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妊娠合并心脏病

妊娠合并心脏病是严重的产科合并症,是我国孕产妇死亡的第三位原因,占非直接产科死因中的第一位,发病率为1 %- 4%。心脏病女性在妊娠期、分娩期及产褥期的危险主要是循环血量的增加,使得心脏负荷不了,导致心脏代偿失调(即为心输出量不能满足人体代谢需要),从而威胁到母体和胎儿的健康。

妊娠合并心脏病的症状

心力衰竭早期表现

1、轻微时的表现为:活动即有心慌、胸闷、气短,脉搏在110次/分以上,呼吸在24次/分以上及肺底部可听到少量持续性湿啰音等。

2、较严重时表现为:咳嗽、咯血及粉红色泡沫样痰(其内可找到心衰细胞)、唇面发绀、颈静脉怒张、下肢明显浮肿、静卧休息时呼吸脉搏仍快、肺底部有持续性湿啰音及肝脾肿大、压痛等。

3、严重时表现为:端坐呼吸、口周颜面发绀更重、心动过速或心房纤颤等。

4、栓塞

妊娠期间,血液处于高凝状态,加上心脏病伴有的静脉压增高及静脉血液郁滞,易于并发栓塞症。血栓可能来自盆腔,引起肺栓塞,使肺循环压力增高,从而激发肺水肿,或使左至右分流逆转为右至左分流。若为左右心腔交通的先心病,则血栓可能通过缺损而造成周围动脉栓塞。

5、感染性心内膜炎

无论风心病或先心病均可因菌血症而并发感染性心内膜炎。如不及时控制可促发心力衰竭而致死。

6、心力衰竭

心脏病患者若原来心功能已受损或勉强代偿,可因妊娠而进一步心功能代偿不全。

综上所述,以上内容讲述的是妊娠合并心脏病的常见症状,可以让孕妇更好的诊断妊娠合并心脏病,而且还能及时治疗妊娠合并心脏病,避免对孕妇的影响。

妊娠合并心脏病诊断

由于正常妊娠的生理性变化,可以表现为一些和心脏病的症状和体征,如心悸、气短、踝部水肿、乏力、心动过速等。且心脏检查时可能会有出现轻度扩大、心脏杂音。妊娠还可使原有心脏病的某些体征发生变化,增加心脏病的诊断难度。

妊娠期合并心脏病诊断依据:

1、过往病史

妊娠前有心悸、气短、心力衰竭史,或曾有风湿热病史;体检、X线、心电图检查曾被诊断有器质性心脏病。

2、临床症状

(1)有劳力性呼吸困难,经常性夜间端坐呼吸、咯血,经常性胸闷、胸痛’心悸、气短等临床症状。

(2)有发绀、杵状指、持续性颈静脉怒张。

3、心电图检查:有严重的心率失常,如心房颤动、心房扑动等情况。

4、X线检查:显示心脏显著扩大,尤其个别心腔扩大。

5、B超心动图检查:发现心肌肥厚、瓣膜运动异常,心内结构畸形。

心脏病孕妇心脏功能分级

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依据患者生活能力状况,将心脏病孕妇心脏功能能够分为4级:

I级:一般体力活动不受限制。

II级:一般体力活动轻度受限制,活动后心肌、轻度气短、休息时无症状。

III级:一般体力活动明显受限制,休息时无不适,轻微日常工作即感不适、心肌、呼吸困难、或既往有心理衰竭史者。

IV级:一般体力活动严重受限制,不能进行人和体力活动,休息时有心肌、呼吸困难等心力衰竭的表现。

其中,心脏功能I-II级,既往无心力衰竭史,也没有其他并发症者的可以妊娠。心脏功能III-IV级,既往有心力衰竭史,有心脏疾病病史者,妊娠期极易发生心力衰竭,不宜妊娠。

妊娠合并心脏病怎么办

心脏病孕、产妇的主要死亡原因是心力衰竭。对于有心脏病的育龄妇女,要求做到孕前咨询,以明确心脏病的类型、程度、心脏功能状态,并确定能否妊娠。妊娠者应从妊娠早期开始定期进行产前检查。

1、妊娠期

(1)决定是否继续妊娠:凡不宜妊娠的心脏病孕妇,应选择治疗性人工流产。

(2)定期产检:能及早发现心衰的早期征象。妊娠20周前,应每2周产检一次。妊娠20周后,应每周产检一次。如发现早期心力衰竭征象,应立即住院。孕期顺利者,也应在36-38周提前住院待产。

(3)防治心力衰竭

A、休息:保证充足的休息,每日至少10小时睡眠,避免过劳和情绪激动。

B、饮食:要限制过度加强营养而导致体重过度增长。

C、预防和治疗引起心力衰竭的诱因:预防上呼吸道感染,纠正贫血,治疗心律失常,防治妊娠高血压疾病。

D、动态观察心脏功能:定期进行B超心动图检查,判断随孕周增加的心脏功能变化。

2、分娩期

心脏病孕妇的分娩方式,主要取决于心脏功能状态及产科情况,应提前选择好适宜的分娩方式。需注意的是,无论哪种分娩方式均不推荐常规预防性应用抗生素。

(1)阴道分娩

经阴道分娩在大多数病例中具有可行性,心脏功能I-Ⅱ级者,如果没有产科并发症,原则上可经阴道分娩。

(2)剖宫产

心脏病妊娠需剖腹产的指征是:产科指征如前置胎盘或胎儿出现异常、主动脉根部扩张的Marfan综合征、有夹层危险的主动脉瘤、需心脏外科手术治疗的情况(取决于胎儿的孕周)、心脏功能Ⅲ~Ⅳ级、活动性风湿热、肺动脉高压或肺淤血、主动脉缩窄等情况应选择剖官产。术前、术中和术后心脏心电监护、血氧饱和度监测,术后抗感染等均是保证手术安全不可缺少的重要措施。

3、产褥期

原则——预防感染、哺乳问题和避孕等。

(1)密切监护:产后需密切监护最初的24 -48 h,因为此时仍是发生心力衰竭的危险时期,差幅需充分休息并密切监护,如有严重心脏病者需监护更长的时间。

(2)预防产后并发症:产后出血、肺水肿、血栓栓塞是严重的并发症,极易诱发心力衰竭,应重点预防。一旦发现出血量较大就应积极处理,如果需要可用止血药、血制品或血浆,必要时切除子宫。

(3)心脏功能Ⅲ级以上的产妇,产后不授乳。对不宜再生育者,应劝其在产后1周左右行结扎手术。

(4)个体化心理护理:妊娠合并心脏病的新妈妈特别是早产儿产妇容易出现焦虑状态,此时医护人员应帮助产妇消除不良心理因素减轻心理负担,指导产妇保持良好心理状态,同时知道家人应多多陪伴产妇,帮助调节产妇情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