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江西省义务教育条例》于今年2月1日正式施行。“条例”的实施将进一步促进我省义务教育的全面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读好书”的主要教育诉求。

《条例》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住宿费、借读费,并免费提供教科书和文字作业本。学校不得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用工禁止招收适龄入学儿童

《条例》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或者变相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胁迫、诱骗、利用适龄儿童、少年特别是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乞讨或者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

禁止学校组织学生参与各种商业性艺术活动或者庆典等与教育教学无关的活动。

学校不得开除“问题学生”

《条例》规定,学生违反行为规范和管理制度的,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但不得责令学生转学、退学或者开除学生。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可以依法送专门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学科竞赛成绩不作为入学依据

针对少数学校在入学阶段保留选拔考试的现象,《条例》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学校不得举行或者变相举行与入学挂钩的各种考试,不得将各种学科竞赛成绩和考级证书作为入学、编班的依据。教育主管部门应合理确定和调整每所公办学校接受学生的区域范围和人数,并在新生入学一个月前向社会公布。学校应将新生名单等信息在新生入学十五日前向社会公布。

农民工子女读书有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在入学、升学、编班、学籍管理、奖励、考核评价等方面,与所在城镇学生平等对待、平等教育。将流动儿童纳入城市教育管理范畴,逐步做到一体化,让流动人口子女入学没有门槛,与本地学生一起接受义务教育。

对留守儿童给予重点关爱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主导、有关部门和农村基层组织参与的农村适龄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动态监测机制。学校应当建立适龄留守儿童档案和教育联系制度,关心适龄留守儿童的教育和身心健康。鼓励社会力量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活动。

教师要自觉抵制有偿家教

针对目前存在的有偿家教现象,《条例》指出,鼓励教师对学生无偿进行个别指导。教师不得对学生进行有偿补习,不得利用节假日和课余时间组织学生集体补课。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教师工资保障机制,保证教师的平均工资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