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商周社会里,由于残留有公社及其所有制即井田制度,因而当时的工商业也就不可能很发达。我们知道,公社本身不知道什么叫商品生产,但剥夺公社剩余产品的国家,却可以把这种产品作为商品使进入流通的过程。产品生产者是公社,占有者是国家。正如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中所说:“在奴隶关系、农奴关系、贡赋关系(指原始共同体时的贡赋关系)下,只有奴隶主、封建主、接受贡物的国家,才是产品的所有者,因而才是产品的出售者”。这种在公社基础上的商品生产,是通过贡赋关系,由接受贡赋物的国家来实现的。所以,当时的工商业者基本上是一种官工、官商,这就是《国语·晋语四》中所说的“工商食官”制度。韦昭注云:“工,百工;商,官贾也。《周礼》:‘府藏皆有贾人,以知物价。’食,官廪也。”可见,当时的工商业也主要是由官府统一经营管理,即由官府供给原料、场所,由官府组织加工,其产品也由官府核价出售,工商业者的生活都由官府豢养,也就是所说的“食,官廪也”。到了眷秋战国之际,由于铁工具的普遍使用,分工的发达,公社组织逐渐解体,便从平民中兴起了专为生产交换而不是自己享用的商人,司马迁称他们为“素封”(《史记·货殖列传》)。它的出现,也就标志着我国古代社会中的“工商食官”制度的结束。从此,我国商品生产不仅有了发展,金属货币随之产生,豪民经营的六手工业和垄断市场的大商人也就相继出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