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朝的赋役制度又有变化,其突出表现是新的赀税的出现,关之税比重的加大,役法上雇借的产生。

南朝宋孝武帝时,周朗上言说到:“取税之法,宜计人为输,不应以赀。云何使富者不尽,贫者不蠲,乃令桑长一尺,围以为价,田进一亩,度以为钱,屋不得瓦,皆责赀实。民以此树不敢种,土畏妄垦,栋焚榱露,不敢加泥。……今宜家宽其役,户减其税。”周朗所谓“取税之法,宜计人为输,不应以赀”,说明当时行的是赀税。周朗所谓今宜“户减其税”,说明当时赀税的征收,以户为单位。周朗所谓树长一尺,田进一亩,屋加片瓦,税也跟着增加,说明当时的赀税,完全根据各户财产的多少,非分九品。即在宋孝武帝时,实行占山格。《宋书·羊希传》所载官吏及百姓占山,“皆依定格,条上赀簿”。这正是因为当时行的是赀税,而山也是赀,所以自当条上赀簿,一体纳税。税制由东晋后期的租调九品相通变为完全按照财产的多少纳税,当在宋孝武帝时。

南齐萧子良的《陈时政启》说过与周朗同样的话。“而守宰相继,务在裒刻,围桑品屋,以准赀课。致令斩树伐瓦,以充重赋,破民财产,要利一时。”所谓“围桑品屋,以准赀课”,即周朗说的桑长一尺,围以为价,屋不得瓦,皆责赀实。这说明齐时税制一同于宋。“围桑度田”,计赀定课,按《南史·罗研传》的说法,是南朝的“故事”,即定制。

宋时又出现了所谓“三调”。《南史·孝义传上》记宋元徽末年,“有三调不登者”,吴翼之母丁氏“代为输送”。三调,据《资治通鉴》齐武帝永明十一年七月注,为“调粟、调帛与杂调”,又名“三课”。征收方法,据《宋书·隐逸传·刘凝传》所说“一年三输公调”,似为一年三次分别征收。南朝史籍中所见租税即“调粟”。齐武帝永明五年七月戊申诏说到“所逋田租……其非中赀者可悉原停”。说明租粟按赀征收。

三调是与赀税同时产生的,它是南朝赀税征收的形式。所谓调粟、调帛与杂调,并不就是调实物。周朗说桑长一尺围以为价,田进一亩度以为钱,是调钱。齐明帝建武四年十一月丁亥,诏“所在结课屋宅田桑,可详减旧价”,也是调钱。南朝有所谓“折课市取”,课即三课或三调,折收钱币,市取是官府用折收来的钱币,从民间购买军国所需的物资。将折课市取与周朗、齐明帝的话互相参证,便可明瞭南朝的三调是调钱。南朝史料中关于市取的记载颇多。《宋书·武帝纪下》永初元年秋七月记有:“台府所需,皆别遣主帅,与民和市,即时裨直,不复责租民求办。”租已折钱,故军国物资不能再责成租民办理。《后废帝纪》元徽四年记有:“敕令给赐,悉仰交市。”之所以要悉仰交市,是因为粟、帛、杂物均已折钱,敕令给赐,必须购买。《南齐书·武帝纪》记有:“可现直和市”,“其和价以优黔首”。此令是针对往常的强买而发。这种交市、和市或市取,唐朝称之为“和买”,与‘折课”是不可分的。不收粟、帛、杂物而收钱,从赋税发展史来说,与财产税的出现一样,也是一个进步。

南朝士人可以免除赀税,但官吏不能都免。复与不复,以士庶分,非以官民分。《宋书·王弘传》有所谓“复士”,这种复士包括“无奴之室”的、无官爵的士人在内。从《宋书·羊希传》说的官吏和百姓占山,一律“条上赀簿”来看,庶民出身的官吏,是不能免除赀税或三调的。士人到底有多少?沈约说:“且当今士人繁多,略以万计。”这近万士人是可以享受免税免役特权的阶级,是不课户。

以三调为形式的财产税,在梁陈时期,基本上维持下来。梁天监初,一度改调帛为“计丁为布”,但后来又有“三调”。

赀税或者说财产税,适用于士人以外的所有的人户,是南朝最重要的税收。此外,南朝还有一项重要的税收,即关市之税。

北魏的甄琛说过,南朝“崇关廛之税”。廛税即市税,市中有收税牌告,叫樢格。南齐萧嶷徒镇荆州,尝以市税重滥,“更定樢格,以税还民”。南朝都城建康秦淮河北有大市百余所,备置官司,税敛很重。

南朝又有“输估”与“散估”。《隋书·食货志》说:“晋自过江,凡货卖奴婢马牛田宅,有文券,率钱一万,输估四百入官,卖者三百,买者一百。无文券者,随物所堪,亦百分收四,名为散估。历宋、齐、梁、陈,如此以为常。”这种输估与散估,是市税的一种。

