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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预防不必要的麻烦,很多夫妻在婚前做了财产公证,以为这样就万事大吉了。殊不知,婚前财产公证并不是万能的灵丹妙药。本人最近就处理过这么一个案子。张小姐是个生意人,婚前有不少积蓄。2004年4月和王先生结婚。双方为慎重起见,做了婚前财产公证。2005年9月,双方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表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

务各自偿还。然而,离婚后不久,李某向法院起诉张小姐和王先生,要求双方偿还20万元债务。原来,这笔钱是王先生为做生意,在2004年12月背着张小姐向李某借的。张小姐认为,双方已经约定债务各自偿还,而且这笔借款自己也不知道,不应当由自己承担。然而,法院最终判决,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这笔借款。

对此,本人认为,依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解释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法律从保护债权人的角度,规定了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无论是由哪一方的名义所负,都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这是为了防止夫妻通过离婚时由一方分得财产而另一方承担债务的方式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利。不过,本案中张小姐还可以依离婚协议的约定向王先生追偿。当然,如果张小姐能够在审理时举证证明这笔钱当时就约定为王先生个人债务将会更好。在此,我想提醒大家:婚前财产公证并不能预防夫妻对共同债务承担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