个幼儿富有个性的发展。在“组织实施”中强调,教育活动的组织,要结合本班幼儿的实际情况,教育活动目标的确定要结合本班幼儿发展水平、经验和需要,教育活动的内容要考虑幼儿的学习特点和认识规律。这里所倡导的是一种新的对幼儿发展的认识和对幼儿学习的理解,渗透了更多的人性的东西,体现了对幼儿权利的尊重;对幼儿个性、能力和学习的尊重;对幼儿身心发展规律的尊重。过去我们较多地强调幼儿园教育要为幼儿入小学做准备,而忽略了幼儿现实生活中应有的幸福、快乐,以至于我们过多地强调认识,强调幼儿要学会什么、掌握了什么,而不顾幼儿的实际能力与需要。而实际上;幼儿不仅是为将来活着,更重要的是他们是为现在而生活。幼儿应有时间慢慢地渡过他们的童年。在幼儿阶段,学习是一种经验的积累、扩展和提升,它需要与周围环境中的人、物等相互作用。对幼儿来说,学习的东西应当是对他们的生活有意义的,而能学的东西并不代表是他们一定要学的。

要落实《纲要》中所提出的上述要求,不仅要求教师重新确立自己的幼儿观、幼儿教育观、幼儿学习观,而且要求教师具有较多、较深的关于幼儿发展的知识和幼儿如何学习的知识。教师要对幼儿这个群体的特点有相当多的了解,了解他们的交往、沟通特点,了解他们认识事物的特点,了解他们的学习特点。同时也要求教师对每个幼儿有相当多的了解,了解他们各自应付外界环境的方式,也了解他们各自独特的学习方式,他们的家庭,他们已有的生活经验。一个幼儿园能否提供高质量的幼儿教育,关键在于教师是否具有较深厚的关于幼儿发展和学习的知识,是否对幼儿个体有较充分的了解,以及教师在教育实践中用这些知识、信息的能力。

然而目前在相当多的幼儿园中,教师对幼儿发展的了解只停留在一些条文式的年龄特点上,而对幼儿在身体、情感、社会及认知的发展并无整体的把握,反映在课程中,就是教师无法根据幼儿一定年龄阶段典型发展状况的知识去准备学习环境和安排合适的经验。在对待幼儿个体上,教师对幼儿所处的家庭环境、已有的知识经验、特殊的学习方式了解得很少,从而导致了课程中反映幼儿个体兴趣、需要和经验的内容较少,更缺乏对幼儿具有挑战性的课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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