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9﹞41号)及相关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市属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的范围与对象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市属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

二、实施时间

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三、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

(一)绩效工资总量由市人事局、财政局暂按市属义务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含教师工资标准提高10%部分,下同)和市直机关公务员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核定。其中,市属义务教育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市直机关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

(二)绩效工资总量随基本工资和市直机关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的调整相应调整。

(三)市属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同清理规范市属义务教育学校津贴补贴结合进行。学校负责做好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的自查工作,如实上报发放情况;市教育局负责做好所属学校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的核查工作;市人事局、财政局、教育局指导市属义务教育学校清理规范工作,确定津贴补贴项目的保留、归并和取消工作,科学合理地确定绩效工资的项目和标准,将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和原国家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纳入绩效工资总量,取消年终一次性奖金项目。

市人事局、财政局核定市属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市教育局具体核定所属义务教育学校的绩效工资总量,并进行合理统筹,逐步实现同一县级行政区域义务教育学校绩校工资水平大体平衡。对农村学校特别是条件艰苦的学校要给予适当倾斜。

四、绩效工资的分配

(一)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和奖励性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约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是学校搞活分配的重点。

1.基础性绩效工资的实施办法

基础性绩效工资设立基础津贴和农村艰苦学校津贴两项,具体标准见附件1,除此之外,各单位不得自行设立其它项目。基础性津贴按月发放。

(1)基础津贴由市人事局、财政局、教育局对市属义务教育学校现已发放的生活性和岗位性津贴项目进行清理规范后归并设立,按照岗位适当拉开差距。工作人员岗位(职务)发生变动时,基础津贴从岗位(职务)发生变动的下月起执行相应的标准。

(2)农村艰苦学校津贴主要体现对农村学校特别是条件艰苦学校的倾斜,吸引和鼓励各类优秀人才到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从教。农村艰苦学校津贴为扣除基础津贴后基础性绩效工资剩余部分。农村艰苦学校津贴,调离后不再享受。市属义务教育学校农村艰苦学校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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