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民刘先生醉倒在街头,发生大面积脑出血。然而在住院后,两位姐姐却拒绝签手术同意书。最终,刘先生在经历了数小时的药物治疗后,最终死在医院的急诊观察室里。

刘先生的两位姐姐不肯签手术同意书的原因是:刘先生没有工作、没有爱人,终日借酒精来麻醉自己,是个名副其实的“酒鬼”,用家人的话说,他是家人眼中的“烂人”。两位姐姐认为,他即使活过来日后肯定还继续酗酒,对于家庭和社会都是个累赘,所以拒绝同意医院对其救治。

这又是一起“拒签致死”的悲剧。 不知道大家是否还记得肖志军。2007年,北京朝阳医院因为肖志军拒绝签署剖腹产手术同意书,没有施行手术,导致肖志军怀孕的妻子死亡。

不过两件事情,似乎还有所不同。当年肖志军拒签,或许是坚持妻子只是感冒,不需要剖腹产;也或许是存有剖腹产不利于生第二胎的私心,但归根到底,他并不知道不签同意书他的妻儿会死。但刘先生的两位姐姐却因为,对弟弟喝酒的恶习失望至极,而不签署同意书,要放弃弟弟的生命。

人们很难想象,两位姐姐在做这个决定时怀有怎样的心情!或许刘先生真的性格有缺陷而且行为异常,让家人失望至极,但这些能够成为家人坚决剥夺他活下去权力的理由吗?

同时,医院方面认为,死亡患者的姐姐属于近亲属,医院也取得了患者近亲属“不同意手术”的意见,有书面证明,就不能对患者实施手术。

但是有专家指出,刘先生当时的病情,应该马上实施手术,否则轻则瘫痪,重责死亡,这应该是医院医生了解的。况且新《侵权责任法》也有规定,医院在未取得患者家属意见时,医疗机构负责人可以批准手术抢救。 但是,“可以批准抢救”不等于“必须抢救”,这就给了医院一个回旋的余地,如何选择,也赋予了医院一定的空间。显然这次,广州的这家医院,选择了回避责任。

就在医院和家属各执一词,不知最终责任由谁承担时,刘先生已然离开人世。生命,是一个人生存的权力!然而,有时却如此无力!或许经过这次劫难,康复之后的刘先生会珍惜生命、痛改前非?但是,他已经没有这个机会了。

在一条鲜活的生命失去之后,制度、责任、甚至亲情都显得如此的苍白。生命的消逝,不是纸上的冷冰冰的数字,也不等于一个没有签署的手术同意书,更不是谁该负的责任!

当人们再遇到类似事件的时候,能不能把生命摆在第一位,以生命的名义去做选择?只有当所有的生命都得到应有的重视、所有的权利都得到必须的保障、所有的医患关系建立在人与人之间充分信任和尊重的基础上时,生命,才能最大程度的得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