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民法总则草案,其中“自然人”章节就明确提出:“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尚未存活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也就是说,我国首部民法总则草案拟明确规定:胎儿具有遗产的继承权。孕育当中的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吗?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说,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胎儿尚未出生,原则上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为了保护胎儿的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权利,有必要在需要对胎儿利益进行保护时,赋予胎儿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

现在,已有越来越多的国家确认胎儿在某些例外情景,如:赔偿请求权、继承权、受遗赠权等等当中享有主体资格,因而享有生命权,也就是在有关其利益时享有生命权。应该说,这对于胎儿权利的保护来说是具有积极意义的。

胎儿没有独立的生命能力,因此不受美国的宪法保护,也不受到继承法的保护。不过,美国对胎儿的人权保护在不同州有不同规定,比如,有的地方不允许堕胎,就是对胎儿生命权利的极度保护。《全球华语广播网》美国观察员庞哲介绍,美国对胎儿的法律中只有从胎儿不受毒品、酗酒和暴力伤害角度出发的人权方面的保护,并没有认可胎儿有财产继承权利,而且明确规定胎儿只有出生后具有生命力,才有继承财产的权利,所以仍在腹中的胎儿没有独立的生命能力,不会享受美国宪法的保护,也不会受继承法的保护。

美国对胎儿的人权保护在不同州有不同规定。例如,有的州把堕胎行为列为是非法行为,认为胎儿已经具有生命,因此应该受到生存权利的保护。有的州对堕胎诊所进行封杀,也有是因为暴力对母亲导致身体的伤害以致胎儿死亡的肇事者,最后被判为杀人罪。有的州对母亲因为疏失而导致腹中的胎儿死亡的母亲就判于过失杀人罪,有的州还邀请堕胎的母亲为自己胎儿领取死亡证。

下一页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