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

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图案与含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是五星花蕊的动态紫荆花红旗。红色底色,旗中有一朵白色洋紫荆花。洋紫荆花是香港区花,代表香港。红色底色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底色一样,代表祖国,象征香港特别行政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份。花中的五星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上的五星相对应。区旗用红白两色作主色象征香港实践一国两制,故洋紫荆图案被改成白色。

区旗的产生

1965年,香港已经采用洋紫荆作为自己的代表花,当时新成立的港英市政局就用了洋紫荆为标志。

香港地区受英国管治个半世纪后,于1997年7月1日回归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继续采纳洋紫荆花的元素作为区徽、区旗及硬币的设计图案。

为了给香港特别行政区设计标志,1987年,征集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的启事在报纸上公布后,分别从香港、台湾和内地征集到了7147幅图案。

1990年2月16日,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第九次全体会议,以34票对15票(1名委员请假),超过2/3票的多数评选出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

评选出的区旗、区徽最佳的图案,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公布。

1996年8月10日,为了维护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的尊严,正确使用区旗、区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使用暂行办法》。

相关法律规定

1996年8月10日,为了维护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的尊严,正确使用区旗、区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使用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条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象征和标志。每个香港居民和团体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区旗、区徽。

第二条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凡国旗与区旗、国徽与区徽同时悬挂时,应当将国旗或国徽置于较突出的位置。

列队举持国旗和区旗行进时,国旗应在区旗之前。平列悬挂国旗和区旗时,国旗在右,区旗在左。

第三条不得升挂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区旗、区徽。

第四条区旗、区徽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和广告。

第五条区旗、区徽必须按照制作说明制作。

制作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制作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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