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病假

凡因病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以请病假。病假者需提前1天向学校行政请假,并交三甲医院开具的病假单证明。事先未请假或请假未同意而不来上班者作旷工处理,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园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52号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已经2014年2月26日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2.事假

教职工遇有特殊情况必须在正常工作的时间内去处理的,应提前上交事假条,征得学校同意方可请假。如无充分理由,则不应准假,一般连续事假不超过五天。事先未请假或请假未同意而不来上班者作旷工处理,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园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52号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已经2014年2月26日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3.婚假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教职工结婚时,享受3天婚假。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的初婚为晚婚。晚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七天。

4.丧假

教职工的直系亲属(配偶、父母)死亡,可申请丧假三天;教职工的非直系亲属(岳父母、公婆死亡可申请丧假一天。

5.生育假

怀孕第1—6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于妊娠确认,申请生育指标,以及生产培训等。

怀孕第6和第7个月,每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

怀孕第8个月,可享受2天假期。

怀孕9个月以上,可享受4天假期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预产假中。

6.哺乳假

对有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教职工,每天给予一小时的哺乳时间。因未满一天8小时的工作时间,故需扣除相应的工作量津贴。

7.旷工

旷工者不享受自旷工日起12个月内的幼儿园各项福利待遇,年终考核不合格,扣除年终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