偏偏政府不理,杳无举动,于是旧议员谷钟秀、孙洪伊等,在上海登报广告,自行召集会员,除前时附逆外,所有各省议员,限期六月三十日以前,齐集上海,定期开会。约旬日间,议员到沪,已达三百人,这消息传达北京,段国务卿不便悬宕,乃致电南方各省,及全国重要各机关云:

黄陂继任,元首得人,半月以来,举国上下,所齗致辩争者,约法而已。然就约法而论,多人主张

遵行元年约法,政府初无成见,但此项办法,多愿命令宣布,以期迅捷,政府则期期以为未可。盖命

令变更法律,为各派法理学说所不容,贸然行之,后患不可胜言。是以迟回审顾,未敢附和也。或谓三

年约法,不得以法律论,虽以命令废之而无足议,此不可也。三年约法,履行已久,历经依据,以为行

政之准,一语抹煞,则国中一切法令,皆将因而动摇,不惟国际条约,关系至重,不容不再三审慎,而国内公债,以及法庭判决,将无不可一翻前案,如之何其可也?或又谓三年约法,出自约法会议,约法会议,出自政治会议,与议人士,皆政府命令所

派,与民议不同,故此时以命令复行元年约法,只为命令变更命令,不得以变更命令论,此又不可也。

三年约法,所以不餍人望者,谓其起法之本,根于命令耳。而何以元年约法,独不嫌以命令复之乎?且三年约法之为世诟病,佥以其创法之始,不合法理,邻于纵恣自为耳,然尚经几许咨诹,几许转折,然

后始议修改,而今兹所望于政府者,奈何欲其毅然一令,以复修改以前之法律乎?此事既一误于前,今又何可再误于后?知其不可而欲尤而效之,诚不知

其可也。如谓法律不妨以命令复也,则亦不妨以命令废矣。今日命令复之,明日命令废之,将等法律

为何物?且甲氏命令复之,乙氏又何不可命令废之?

可施之于约法者,又何不可施之于宪法?如是则元首每有更代,法律随为转移,人民将何所遵循乎?或谓国人之于元年约法,愿见之诚,几不终日,故以

命令宣布为速。抑知法律争良否,不争迟速,法而良也,稍迟何害?法不良也,则愈速恐愈无以系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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