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五次全国妇女儿童工作会议上,温家宝总理要求在一个月内制定出《校车安全条例》,要让校车成为学生安全的流动校舍。12月11日,由国务院法制办牵头起草的《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称《条例》)正式全文公布,向社会征求意见。

全国人大代表、长江教育研究院院长、华中师范大学教授周洪宇就校车安全问题,组织专家起草了专家立法建议稿,在其向教育界征求意见后,将于12日提交全国法制办。12月11日,本报记者就校车安全问题和《条例》应该完善的内容采访了周洪宇。

校车界定并不严密

燕赵都市报:《条例》界定了校车的概念,指依照本条例获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幼儿园、小学、中学等从事学前教育、义务教育的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的幼儿或者学生(以下统称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对未来将要推行的校车,您认为这个概念是否准确?

周洪宇:《条例》亮点在于界定了过去用于接送学生的各色车辆,比过去规范,是要经过获得使用许可的7座以上的载客车。但其对于校车的界定并不严密,混淆了校车的用途和校车的本质属性。

我们的建议是,校车是指按照国家校车标准设计,由具有专业校车资质的生产厂家生产、专业驾驶人驾驶、负责接送中小学生及幼儿上下学的专用车辆。其中必备的要素是按照国家校车标准设计。

校车的本质属性和现有使用如果界定过严,现在很多不属于校车的范围就无法应用。而车辆经过许可可以用做校车,并没有改变其作为机动车的属性,仍然不是专业的校车,只是解决了车辆的使用问题。

应明确财政支出负担比例

燕赵都市报:在校车推行范围上,由于现在农村存在并校的情况比较多,有些学生上学会比城市学生要远,《条例》在农村和城市推行的话,农村和城市推行校车的困难程度不一样,您能预见的困难是什么?

周洪宇:推行校车肯定会有困难,发生校车事故的地方一般都是中部一般发达地区,或者西部欠发达地区,比如甘肃,湖南娄底和衡阳。而且是农村和城郊,那么实施起来就有困难。所以在《条例》中应明确财政支出按比例负担的细则,如东部发达地区应该以地方财政为主,占70%,中央财政占30%;一般发达地区,地方占50%,中央占50%;西部欠发达地区,中央占70%,地方占30%。这样规定才能真正让政策落到实处。

没有并校条件的县和乡,要纠正以前撤村并校时考虑不周的地方。如果达不到并校条件,就不能撤校。如果想并校,就必须提供校车,也就是政府来买单。

而在城市,贯彻就近入学原则,按照2.5公里到5公里以内布局学校,除去择校生,校车安全问题不大。

亟须解决的是观念问题

燕赵都市报:《条例》在推进时,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是什么?

周洪宇:推行过程中亟须解决的还是观念问题,在中国只要领导重视,就可以解决问题。再就是管理责任的衔接问题,明确责任之后,责任之间如何衔接配合、统筹协调好,是需要考虑的;还有加大投入的问题和制度的执行问题。

燕赵都市报:此《条例》的推行能在多大程度上解决校车问题?

周洪宇:相比以前来说,此次力度确实大得多,特别是将法律责任规定详细了,把以往散见于《未成年保护法》、《教育法》、《道路安全交通法》等法律法规中的规定集中,并进一步细化,还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燕赵都市报:之前您提到过,针对校车安全要建立专门机构,而这次《条例》依然没有提到建立相关机构,对此您怎么看?

周洪宇:之前的建议主要立足于在中央层面、安监委,要建立相关的工作机制,现在《条例》强调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由政府牵头,具体哪个部门它不提,但就地方政府来做,在地方层面强调得比较多。

燕赵都市报:如果《条例》实施,还存在一个过渡期,在这个过渡期内,相关机构应该如何保障校车安全呢?

周洪宇:《条例》规定了过渡期考虑得比较全面,既要解决问题,又要循序渐进,既要严格执行,又要从现实出发。在实施过程中,各地情况也不太一样,并不是要求各地将现有机动车辆全部取缔。但其他机动车还在接送学生,其中就必须得到有关部门认可。

而对拼装车、改装车等完全不合法校车的要求当然是不能手软的,对已经购置的经过一定认可的机动车,就要对其技术标准进行一定的要求。

建议“儿童优先”写入《条例》

燕赵都市报:您对《条例》在内容的设置上有什么看法?

周洪宇:征求意见稿的迅速起草,首先体现了政府对校车安全问题的高度重视。其次,《条例》考虑得很全面,针对性较强,在校车概念的界定和对责任主体的明确以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责任界定上等方面有一些突破。例如,《条例》完善了相关制度,明确了校车的生产制度、驾驶人制度,尤其是明确了法律责任制度,操作性比较强。如果真的按照这个来实施,可以产生积极的效果。

在《条例》总则部分,从校车安全层面和法律条文的完整性来讲,《条例》应该增加一条指导思想,“以人为本、儿童优先、统筹协调,齐抓共管”,提出“儿童优先”原则,也符合温家宝总理提出的“全社会都要树立一切为了儿童的理念和道德。儿童应该是社会一切福祉的最先享受者,一切灾难的最后蒙受者。”中国是一个尊老社会,老人的问题相对重视,而儿童福利还没有得到相关重视。我们要逐渐形成一种儿童优先的意识,要让这种意识为全社会所接受。通过写入“儿童优先”,通过校车安全工作,来引导社会对儿童的重视。由“儿童安全”到“儿童优先”,起作用要远大于制定一个具体的安全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