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写入法律

修改后的法律明确规定“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个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长期以来,我国在坚持男女平等方面作出了不懈努力,取得长足进步。我国政府在1995年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上郑重承诺:“把男女平等作为促进我国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在第四次世妇会成功举办十周年之际,我国把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明确执法主体强化政府责任

现行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突出问题之一是执法主体不够明确,影响了该法的实施。为解决这一问题,修改后的法律从多方面进一步明确和强化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责任。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修改后的法律还将制定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地方妇女发展规划作为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一项法定义务,从而保证政府通过制定和实施妇女纲要,实现法律赋予妇女的各项权利。

进一步明确妇联的职责

妇联组织是协助政府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重要社会力量。修改后的法律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明确了各级妇联组织在保障妇女权益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对涉及妇女权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妇女联合会的意见。”“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代表妇女积极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提高人大女性代表比例

妇女政治权利的保障程度是一个国家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修改后的法律从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管理、提高各级人大女性代表的比例、女干部的培养和选拔等方面作了新规定,并明确妇女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以利于进一步保障妇女的政治权利。

禁止招生中的性别歧视

当前我国女性受教育程度总体上仍低于男性,许多贫困和流动人口中的女童不能完成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学校在招生录取过程中还存在歧视女性等情况。为此,修改后的法律规定:“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政府、社会、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并创造条件,保证贫困、残疾和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女性少年儿童完成义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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