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诏王射,告王当射之节。

[疏]注“告王当射之节”

释曰:王射,先行燕礼,以大夫为宾,宾与王为耦。所告之事,亦如《大射礼》大射正告公之仪。

赞王弓矢之事,授之,受之。

[疏]注“授之受之”

释曰:按《大射礼》,大射正授弓,小臣授矢。天子礼,缮人授之,受之。按《大仆职》已授之受之,此又为者,大仆尊,大仆赞时,此官助赞也。

凡乘车,充其笼箙,载其弓弩,充笼箙以盛矢。

[疏]“凡乘”至“弓弩”

释曰:缮人惟主王所乘之车而言吉,凡乘车,则除革路之外,玉、金、象、木之车,车皆有右,备制非常,皆充其笼箙及所载弓矢。

注“充笼箙者以矢”

释曰:以笼是盛矢器,今云充之,明所充实者是矢可知也。

既射则敛之。敛,藏之也。《诗》云:“彤弓弨兮,受言藏之。”弨,昌遥反。

[疏]注“敛藏”至“藏之”

释曰:所敛者,惟据王所乘车上有弓矢者,既射,还敛取藏之,引《诗》,证既射弛而藏之义也。

无会计。亡败多少不计。会,古外反,下“大会”同,后“会计”之类放此。

[疏]“无会计”

释曰:以其王所费损,故不会计之。

槁人掌受财于职金,以赍其工。赍其工者,给市财用之直。赍音咨,后皆同也。

[疏]“槁人”至“其工”

释曰:“掌受财于职金”者,谓有罪人出赎之物,金罚、货罚,故须财者往受之。

注“赍其”至“之直”

释曰:弓弩矢箙,皆是冬官百工造之,故云“赍其工者,给市财用之直”也。

弓六物为三等,弩四物亦如之。三等者,上中下人各有所宜。《弓人职》曰:“弓长六尺六寸,谓之上制,上士服之。弓长六尺三寸,谓之中制,中士服之。弓长六尺,谓之下制,下士服之。”弩及矢箙长短之制,未闻。

[疏]“弓六”至“如之”

释曰:《弓人》惟云弓之长短,不言弩之长短,盖当与弓同。但无文,故注亦云“未闻”。

注“三等”至“未闻”

释曰:云“三等者,上中下人各有所宜”者,皆据凡人长短为上中下士,非谓命数者也。此经惟言弓弩,不言矢箙,以下经有矢箙,因此弩并云未闻。按《矢人》造矢云“五分其长而羽其一”,注云:“羽者,六寸。”其羽六寸,则矢长三尺,而此云矢未闻者,彼矢长三尺,约而言之,亦无正文。且弓之长短既不同,明矢亦当有差等,其矢之差等未闻,及箙亦未闻也。但弓六物为三等不言“皆”者,下别言弩,故六弓不言皆。下矢八物皆三等言皆者,矢八物中兼有弩矢,故须言皆也。

矢八物皆三等,箙亦如之。春献素,秋献成。矢箙,春作秋成。

[疏]“矢八”至“献成”

释曰:按《司弓矢》注,弓弩各有四矢,应作四等,而言三等,盖据长短为三等法。《矢人》注“矢长三尺”者,假设言之,弩既无长短之文,矢亦未闻长短也。若然,箙随矢长,则弓之矢箙与弓矢齐,弩之矢箙亦与弩矢齐。但矢既未闻,故箙亦未闻也。

注“矢箙春作秋成”

释曰:按《士丧礼》,明器有献素献成,注云:“形法定为素,饰治毕为成。”此矢箙亦然。

书其等以飨工。郑司农云:“书工功拙高下之等,以制其飨食也。”玄谓飨,酒肴劳之也。上工作上等,其飨厚。下工作下等,其飨薄。劳,洛报反。

[疏]注“郑司”至“飨薄”

释曰:按下文自有下上其食,此文飨据以酒肴飨之。先郑以飨为食,非,故后郑不从。后郑不言中飨者,举有上下,明有中可知也。

乘其事,试其弓弩,以下上其食而诛赏。郑司农云:“乘,计也,计其事之成功也。”故书“试”为“考”。玄谓考之而善,则上其食,尤善又赏之,否者反此。试,音考,出注。下上,时掌反,注同。

[疏]注“郑司”至“反此”

释曰:云“故书试为考”,后郑亦从考为义也。

乃入功于司弓矢及缮人。功,成。凡赍财与其出入,皆在槁人,以待会而考之,亡者阙之。皆在槁人者,所赍工之财及弓弩矢箙,出入其簿书,槁人藏之。阙犹除也。弓弩矢箙弃亡者除之,计今见在者。见,贤遍反。

