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历清丈

明中叶以来的赋役制度的改革探索取得了令人注目的积极成果。但是应该清醒地看到,这些改革仅限于局部地区,且多为阶段性成果,因此很不彻底。朱明朝廷的财政危机未能根本解决,全国赋役不均的状况依然严重,客观现实要求执政者必须将赋役制度的改革继续深入下去,历史将此重任落在万历元年出任首辅的张居正的肩上,于是便有万历初年张居正的清丈土地和推广一条鞭法。

清丈土地是有其深刻的社会背景的。明中叶以后,皇亲、勋臣、贵戚“恃宠挟恩,奏求田地”,皇庄、王庄、贵族庄田风云而起。缙绅地主推波助澜,广占田土,从而在全国刮起兼并土地的狂潮。土地是封建皇朝最主要的生产资料,“有土此有财”,赋自田出,有田即有役,但是由于这批人享有优免赋役的恩赐,钦赐土地例不纳粮当差,文武官员亦论品优免,“官员之家率得优免,遂致奸伪者多诡寄势家”。从而使得国家控制在籍的纳粮当差地大大减少。“自洪武迄弘治百四十年,天下额田已减强半,而湖广、河南、广东失额尤多。非拨给与王府,则欺隐于猾民”。对于在籍的纳粮当差地,明中叶以后由于吏治腐败,“飞洒”、“花分”盛行,放大户而勾单小,结果造成“田连阡陌者诸科不兴,室如悬磬者无差不至”。小户力薄难撑,举家逃亡。赋役不均遍及各地。

为缓解财政危机,实现赋役均平,一批有识之士率先发出清丈土地的呼声。嘉靖九年,桂萼提出清丈土地、核实田亩。嗣后郭化弘、唐龙、简霄先后疏请核实田亩。而顾鼎臣的对策方略尤力:“请责州县官,于农隙时,令里甲等仿洪武、正统间鱼鳞凤旗之式,编造图册,细列元额田粮、字圩、则号、条段、坍荒,成熟步口数目,官为覆勘,分别界址,履亩检踏丈量,具开垦改正豁除之数,刊刻成书,收贮官府,给散里中,永为稽考。”另外还有一些开明的地方官吏在局部地区业已开始清丈土地的试点,如嘉靖十至十四年邹守益在江西安福、安如山在河南裕州进行的清丈土地的尝试,嘉靖十五年王仪在苏州主持的丈田均粮运动,嘉靖十八年欧阳铎在应天进行的清理虚粮、清查隐匿田亩的赋役改革,嘉靖二十六年嘉兴府海盐县令民自守田粮,嘉靖三十一年刘起宗在宁国府清理虚赔钱粮,隆庆元年杭州府海宁县令许天曾的清丈田粮等等。其中“福建诸州县为经纬二册,其法颇详。然率以地为主,田多者犹得上下其手。神宗初,建昌知府许孚远为归户册,则以田从人,法简而密”。张居正在总结前人清丈经验的基础上,于万历八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声势浩大的清丈土地的运动,史称“万历清丈”。

张居正深谋远虑,刚毅明断,清醒地认识到明皇朝已成“将圮而未圮”的摇摇欲坠的大厦,为挽狂澜于既倒,张居正雷厉风行,大刀阔斧地推行了一系列改革措施。他认为造成财政困难、社会危机的原因在于“自嘉靖以来,当国者政以贿成,吏朘民膏以媚权贵,而继秉国者又务一切姑息之政,为逋负渊薮,以成兼并之私。私家日富,公室日贫,国匮民穷,病实在此”。鉴于此,在政治上,张居正强调“尊主权,课吏职,信赏罚,一号令”,他立考成,饬吏治,整顿边防,综核名实。

在经济上,针对“豪民有田不赋,贫民曲输为累,民穷逃亡,故额顿减”的状况,张居正打算通过丈量,使土地“皆就疆理,无有隐奸,盖既不减额,亦不益赋,贫民不敢独困,豪民不能兼并”。

尽管张居正“日夜忧劳,念欲君国子民计,非清丈不可”,但是万历八年前履亩度田仅限于对局部地区勋戚庄田的清丈,促使张居正下定决心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清丈的是福建度田的成功。万历六年十一月,明朝廷“以福建田粮不均,偏累小民,令抚按官著实清丈明白具奏”。福建左布政使劳堪被任命为右副都御史巡抚福建,奉旨稽核,履亩丈量,均匀摊补。万历八年九月,度田事竣,“闽人以为便”。福建度田事实上是张居正清丈土地改革的试点和前奏,福建的成功使他深受鼓舞,“遂与张公(四维)、申公(时行)、大司徒张公(学颜)议请其意,诏行诸路”。同年十一月,户部根据张居正的建议,拟定《清丈条例》,其内容如下:

