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郭提到的相关规定,记者随后联系到成都市公安局治安防范人口管理处户籍科,一位姓季的工作人员向记者解释了这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其中并没有明确可以跟随第三姓,因此在办理上户中,新生儿应该以父姓和母姓为准,第三姓则视为无效。”

律师说法

公民有姓第三姓的决定权

针对公安部门的说法,成都法银律师事务所的赵春燕律师则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她的依据同样是《婚姻法》第三章二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法律的观点,可以是指的一个权利,而权利是具有选择性的,可以为之,也可以不为,就拿22条来说,可以跟随父母姓,不代表一定跟随父母姓,这属于典型的非禁止性规定,因此不应使用强制的规定,限制子女使用第三姓。”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赵律师认为,女婴在出生之后,已经获取了公民身份,应该享有姓名的决定权,由其监护人代为决定,强制规定新生儿必须随父或者随母姓显然有悖该法规的初衷。本报记者 杨甦 朱光泽

新闻链接

北京:不批第三姓 家长将户籍科告上法庭

2004年8月,一位新生儿的母亲以孩子的名义到北京海淀区法院起诉所住地派出所,原因竟然是孩子起名没有用父、母姓而是第三姓,派出所就不给办户口登记。

2004年4月初,原告黄女士先后两次到派出所为新生儿登记户口,但是派出所两次都拒绝她的请求。原因是他们为孩子起的名所用的姓既非孩子父姓“肖”,也非孩子母姓“黄”,而是“萧”,根据《婚姻法》及公安局的“有关规定”,子女不能姓父母姓以外的其他姓。

黄女士称,孩子祖父本来姓萧,在“文革”时期工作人员以为“萧”是繁体字,就改为“肖”,一错就错了几十年。现在孩子还小,他们就想把祖上的姓恢复过来。她认为《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婚姻法也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法规中规定的是“可以”而不是“必须”。海淀区法院随即受理了她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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