[疏]“乃入”至“阙之”

释曰:数事皆在槁人者,以瑽人是弓矢官之主,故皆有簿书藏之也。

戎右掌戎车之兵革使。使谓王使以兵,有所诛斩也。《春秋传》曰:“战於殽,晋梁弘御戎,莱驹为右。战之明日,襄公缚秦囚,使莱驹以戈斩之。”使,色吏反,注“使谓”同。

[疏]注“使谓”至“斩之”

释曰:戎右者,与君同车,在车之右,执戈盾,备制非常,并充兵中使役,故云“掌戎车之兵革使”,谓执兵著甲之使也。引《春秋》者,文二年《左传》文。秦晋战於殽,时囚呼,莱驹失戈,引之者,证戎右以兵革使事。

诏赞王鼓。既告王当鼓之节,又助击之。

[疏]注“既告”至“击之”

释曰:大仆已赞王鼓,此亦同是助击其馀面也。

传王命于陈中。为王大言之也。传,直宣反,下注“传敦”同。陈,直慎反,刘直吝反。为,于伪反,下“为众”同。会同,充革车。会同王虽乘金路,犹以革路从行也。充之者,谓居左也。《曲礼》曰:“乘君之乘车,不敢旷左。”

[疏]注“会同”至“旷左”

释曰:知会同王乘金路者,《巾车》云“金路以宾”,是也。此言充革车,故知犹以革路从。云“充之者,谓居左也”者,尊者左载,王既不乘,故戎右居左赞王处,是以引《曲礼》为证。彼注云“君在,恶空其位”是也。

盟,则以玉敦辟盟,遂役之。郑司农云:“敦,器名也。辟,法也。”玄谓将歃血者,先执其器,为众陈其载辞,使心皆开辟也。役之者,传敦血,授当歃者。敦,音对,刘又都爱反,沈都回反,注同。歃,所洽反,徐所辄反。

[疏]注“郑司”至“歃者”

释曰:先郑以辟为法,此无取於法义,故后郑为开辟盟者之心。云“将歃血者,先执其器”者,凡盟,先割牛耳,盛於珠盘,以王敦盛血,戎右执此敦血为陈其盟约之辞,使心开辟,乃歃之。

赞牛耳桃茢。郑司农云:“赞牛耳,《春秋传》所谓执牛耳者。故书‘茢’为‘灭’,杜子春云‘灭当为厉’。”玄谓尸盟者割牛耳取血,助为之,及血在敦中,以桃茢沸之,又助之也。耳者盛以珠盘,尸盟者执之,桃鬼所畏也。茢,苕帚,所以扫不祥。茢,音列,沈音例。盛,音成。苕,音条。帚,之受反。

[疏]注“郑司”至“不祥”

释曰:引《春秋》者,按哀十七年,公会齐侯,盟于蒙。孟武伯问於高柴曰:“诸侯盟,谁执牛耳?”季羔曰:“鄫衍之役,吴公子姑曹。”注云:“在七年。”“发阳之役,卫石魋。”注云:“发阳,郧也,在十二年。”武伯曰:“然则彘也。”以其鲁於齐为小国故也。云“玄谓尸盟者割牛耳”者,尸盟即是小国也。云“桃鬼所畏也。茢,苕帚,所以埽不祥”者,杀牲取血,旁有不祥,故执此二者於血侧也。

齐右掌祭祀、会同、宾客前齐车,王乘则持马,行则陪乘。齐车,金路,王自整齐之车也。前之者,已驾王未乘之时。陪乘,参乘,谓车右也。齐右与齐仆同车,而有祭祀之事,则兼玉路之右,然则戎右兼田右与?齐,侧皆反,下“齐车”、“齐仆”皆同。乘,刘绳证反,沈音绳。与,音馀。

[疏]注“齐车”至“右与”

释曰:云“前之者,已驾王未乘之时”者,《曲礼》曰:“仆执策,立於马前。”备惊奔,谓未乘时。此亦未乘之时,在马前备惊奔也。云“陪乘”者,王与仆及车右为参车也。云“齐右与齐仆同车,而有祭祀之事,则兼玉路之右”者,齐仆同乘金路,惟可据齐时,今此经云祭祀不言齐,明是兼祭祀乘玉路时为右可知也。以其玉路有五,其右惟有齐右、道右、戎右三者,不见祀右及田右,祭祀时亦名齐,田与战伐俱用兵,可以相通,故知齐右兼玉路右,戎右兼田右也。无正文,故云“与”以疑之也。

