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表演游戏需要教师的指导

表演游戏的“表演性”要求幼儿以自身为媒介,运用包括语言、表情、动作姿势等在内的手段来再现特定的故事,这种再现的过程本身对于幼儿来说是多种能力的学习和锻炼的过程,也是幼儿获得各种有益的学习经验的过程。关于中、大班幼儿表演游戏的一般规律和年龄特点的研究表明,幼儿的表演游戏要经历一个从一般性表现到生动性表现的发展过程。但是,幼儿自身并不能完成从一般性表现到生动性表现的提升,也不能完成从目的性角色行为到嬉戏性角色行为、再到更高水平的目的性角色行为的回归。表演游戏的“表演性”和中、大班幼儿表演游戏的一般规律和年龄特点决定了教师对幼儿的表演游戏进行指导的必要性。帮助幼儿完成从一般性表现到生动性表现的提升、从目的性角色行为到嬉戏性角色行为、再到更高水平的目的性角色行为的回归,正是教师指导表演游戏的目的和任务所在。这也正是表演游戏不同于其他类型游戏的特点。

二、表演游戏的指导原则

根据我们的研究,我们认为在组织和指导幼儿开展表演游戏的过程中,教师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游戏性”先于“表演性”

长期以来在幼儿园表演游戏中存在着“重表演、轻游戏”的倾向,为了让幼儿的表演迅速达到生动性表现的水平,教师往往采取立即示范或手把手地教等高控制的指导策略。这种指导策略忽略了表演游戏的“游戏性”,片面追求表演游戏的“表演性”。教师往往不给幼儿游戏的机会和时间,忽略幼儿游戏的过程,追求“即演即像”的表演结果。在这种情况下,师幼关系变成了指挥者和被动执行者的关系,教师往往把自己对于故事的理解强加到幼儿身上,角色的对话、动作、表情以教 师的理解和标准为主,表演游戏因失去了其“游戏性”而成为单纯的“表演”。

要改变这种倾向,在组织和指导幼儿开展表演游戏时,要遵循的第一个基本原则就是“游戏性”先于“表演性”,即首先把表演游戏看作是“游戏”而不是“表演”,按照游戏活动的本质特点来组织和指导幼儿的表演游戏,让幼儿在活动中产生“游戏性”体验。游戏性体验是游戏活动的不可或缺的重要心理成分和构成因素。决定和影响幼儿产生游戏性体验的外部条件是::幼儿是否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和可能,活动的方式和方法是否由幼儿自主决定,活动的难度(任务)是否与幼儿的能力相匹配,幼儿是否不寻求或担忧游戏以外的奖惩。

要确保所组织的活动是“游戏”而不是单纯的“表演”,教师首先应当保证幼儿拥有自由选择和自主决定的权利;对作品或故事的理解和表现以及表现的方式方法,幼儿应当拥有自己的自由,而不是听从教师或由教师规定。同时,教师的指导不能剥夺幼儿的“游戏性”体验。教师必须按照表演游戏发展的一般规律(从一般性表现发展到生动性表现),给幼儿自主游戏、协商磨合的时间和空间,允许幼儿探索、讨论,尊重他们的理解与表现,扶持、引导而不是指挥、导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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