1.明清丈之例,谓额失者丈,全者免。

2.议应委之官,以各布政使总领之,分守兵备分领之,府州县官则专管本境。

3.复坐派之额,谓田有官民屯数等,粮有上、中、下数则,宜逐一查勘,使不得诡混。

4.复本征之粮,如军种屯地即纳屯粮,军种民地者即纳民粮。

5.严欺隐之律,有自首历年诡占及开垦未报者免罪,首报不实者连坐,豪右隐占者发遣重处。

6.定清丈之期。

7.行丈量磨算之法。

8.处纸札供应之费。

明神宗批准依其议,“令各抚按官悉心查核,着实举行,毋得苟且了事,及滋劳扰”。从而在全国各地揭开清丈田粮的序幕。

当是时,神宗皇帝十龄幼主,难有作为,张居正首辅执政,独揽朝纲。中国传统经济向来就是政治控驭下的封建政治经济,张居正政治上的成功为其经济改革铺平了道路,“清丈之议,在小民实被其惠,而于豪宦之家殊为未便”。丈田的目的是清查隐田,而这却触动了勋贵、官宦、豪绅的利益,他们群起抵制,“豪家势多出有司上,有司惧挠成议,不但不尽丈,且以余粮送入其家”。对此,张居正抱定“苟利社稷,死生以之”的决心,矢志不移,坚定地将清丈运动开展下去。他一面写信给各地巡抚,鼓励他们放手去干,“清丈事实百年旷举,宜及仆在位,务为一了百当。若但草草了事,可惜此时徒为虚文耳。已嘱该部科,有违限者,俱不查考,使诸公得便宜从事”。一面严惩阻碍清丈的勋贵豪强和清丈不力的官员。山西代王府宗室、镇国中尉廷■和奉国将军俊槨等人阻挠清丈,张居正建议神宗下诏废俊槨为庶人,其余人等削夺宗禄,同时宣谕各处抚按:“丈田均粮,但有执违阻挠,不分宗室、官宦、军民,据法奏来重处”。万历九年七月,河南获嘉知县张一心以旧册数字报充清丈数字,被连降两级。同年十二月,松江知府阎邦宁、池州知府郭四维、安庆知府叶梦雄、徽州掌印同知李好问“以清丈亩怠缓”,“各住俸戴罪管事”。

为了推动丈田,张居正以身作则,率先垂范,主动按照清丈要求,清查自家隐漏田亩。他写信给江陵老家的儿子张嗣修,命其严格查核自家有无诡寄影射田亩。在核查中发现,张家原有田土不过粮七十余石,而在该县赋役册中却写着“内阁张优免六百四十余石”,这多出的五百七十余石,“有族人倚借名号一体优免者,有家僮混将私田概行优免者,有奸豪贿赂该吏,窜名户下巧为规避者,有子弟族仆私庇新故公行寄受而逸者,是以十分之中,论本宅仅其一,余皆他人包免”。查清之后,张嗣修按其父要求不仅将诡寄于自家的五百七十石田粮上交国家,而且表示主动放弃优免待遇,“本宅田粮七十四石例得优免者,尽数与小民一体当差”。

张居正大权在握,正己肃下,在他的亲自策划和督促下,全国绝大部分州县认真执行《清丈条例》,如山西平阳府曲沃县,知县沈时叙“先令其人自清丈,自首者免罪,欺隐者重究。丈毕,各填供报单一张送本里,里长挨甲口口类为一册,名曰《供报顺甲册》,余收贮密室以为底据,仍复择乡民中素行端谨者兖公、直里各二人,带书算手各一人,复分里按段丈之,与供报者同则已,多少口口口之少者正其隐欺之罪,口类其册曰鱼鳞册,则丈无遗地矣。”河南杞县知县段绍先让业主自报田亩数额及方圆四至,然后亲自检查,“验田认粮,遂得一县田清和税均”。

在清丈土地的基础上,各地还编制了新的鱼鳞图册,这次的鱼鳞图册“盖一准国初鱼鳞之旧而益核之”,内容较之洪武时期更加精密完备。如常州府武进县,“是年(万历十年)丈量,尝造鱼鳞图册。闻之每鄙实费四金,推求缮写,不止再三,总而藏之于官”。鱼鳞图册每乡都以四境为界,境内田土划分为坵,坵与坵紧接相挨,绘于图册,如鱼鳞之相比,次以字号。田地分官民、高圩、腴瘠、山荡,一一注明,其后写有业主姓名、年月,卖卖则有开注。比较如实地反映了清丈后的土地占有状况。正因如此,清入关后摊派钱粮所用的《赋役全书》就是依据万历清丈后的图册编纂而成:“顺治三年,谕户部稽核钱粮原额,汇为《赋役全书》,悉复明万历间之旧。”

