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介绍,两起案件主要为:

——苏宾得拐卖儿童案。被告人苏宾得,男,汉族,1982年11月18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县,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安阳县吕村镇程中尚村52号。2006年9月22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志彬,曾用名李志斌,男,汉族,1982年1月17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县,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安阳县吕村镇牛寨村705号。2006年9月13日被逮捕。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被告人李志彬、苏宾得以出卖为目的,分别结伙采用暴力手段抢夺儿童予以贩卖,其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儿童罪;苏宾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在实施抢劫后,又绑架被害人,向其家属勒索财物,其行为构成绑架罪;且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均应依法惩处。苏宾得、李志彬共同或分别结伙参与拐卖儿童作案共六起,其中,苏宾得直接实施劫持儿童六名,李志彬直接实施劫持儿童五名,中转、接送儿童一名,案发后五名儿童被解救,一名儿童下落不明,二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犯罪情节和罪行均特别严重。此外,苏宾得还参与抢劫作案六起,抢劫现金及物品价值25660元,数额巨大,抢劫过程中致死一人,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绑架作案一起,盗窃作案十二起,盗窃物品价值人民币158000余元,数额特别巨大。苏宾得犯有多种罪行,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依法判处死刑。鉴于李志彬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较苏宾得要小,且没有参与苏宾得的抢劫、绑架及盗窃犯罪,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也相对苏宾得要小,对李志彬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据此,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苏宾得死刑,改判李志彬死缓。其他被告人由一、二审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死缓的不等刑罚。

——胡明华拐卖儿童案。被告人胡明华,男,汉族,1954年9月3日出生。1977年6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同年8月脱逃;1979年1月12日因犯盗窃罪、流氓罪等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与原判决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1992年3 月15日脱逃,因脱逃罪于1993年6月1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合并原判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1996年12月5日刑满释放;2000年2月28日因犯拐卖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2003年5月18日刑满释放。2006年1月17日因本案被逮捕。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被告人胡明华以出卖为目的,伙同他人拐骗、贩卖儿童,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且其拐卖儿童9名,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其伙同他人采取身体藏毒的方式运输海洛因的行为还构成运输毒品罪,应当数罪并罚。其在拐卖儿童和运输毒品的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又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据此,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被告人胡明华死刑。其他被告人由一、二审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死缓的不等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