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制

唐高祖入关,除苛政,约法十二条,唯制杀人、劫、盗、背军、叛逆者死,馀悉蠲之。

武德二年,颁新格五十三条,唯吏受赃、诈冒盗府库物,赦不原。凡断屠日及正月、五月、九月不行刑。

四年,高祖躬录囚徒,以人因乱冒法者众,盗非劫伤其主及征人逃亡、官吏枉法,皆原之。已而又诏仆射裴寂等十五人更撰律令,大略以开皇为准,凡律五百,丽以五十三条。

唐之刑书有四,曰:律、令、格、式。令者,尊卑贵贱之等数,国家之制度也;格者,百官有司之所常行之事也;式者,其所常守之法也。凡邦国之政,必从事於此三者。其有所违及人之为恶而入於罪戾者,一断以律。律之为书,因隋之旧,为十有二篇:一曰名例,二曰卫禁,三曰职制,四曰户婚,五曰厩库,六曰擅兴,七曰贼盗,八曰斗讼,九曰诈伪,十曰杂律,十一曰捕亡,十二曰断狱。其用刑有五:一曰笞笞。笞之为言耻也。凡过之小者,捶挞以耻之。汉用竹,後世更以楚。《书》曰"扑作教刑"是也。二曰杖,杖者,持也,可持以击也。《书》曰"鞭作官刑"是也。三曰徒。徒者,奴也;盖奴辱之。《周礼》曰:其奴,男子入於罪隶,任之以事,寘之圜士而教之,量其罪之轻重,有年数而舍。四曰流。《书》云"流宥五刑",谓不忍刑杀,宥之於远也。五曰死,乃古大辟之刑也。自隋以前,死刑有五,曰:罄、绞、斩、枭、裂。而流、徒之刑,鞭笞兼用,数皆逾百。至隋始定为:笞刑五,自十至於五十;杖刑五,自六十至於百;徒刑五,自一年至於三年;流刑三,自一千里至於二千里;死刑二,绞、斩。除其鞭刑及枭首、轘裂之酷。又有议、请、减、赎、当、免之法。唐皆因之。诸枷长五尺以上六尺以下,颊长二尺五寸以上六寸以下,共阔尺四寸以上六寸以下,径三寸以上四寸以下。杻长六寸以上二尺以下,广三寸,厚一寸。钳重八两以上一斤以下,长一尺以上,一尺五寸以下。锁长八尺以上,丈二尺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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