凡有牲事,则前马。王见牲则拱而式,居马前郤行,备惊奔也。《曲礼》曰:“国君下宗庙,式齐牛。”拱,居勇反。郤,音却。

[疏]注“王见”至“齐牛”

释曰:云“王见牲则拱而式”者,凡男子立乘,前视五巂。若有敬事则式,式视马尾,当须端拱,故云拱而式也。“居马前郤行,备惊奔也”者,以其王既拱而式,是以齐右居马前郤行,备惊奔故也。引《曲礼》曰“国君下宗庙,式齐牛”者,按彼经云“国君式宗庙,下齐牛”,此所引不同者,但宗庙尊,宜下,将彼经为误,故郑改之,依正而言也。

道右掌前道车。王出入则持马陪乘,如齐车之仪。道车,象路也。王行道德之车。

[疏]注“道车”至“之车”

释曰:《齐右》云“王乘则持马”,此云“王出入则持马”,文不同者,为右之义不异。不同者,互换为义故也。云“道车,象路也。王行道德之车”者,若言象,据饰为名。言道,据行改为称,是以《大司马》亦云道车。

自车上谕命于从车。自,由。从,才用反,下及注同,《驭夫职》放此。

[疏]“自车”至“从车”

释曰:按《驭夫》“掌驭贰车从车”,彼注“贰车,象路之副。从车,戎路、田路之副”。此所论从车即彼贰车,与彼从车别,同名耳。

诏王之车仪。顾式之属。

[疏]注“顾式之属”

释曰:《礼》云:“式视马尾,顾不过毂。”皆是车上威仪,故须诏之。齐右不云者,文不具。

王式则下,前马,王下则以盖从。以盖从,表尊。

[疏]注“以盖从表尊”

释曰:盖有二种:一者御雨,二者表尊。此则表尊之盖也。

大驭掌驭王路以祀。及犯軷,王自左驭,驭下祝,登,受辔,犯軷,遂驱之。行山曰軷。犯之者,封土为山象,以菩刍棘柏为神主,既祭之,以车轹之而去,喻无险难也。《春秋传》曰“跋涉山川”。自,由也。王由左驭,禁制马,使不行也。故书“軷”作“罚”,杜子春云:“罚当为軷。軷读为别异之别,谓祖道、轹軷、磔犬也。《诗》云:‘载谋载惟,取萧祭脂,取羝以軷。’《诗》家说曰:‘将出祖道,犯軷之祭也。’《聘礼》曰:‘乃舍軷,饮酒于其侧。’《礼》家说亦谓时祭。”軷,蒲末反,注“跋涉”同。祝,之又反。菩,音员,一音倍。刍,葱俞反,轹音。历难,乃旦反。别,彼列反,下同。磔,陟格反。羝,丁兮反。舍,音释。

[疏]“大驭”至“驱之”

释曰:此据祭天之时,故有犯軷之事。云“及犯軷”者,出国门封土为山象,祭軷,王在左自驭,驭下祝登,受取王手之辔,犯軷,遂驱之而出。

注“行山”至“道祭”

释曰:言“行山曰軷”者,谓水行曰涉,山行曰軷。云“封土为山象”者,郑注《月令》“祀行之礼,为軷坛,厚三寸,广五尺”。此道祭亦宜然。云“菩刍棘柏为神主”者,谓於三者之中,但用其一,以为神主则可也。云“既祭之,以车轹之而去,逾无险难也”者,祭天在近郊,虽无险难,审慎故也。引“《春秋传》曰”者,按:襄二十八年,子大叔云:“跋涉山川,蒙犯霜露,以逞君心。”是其山行曰軷之事也。子春读“軷”为“别异”之别者,盖取軷讫行去之意。引《聘礼》大夫道祭者,无牲牢,酒脯而已。又於旁饮酒饯别,故云“饮酒於其侧”也。

及祭,酌仆,仆左执辔,右祭两轵,祭軓,乃饮。故书轵为〈车开〉,軓为范。杜子春云:“文当如此。‘左’不当重,重非是。”书亦或如子春言。又云:“〈车开〉当作轵,轵谓两轊也。其或言軷,亦非是。”又云:“軓当为,谓车前轼也,或读〈车开〉为簪笄之笄。”轵,音止。軓,音犯,注轨同。〈车开〉,刘音鸡。重,直龙反。轊,音卫。轨当,媿美反,又音犯也。

[疏]“及祭”至“乃饮”

