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尽快改变近80万适龄儿童没有接受学前教育机会和条件的现状,山东省将合理规划幼儿园布局,将闲置公共资源优先用于举办幼儿园,同时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

1月9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山东省学前教育规定(草案)》。根据该规定,城镇新建居住区幼儿园将以政府主导为主,幼儿园与居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各级政府将重点发展农村学前教育,优先新建、改建和扩建农村幼儿园。此次规范的学前教育机构,是指对3周岁以上不满6周岁学龄前儿童实施保育和教育的幼儿园。截至目前,全省共有幼儿园17000余处,在园幼儿251万余人,学龄前儿童入园率为76.2%。到2012年底,全省仍有近80万适龄儿童没有接受学前教育的机会和条件,入园难、入园贵等问题依然存在。

《山东省学前教育规定(草案)》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将幼儿园建设纳入城乡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规划和本地区教育专项规划,合理规划幼儿园布局,采取多种形式扩大幼儿园资源,中小学布局调整富余校舍和闲置公共资源应当优先用于举办学前教育。

为鼓励民办幼儿园的发展,山东省规定民办幼儿园在税费减免、登记注册、职称评审、教师培训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享有同等地位和权利,县级以上政府应采取购买服务、奖励补助、派驻公办教师等方式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

今后,省内各级政府将重点发展农村幼儿园,优先新建、改建和扩建农村幼儿园,在财政投入、教师配备、表彰奖励等方面向农村幼儿园倾斜。县乡政府应加强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在有条件的农村中小学按照园舍独立、经费独立、人员独立、教学独立的原则附设幼儿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