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篇有关围棋学习:竞赛规则(2)的文章信息。我发布到小精灵儿童网上,和大家分享一下围棋学习:竞赛规则(2)第七条 对局者的权利和义务

一、读秒时,有询问已方还剩几分钟的权利。

二、如出现足以妨碍自己正常比赛的现象或发现问题,有向裁判员提出意见的权利。但除 较紧迫的事件外,对局者应在自己走棋的时间内提出。

三、终局计算胜负时,对局者有要求纠正数子和计算胜负失误的权利。

四、裁判员作出判决,对局者必须服从,如有疑义应通过组织程序立即向大会提出申诉。

五、对局者有遵守赛场纪律的义务。

六、在对手离席时下的子,有告诉对方棋子下在哪里的义务。

七、比赛终局后,对局者有整理好棋具和立即退场的义务。 第八条 行棋

一、一方并未表示弃权,另一方连走二步,判连走二步者为负。

二、棋子下完后,又从棋盘上拿起下在别处。判棋子放回原处,警告一次。如棋子确实是掉 落的原因,允许其拣起后任选着点。

三、对局中途发现前面下的棋子已有移动,在征得对局者一致意见后,可判移动之子挪回原处,或者判移子有效。在对局者意见不一致时,应立即报请裁判长处理。裁判长可根据移动之子对棋局进程的影响程度,判:移动之子挪回原处;移动之子有效;和棋;重下;如属故意移子,应判移子者为负。

四、对局中,因外界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棋局散乱,应经双方复盘确认后,继续比赛。如 双方没有能力复盘,则判和或重下。 如对局者确属无意散乱了棋局,可复盘续赛。不能复盘的,则判散乱棋局一方为负。 如对局一方故意散乱棋局,判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