释曰:此云“及祭,酌仆”者,即上文将犯軷之时,当祭左右毂未,及轼前,乃犯軷而去。酌仆者,使人酌酒与仆,仆即大驭也。大驭则左执辔,右手祭两轵,并祭轨之轼前三处讫,乃饮,饮者,若祭末饮福酒,乃始轹軷而去。

注“故书”至“之笄”

释曰:云“谓两轊”者,轊即毂末。云“轨当为,谓车轼前也”者,按《少仪》“祭左右轨范,乃饮”,注云“《周礼》‘大驭祭两轵,祭轨,乃饮’,轨与轵,於车同谓轊头也。轨范与范声同,谓轼前也”。若然,此云轵,《少仪》作“轨”,轨与车辙之轨同名。此云轨,《少仪》云“范”,同是轼前也。

凡驭路,行以《肆夏》,趋以《采荠》。凡驭路,谓五路也。《肆夏》、《采荠》,乐章也。行谓大寝至路门,趋谓路门至应门。荠,才私反。

[疏]“凡驭”至“采荠”

释曰:《乐师》亦有此法,彼下有“车亦如之”,即上云行趍者,据步迎宾客法,此既驭路,亦云行趍者,此虽驭路,行趍迟疾,惟步迎宾客为法,故虽车亦行趍也。

注“凡驭”至“应门”

释曰:此大驭惟驭玉路,而云“谓五路”者,大驭虽驭玉路,以经云“凡”,所含广,则馀四路亦准玉路为法,故云五路也。若然,迎宾客惟乘金路,馀四路虽不用迎宾客,至於乘车,皆自内而出,自外而入,经路寝及门,故郑据大寝为正也。云“《肆夏》、《采荠》,乐章也”者,《肆夏》在《锺师》,与《九夏》同是乐章可知。其《采茨》虽逸诗,既与《肆夏》同歌,明亦乐章也。知“行谓大寝至路门,趋谓路门至应门”者,《尔雅》云“堂上谓之行,门外谓之趋”,行虽在堂,亦人之行由堂始,故发堂至门皆谓之为行,故云行谓大寝至路门,趋谓路门至应门也。郑注《乐师》云:“及入应门、路门,亦如之。”此注不言,亦同於彼也。若然,应门外亦应有乐节,但无文,故郑亦不言也。

凡驭路仪,以鸾和为节。舒疾之法也。鸾在衡,和在轼,皆以金为铃。铃,音零。

[疏]注“舒疾”至“为铃”

释曰:郑知“鸾在衡和在轼”者,郑见《韩诗传》云“升车则马动,马动则鸾鸣,鸾鸣则和应”,乘车先马动,次鸾鸣,乃和应,明鸾近马首,和更近后,故知鸾在衡和在轼也。且按《秦诗》云“輶车鸾镳”,毛云“鸾在衡”,郑云“鸾在镳”,不从毛义者,郑以田车鸾在镳,乘车鸾在衡,此云鸾在衡,据乘车而言故也。云“皆以金为铃”者,鼓人掌四金,铃则四金之类,故知用金为之,乃可得有声也。

戎仆掌驭戎车。戎车,革路也。师出,王乘以自将。将,子匠反。

[疏]注“戎车”至“自将”

释曰:此云戎车,《巾车》云:“革路建太白以即戎。”车革路也。

掌王倅车之政,正其服。倅,副也。服谓众乘戎车者之衣服。倅,七内反,刘仓爱反。

[疏]注“倅副”至“衣服”

释曰:郑注《坊记》云:“仆右恒朝服。”据非在军时。若在军,则服韦弁服。众乘戎车者之衣服,谓此服也。言丘乘戎车者之服,则副车十二乘及广阙革轻之倅皆是也。

犯軷,如玉路之仪。凡巡守及兵车之会,亦如之。如在军。

[疏]注“如在军”

释曰:云“如在军”者,谓如其犯軷。巡狩及兵车会,亦乘革路,若乘车之会即乘金路也。

掌凡戎车之仪。凡戎车,众之兵车也。《书序》曰:“武王戎车三百两。”

[疏]注“以待宾客”

释曰:云“凡”语广,故知众兵车即三百两也。按武王伐纣时,王自巡六师,则有六军千乘,及诸戎狄,三分二诸侯,其车多矣。只有三百两者,据陈与纣战者而言。

齐仆掌驭金路以宾。以待宾客。宾,如字,刘万刃反。

[疏]注“凡戎”至“百两”