关税即关津之税。在南朝,有埭、桁、渡、津税。埭税即牛埭税。南朝于风涛迅险、人力不济之处立牛埭,出租官牛,以助民运。如越州肖山县西钱塘江岸的西陵埭、浦阳江的南北津埭等都是。始立牛埭,尚在济急利物,后来的监领者却“禁止别道通行,或力周而犹逼责租牛”,遂成民病。

津为过津税,四方都有。南朝建康西有石头津,东有方山津,各置津主一人,贼曹一人,直水五人,以检察禁物及亡叛者。“其获、炭、鱼、薪之类过津者,并十分税一以入官。”称之为津税。

桁与航同,是浮桥的意思。南朝建康有朱雀桁渡,为以舟济河。桁、渡有税,南齐顾宪之说到“京师航渡”税,始立也在济急利物,“既公私是乐,所以输直无怨”。

在关、市之税方面,南朝规定“军人、士人、二品清官,并无关、市之税。”这非那一朝所制,而是南朝的“旧制”。

除此以外,南朝尚有行之于蛮族和俚族的赋税——赕物。“赕”,本意为“蛮夷不受鞭罚,输财赎罪”之谓。后来变成对蛮、俚“各随轻重,收其赕物,以裨国用”。还有行之于官吏的赋税——修城钱。晋宋旧制:“受官二十日,辄送修城钱二千。

此制在南朝一直延续下来,只是宋齐间因军兴关系,一度未收此钱。

以上所述南朝赋税,主要的仍是赀税。由于南朝的赀税已具有财产税的性质,对财产少的人来说,减轻了负担。南朝庶民终年最为害怕的,从史料上看,是徭役。庶民规避徭役的问题是宋、齐统治者最感头痛的问题。

南朝宋时,王弘上言说到:“旧制,民年十三半役,十六全役。”他认为过重,建议“十五至十六,宜为半丁,十七为全丁。”这个建议为宋文帝所接受,成为定制,齐时未见改变。这是役龄。丁有半丁、全丁,役有半役、全役之分。

征发的方式为三五发丁。宋元嘉二十七年伐魏,曾“悉发青、冀、徐、豫、二兖五州三五民丁”。大明五年发三五丁,彭城孙棘兄弟二人,弟孙萨当充行,“坐违期不至”,罪当死。三五发丁,在宋、齐是定制。齐时顾宪之说过:役民“三五属官,盖惟分定;百端输调,又则常然”。宋齐役门即三五门。

此外南朝又有“吏姓”、“事力”、“滂民”等。《南史·文学传·钟嵘》有所谓“吏姓寒人”。《宋书·周朗传》说:“贫者但供吏”。南朝吏姓承自魏晋吏家。吏音示,奉也,职事也,劳也。南朝又有事力,或称力。萧惠开自京口请假还建康,由水路,舟力(事力)达二三百人。这种为官家私人服役的事力,北朝也有,“皆听敕乃给”。或说事力即吏力。事力之外又有“干”。宋孝武帝制定“二品清官行僮、干杖,不得出十”。张融鞭杖“干钱敬道五十”,被免官。可知干的地位与僮等,类似门仆。

滂民,据《南齐书·周颙传》:“县旧订滂民,以供杂使”,可知是替县提供杂役之民,多用之于山泽。至于多少户出一个滂民,则各县不等。山阴是“每百户一滂”,在会稽郡中,被认为最轻。

南朝能免除摇役的,只有士族。庶民要想逃避徭役,有一个办法,就是买通有关官员,在黄籍上“改注籍状,诈入士流。”一入士流,便变成“昔为人役者,今反役人”。所谓“改注籍状”,主要是“窃注爵位,盗易年月”。而这种爵位,不一定要父、祖、曾的爵位,可以是远祖的爵位。注上后他就可以变成士族,就可以“百役不及”。

改注籍状的问题,到齐时非常严重。齐高帝下令检定黄籍,设置板籍官,提出严格要求。但南齐严厉检籍,反而引起了怨望。唐寓之起兵,“却籍者”(籍被却者)都站到唐寓之一边。这次起义虽然被镇压下去,到永明八年(490),齐武帝却不得不下令“自宋升明以前,皆听复注”。即允许重新注上祖先爵位,不服徭役。此后徭役制度发生了变化。

齐明帝建武元年(494)十一月丁亥下诏:“细作、中署、材官、车府,凡诸工,可悉开番假,递令休息。”南朝官府工匠可以轮番休假,自建武元年开始。到梁时,“凡所营造,不关材官,及以国匠,皆资雇借,以成其事”。营造工人“皆资雇借”,而不再是征发而来,是役法上的一个重大的进步。陈太建二年(570),宣帝又下诏:“巧手于役死亡及与老疾,不劳订补。”官府仍然拥有的“国匠”,从此只减不增,雇借势将成为唯一的方法,并将扩大其范围,非仅国匠而已。唐代的和雇实导源于南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