万历九年,顺天八府州县和南京锦衣卫屯田、山东、江西先后报告丈量完毕;万历十年,保定、大同、蓟辽、山西、广西、应天、宣府、浙江、贵州、淮安、扬州、徐州、河南、延绥、湖广、四川、陕西、两广等陆续报告清丈完毕;十一年,宁夏、甘肃、云南亦报告清丈事竣。至此,历时二年多的全国范围内普遍开展的“丈田亩、清浮粮”运动始告结束。

《清丈条例》第一条明确规定:“明清丈之例,谓额失者丈,全则免”,表明清丈的目的不在于增加役额,而是以清核隐田为手段去均平赋役保证国课。通过清丈,应该说基本上达到预期目的。首先,大量隐田被清查出来。兹据《明神宗实录》列出《万历清丈田亩增额表》:

 万历朝清丈田亩增额表

其次,隐占田土被查清后,“以多余之地补失额之粮”,减少了“民间虚粮赔累之弊”。如北直隶沧州,“清丈之后,田有定数,赋有定额,有粮无地之民得以脱虎口矣”。在山东,“清丈事极其妥当,粮不增加而轻重适均,将来国赋既易办纳,小民如获更生”。另外,随着额田的增加,国家财政危机亦得以缓解,《明史·张学颜传》称:“自正(德)、嘉(靖)虚耗之后,至万历十年间,最称富庶。”《明史纪事本末》亦称万历十年“太仓粟可支十年,冏寺积金至四百余万”。

张居正在清丈田亩的同时,还积极总结嘉靖以来各地赋役改革的经验,在全国推广一条鞭法。

一条鞭法

一条鞭又作一条边、一条编、条鞭、条边、条鞭等。一条鞭的内容,《明史·食货志》概括为:“一条鞭法者,总括一州县之赋役,量地计丁,丁粮毕输于官。一岁之役,官为佥募,力差则计其工食之费,量为增减;银差则计其交纳之费加以增耗。凡额办、派办,京库岁需,与存留供亿诸费,以及土贡方物,悉并为一条,皆计亩征银,折办于官,故谓之一条鞭。”但是应该看到一条鞭法有一发展过程,它发轫于嘉靖初年,至隆庆、万历初始盛行,万历中叶以后范围几已遍及全国。从创行到最后推广及全国,一条鞭法内容有个从粗到细、从简单到复杂的逐步成熟和完善的过程,嘉靖初所创行的早期条鞭与隆万时所见之晚行者,其内容并不完全相同。另外,一条鞭法的实施推广不是由朝廷创议而后自上而下统一实施,而是由地方自发并相互仿效而风行起来,因而即使同一时间,不同的地区其推广的条鞭法内容也互有差异。还有明朝经过长期的酝酿、争论、反复到最后所确定的条鞭章程与实际执行的条鞭内容也未必完全相同。因此,在当时就有人指出:“条编者,一切之名,而非一定之名也。粮不分廒口,总收类解,亦谓之条鞭;差不分户则,以丁为准,亦谓之条编。粮差合而为一,皆出于地,亦谓之条编;地不分上下,一体出银,此地之条编。其名虽同,而其实不相盖也。”

一条鞭法的创行,一般认为是嘉靖十年由御史傅汉臣。其实,早在嘉靖九年十月桂萼就已提出一条鞭的主张。当时户部奉旨讨论大学士桂萼所奏的《任免考》,在该奏折的“编审徭役”的一项建议中,桂萼提出“合将十甲丁粮总于一府,各府丁粮总于一布政司。布政司通将一省丁粮均派一省徭役,内量除优免之数,每粮一石,编银若干,每丁审银若干,斟酌繁简,通融科派,造定册籍,行令各府州县永为遵行”。桂萼的奏疏虽未将此法冠以一条鞭之名,但实际上已有其实。而傅汉臣则是在桂萼后五个月,即嘉靖十年三月提出:“顷行一条鞠法。十里丁粮总于一里,各里丁粮总于一州一县,各州县总于一府,各府总于布政司,布政司通将一省丁粮均派一省徭役,内量除优免之数,每粮一石审银若干,每丁审银若干,斟酌繁简,通融科派,造定册籍,行令各府州县永为遵守。”这里尽管傅汉臣第一次提出“一条鞭法”的称谓,但因其建言实际上是几个月前桂萼主张的翻版,所以我们还是应该将桂萼作为一条鞭法的最初倡导者。

