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五次全国妇女儿童工作会议上,温家宝总理要求在一个月内制定出《校车安全条例》,要让校车成为学生安全的流动校舍。12月11日,由国务院法制办牵头起草的《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称《条例》)正式全文公布,向社会征求意见。

全国人大代表、长江教育研究院院长、华中师范大学教授周洪宇就校车安全问题,组织专家起草了专家立法建议稿,在其向教育界征求意见后,将于12日提交全国法制办。12月11日,本报记者就校车安全问题和《条例》应该完善的内容采访了周洪宇。

校车界定并不严密

燕赵都市报:《条例》界定了校车的概念,指依照本条例获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幼儿园、小学、中学等从事学前教育、义务教育的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的幼儿或者学生(以下统称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对未来将要推行的校车,您认为这个概念是否准确?

周洪宇:《条例》亮点在于界定了过去用于接送学生的各色车辆,比过去规范,是要经过获得使用许可的7座以上的载客车。但其对于校车的界定并不严密,混淆了校车的用途和校车的本质属性。

我们的建议是,校车是指按照国家校车标准设计,由具有专业校车资质的生产厂家生产、专业驾驶人驾驶、负责接送中小学生及幼儿上下学的专用车辆。其中必备的要素是按照国家校车标准设计。

校车的本质属性和现有使用如果界定过严,现在很多不属于校车的范围就无法应用。而车辆经过许可可以用做校车,并没有改变其作为机动车的属性,仍然不是专业的校车,只是解决了车辆的使用问题。

应明确财政支出负担比例

燕赵都市报:在校车推行范围上,由于现在农村存在并校的情况比较多,有些学生上学会比城市学生要远,《条例》在农村和城市推行的话,农村和城市推行校车的困难程度不一样,您能预见的困难是什么?

周洪宇:推行校车肯定会有困难,发生校车事故的地方一般都是中部一般发达地区,或者西部欠发达地区,比如甘肃,湖南娄底和衡阳。而且是农村和城郊,那么实施起来就有困难。所以在《条例》中应明确财政支出按比例负担的细则,如东部发达地区应该以地方财政为主,占70%,中央财政占30%;一般发达地区,地方占50%,中央占50%;西部欠发达地区,中央占70%,地方占30%。这样规定才能真正让政策落到实处。

没有并校条件的县和乡,要纠正以前撤村并校时考虑不周的地方。如果达不到并校条件,就不能撤校。如果想并校,就必须提供校车,也就是政府来买单。

而在城市,贯彻就近入学原则,按照2.5公里到5公里以内布局学校,除去择校生,校车安全问题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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