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酌减。

幼儿园可按年龄分别编班,也可混合编班。

第三章 幼儿园的卫生保健

第十二条 幼儿园必须切实做好幼儿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幼儿园应严格执行卫生部颁发的&;lt lt;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gt gt; 以及其他有关卫生保健的法规、规章和制度。

第十三条 幼儿园应制订合理的幼儿一日生活作息制度。 两餐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三小时半。幼儿户外活动时间在正常情况下,每天不得少于二小时, 寄宿制幼儿园不得少于三小时,高寒、高温地区可酌情增减。

第十四条 幼儿园应建立幼儿健康检查制度和幼儿健康卡或档案。 每年体检一次,每半年测身高、视力一次,每季度量体重一次, 并对幼儿身体健康发展状况定期进行分析、评价。

应注意幼儿口腔卫生,保护视力。

第十五条 幼儿园应建立卫生消毒、病儿隔离制度, 认真做好计划免疫和疾病防治工作。

幼儿园内严禁吸烟。

第十六条 幼儿园应建立房屋、设备、消防、交通等安全防护和检查制度;建立食品、药物等管理制度和幼儿接送制度,防止发生各种意外事故。

应加强对幼儿的安全教育。

第十七条 供给膳食的幼儿园应为幼儿提供合理膳食, 编制营养平衡的幼儿食谱,定期计算和分析幼儿的进食量和营养素摄取量。

第十八条 幼儿园应保证供给幼儿饮水,为幼儿饮水提供便利条件。要培养幼儿良好的大、小便习惯,不得限制幼儿便溺的次数、时间等。

第十九条 积极开展适合幼儿的体育活动, 每日户外体育活动不得少于一小时。加强冬季锻炼。

要充分利用日光、空气、水等自然因素,以及本地自然环境, 有计划地锻炼幼儿肌体,增强身体的适应和抵抗能力。

对体弱或有残疾的幼儿予以特殊照顾。

第二十条 幼儿园夏季要做好防暑降温工作, 冬季要做好防寒保暖工作,防止中暑和冻伤。

第四章 幼儿园的教育

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教育工作的原则是:

体、智、德、 美诸方面的教育应互相渗透,有机结合。

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的规律,符合幼儿的年龄特点,注重个体差异, 因人施教,引导幼儿个性健康发展。

面向全体幼儿,热爱幼儿,坚持积极鼓励、启发诱导的正面教育。

合理地综合组织各方面的教育内容,并渗透于幼儿一日生活的各项活动中,充分发挥各种教育手段的交互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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