尽管桂萼和傅汉臣的建议都未被世宗采纳,但是一条鞭法还是得以在局部地区得以推广,在南方尤以江西、南直隶、浙江等处成就最大,在北方则北直隶、河南、山东诸处亦有在试行中。在江西,嘉靖三十五年,巡抚蔡克廉倡议为一条鞭法,“各州县统计粮诸额,不轮甲,通十年均派,帖下民户,备载所应纳之数于上,征银解给,县官亲裁之”。“公议一出,民翕然称便”,然“二府(淮、益二王府)言[禄米折银]独重,称不便,而一条鞭法革不?┬幸印*。其后王宗沐亦曾建议实施一条鞭法。后来周如斗巡抚江西时,“稔知民困差役,创议行条鞭法”,然其立法未就即“以劳瘁卒”,至隆庆二年,巡抚刘光济继周如斗之后,在江西推行一条鞭法:“通计一岁用银若干,止照丁粮编派,开载各户由帖,立限征收,如往年编某为某役,某为头户,某户帖户,今一切革之。其有丁无粮者必系下户,止纳丁银;有丁有粮者必系中户,及粮多丁少与丁粮俱多者必系上户,俱照丁粮并纳。”其条例周详,对后来影响很大。在浙江推行一条鞭法最有力者为庞尚鹏。嘉隆之际,庞尚鹏多次改革赋役制度,初行里甲均平法,后又行十段锦法,最后才归结为一条鞭法,“通府州县十岁中夏税秋粮、存留起运额若干,均徭、里甲、土贡、雇募加银额若干,通为一条鞭总征而均支之”。万历以后,庞尚鹏还在福建、两广等地推广一条鞭法。在南直隶,海瑞在丈量土地扒平田则的基础上实施一条鞭法,“立划一之法,以一县繁简适中为准,总计徭役几何,当雇值几何,于是概一县之田,除一切优免外,总计田亩几何,一亩当出雇值几何,不论官民,惟按户计亩,按亩收值,其编差徭,官自办雇”。

一条鞭法自创行之后即成为争论的焦点,赞成者有之,反对者亦有之,各自申述见解,一条鞭法“忽行忽止”。张居正秉政后,对一条鞭法采取慎重态度,最初他主张“果宜于此,任从其便;如有不便,不必强行”。但是随着局部地区一条鞭法改革的成功,张居正开始逐渐感到一条鞭利多弊少,并坚决支持一条鞭法的推广。万历五年山东东阿知县白栋推行一条鞭法,户科给事中光懋以“其法在江南犹有称其便者,而不便于江北”,将其弹劾,张居正拟旨答复:“法贵宜民,何为南北。各抚按悉心计议,因地所宜,所从民便,不许一例强行,白栋照旧策励供职。”给予白栋以支持。张居正还致书白栋的支持者山东巡抚李世达:“条鞭之法,近旨已尽事理,其中不便十之一二耳。法当宜民,政以人举,民苟宜之,何分南北?”

尽管张居正在执政期间没有颁布在全国推广一条鞭法的政令,但是他支持一条鞭法改革的态度是显而易见的,张居正的态度对一条鞭法的推广影响深远,它加速了推广的进程,大约万历二十年左右一条鞭法已推及全国。

张居正的一条鞭法的改革是旨在挽救明中叶以后由于国家财政困难、百姓赋役不均所引起的政治危机的改良措施。“条鞭之善者,以为均丁粮、消冒滥、息赔累、简明目、寝觊觎、屈市猾、平贫富、清册籍,一举而官民积重之弊皆反”。一条鞭法的实施,具有积极的社会意义:

1.合并赋役项目,简化征收手续,赋役除繁趋简,皆有定额,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贪官污吏上下其手,中饱私囊。

2.将户丁负担的部分徭役摊入田亩,按亩而征,“称最便矣,第丁多苦贫,田易取办”,既保证了国家收入,又减轻了贫下户的赋役负担。

3.废止里甲排年轮役制改为每年编审,“合一邑丁粮充一年之役,所以少易办”,“为民利甚”。

4.赋役折银征收,“凡百用费,皆取于官银,民间有本户粮差之外,别无徭役,自完本户粮差之外,别无差使,吏胥无所用其苛求,而民相安于无忧矣”。

一条鞭法是我国赋役制度史上的一次重大改革,它上承两税法,融入了明中叶赋役制度改革的优秀成果,自觉不自觉地反映了赋役制度发展的规律,它所体现的“摊丁入地”、“度地而税”的趋势,为清代所继承,清代的地丁制度是一条鞭法演进的必然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