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目标和谐论

历史及现今的各种音乐教育目的观,大致可归为以下几类:一是音乐本位的目的观,二是社会本位的目的观,三是个人本位的目的观。音乐本位的观念强调音乐艺术本身的审美价值,认为传承和创造音乐的审美价值,是进行音乐教育的根本性目的或重要目的。社会本位的观念强调音乐教化对社会安定或进步的保障价值,认为维持社会稳定或推进社会发展是进行音乐教育的根本性目的或重要目的。

而个人本位的观念,则更强调个人生命价值,智慧价值,情感价值的实现。认为个人价值的认识和实现是个人音乐实践物化和外化这些潜在价值的的结果;认为开发个人的智力或创造力,丰富或深化个人的情感,提高个人参与社会实践社会的积极性及实践操作能力,是进行音乐教育的根本性目的或主要目的。但我们认为,将音乐价值、社会价值、个人价值相互割裂,相互分离,甚至相互对立起来的观念本身,便是忽视了这三种价值之间天然和谐关系的产物。这些人为的不和谐的目的观,将原来天然一体和谐共处的关系相互分割,相互对立起来,必然会导致教育实践中的投入提高,内耗增大,也必然会导致对音乐发展、社会发展及幼儿个性发展的不良影响。而且,在目前我国的音乐教育实践领域中,这种不良影响的后果在一定程度上已是显而易见的。

另外,在目前社会教育机构中进行的集体音乐教育实践,还存在着另一层面上的目的观的不和谐。例如:一些教师往往自觉或不自觉地将幼儿的现实发展与未来发展相互对立起来,将少数表演方面出现超常发展倾向的幼儿的音乐教育与大多数幼儿的音乐教育相互割裂、对立起来,将课内教育与课外教育、学业教育与素质教育相互割裂、对立起来……这些观念和由这些观念支持的音乐教育行动,无疑也是与“和谐”的观念相悖的。这样的音乐教育实践,也必将导致音 乐教育的投入提高,内耗增大,获取最传佳效益的期望难以实现,甚至还会给音乐、社会、幼儿发展带来无法预计和估量的损失。

目标是发起和维持行动的动力核心及行动的导向系统。任何教育行为,都必然应是有目标的社会实践行为。所以,从教育上讲,教育体系构建的第一步,就是要澄清和阐明该体系的教育目标。在本文所提出的音乐教育理论框架中,“和谐”既是整体框架(本体观、价值观)的核心支柱,又是目的观和具体目标体系框架的核心支柱。

目标是任何系统运动所要求(或期待)达到的结果。本文特指的是这种早期幼儿音乐教育(指在社会教育机构中对3~8岁幼儿进行的一种有目的、有计划的集体音乐教育活动)的目标和谐。这里的这种目标体系着眼于期望幼儿通过不断地使自己与音乐相和谐的学习过程,进而不断达到下列目标:

1、主体内部各种发展之间的和谐。幼儿的现实发展与未来发展相和谐,幼儿的音乐发展与全面发展相和谐,幼儿的生理发展与心理发展相和谐,幼儿的智慧能力、情感能力和行动能力的发展相和谐。

2、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和谐。幼儿与自身相和谐,幼儿与他人相和谐,幼儿与自然相和谐,幼儿与所有主客观存在相和谐。

上一页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