释曰:此经与下为目,所待宾客,即下文是也。

朝、觐、宗、遇、飨、食皆乘金路,其法仪各以其等,为车送逆之节。节,谓王乘车迎宾客及送相去远近之数。上公九十步,侯伯七十步,子男五十步。《司仪职》曰“车逆拜辱”,又曰“及出车送”。乘车,如字。

[疏]注“节谓”至“车送”

释曰:受享於庙则迎之。《大行人》云:“上公九十步,介九人,摈者五人,庙中将币,三享。”郑注云:“朝先享,不言朝,朝正礼,不嫌有等。”是春夏受贽於朝,无迎法,受享则有之。秋冬一受之於庙,亦无迎法,故《郊特牲》云“觐礼,天子不下堂而见诸侯”,是受贽受享皆无迎法。今言“朝觐宗遇飨食皆乘金路”者,谓因此朝觐宗遇而与诸侯行飨食在庙,即有乘金路迎宾客之法也。云“上公九十步”已下,《大行人》文。彼据受享於庙,非飨食礼也。引之者,欲见飨食迎宾与受享同。《司仪》所云,亦据受飨食之礼也。

道仆掌驭象路以朝夕、燕出入,其法仪如齐车。朝夕,朝朝莫夕。朝夕,直遥反,注“朝夕”同。朝朝,上如字,下直遥反。莫夕,音暮。

[疏]注“朝夕朝朝莫夕”

释曰:朝朝莫夕,在正朝来往,而言“燕”者,以其在宫中行事皆称燕。

掌贰车之政令。贰亦副。

[疏]注“贰亦副”

释曰:上文戎仆倅车云“副”,故此贰亦副也。

田仆掌驭田路以田以鄙。田路,木路也。田,田猎也。鄙,循行县鄙。行,下孟反。

[疏]注“田路”至“县鄙”

释曰:云“田路,木路也”者,按《巾车》云“木路建大麾以田”,故知田路即木路也。云“田,田猎也”者,据四时田也。云“鄙,循行县鄙”者,谓在百里外六遂之中,王巡六遂县鄙,则六乡州党巡之可知,举远以明近也。

掌佐车之政。佐亦副。

[疏]注“佐亦副”

释曰:天子尊,故戎车、田车之二有别名。诸侯卑,戎车、田车之二同曰佐,无倅名。是以《檀弓》云“战於乘丘,公队,佐车授绥”,《少仪》注亦云“朝祀之副曰贰,戎猎之副曰佐”也。

设驱逆之车,驱,驱禽使前趋获。逆,衙还之使不出围。驱,如字,又起遇反,后同。衙,本又作御,同五嫁反。

[疏]注“驱驱”至“出围”

释曰:按《王制》云:“大夫杀,则止佐车,佐车止,则百姓田猎。”彼佐车,则此驱逆之车也。

令获者植旌,以告获也。植,树也。植,直吏反,又时力反。树,如字,又一音竖。

[疏]注“以告”至“树也”

释曰:按《山虞》“植旗属禽”,此官又云“植旌比禽”者,彼此共其事,故并见之。

及献,比禽。田弊,获者各献其禽。比,种物相从次数之。比,毗志反,次也,注同。种,章勇反,下同。数,所主反。

[疏]注“田弊”至“数之”

释曰:《大司马》“春火弊,夏车弊,秋罗弊,冬徒弊”。弊,止也。田止,百姓所得禽,大兽公之,小禽私之。公之者,献於旌下。每禽择取三十,其馀为主皮之射而取之。故云“比种物相从次数之”也。

凡田,王提马而走,诸侯晋,大夫驰。提犹举也。晋犹抑也。使人叩而举之、抑之,皆止奔也。驰,放不扣。叩,音口,下同。

[疏]“凡田”至“夫驰”

释曰:凡田,亦谓四时田。天子发,抗大绥。诸侯发,抗小绥。大夫下君,不得云绥。云大夫发,止佐车,其时有提马晋马之事。云提迟於驰,皆使尊者体促之义也。

驭夫尝驭贰车、从车、使车。贰车,象路之副也。从车,戎路、田路之副也。使车,驱逆之车。

[疏]注“贰车”至“之车”

释曰:知贰车是“象路之副”者,以《道仆》云“掌贰车之政令”,故知之也。知从车是“戎路田路之副”者,见《戎仆》与《田仆》俱不言贰,田与戎俱是职烦,故知兼此二者也。不掌戎路、金路之副者,贰者事暇,盖车仆不共掌也。知使车是驱逆者,以使役劳剧之事,故知是驱逆之车也。

分公马而驾治之。乘调六种之马。

[疏]注“乘调六种之马”

释曰:趋马自主驾脱,故知此驾治者是调习之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