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是繁荣强盛的大朝代。这个大朝代的所以产生,原因是(一)在黄河流域,隋末农民起义严重地打击了地主阶级,使得唐前期生产关系发生一些变化。(二)在长江流域,东晋以下,经济继续在上升,南朝末年,已经显出超越黄河流域的趋势,使得统一的唐朝,拥有雄厚的经济力量。还有一个原因是唐前期的统治者,看到隋末农民起义的威力,一般还有所畏惧,政治上不敢过度放纵,社会得以保持长时期的安宁状态,有利于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唐中期,黄河流域遭受战祸,朝廷依靠长江流域的财赋来支付巨大的费用。唐后期的末叶,长江流域发生割据战争,朝廷也就衰微以至于灭亡。长江流域在统一的朝代里起着如此重大的作用,是唐朝才开始的新现象。这说明长江流域开发成为富饶地区,与黄河流域合并成一个基地,比两汉富力增加一倍以上,因此,自隋、唐开始,中国封建经济进入了更高的发展阶段。

大体上,唐前期的经济繁荣,主要表现在农业生产的兴盛上,自中期以下的繁荣,主要表现在工商业特别是商业的兴盛上。由于统治阶级的大量消费,商业兴盛的另一面,正是农民遭受严重的剥削,农业不断在衰落。

封建经济的根本在于农业。唐朝农业的兴衰,与均田变为庄田,以及租庸调变为两税是有关系的。唐高祖武德七年(六二四年)规定均田法和租庸调法。两法各书所记多有出入,下面依据《旧唐书·食货志》所记,再参酌他书,略述唐均田法和租庸调法。

《旧唐书·食货志》说,男女自初生以上称为黄,四岁以上为小,男丁十六岁以上为中男,二十一岁以上为成丁,六十岁为老。每年造一次人口账,三年造一次户籍。这是最重要的法令,均田法和租庸调法的行施都以这个法令为根据。唐中宗时,韦皇后请改成丁年龄为二十三岁。唐玄宗时,以十八岁以上为中男,二十三岁以上为成丁,五十八岁以上为老。中男自十六岁改为十八岁,成丁自二十一岁改为二十三岁,老自六十岁改为五十八岁,都是减轻赋役,有利于广大民众。

均田法——男丁十八岁以上给田一顷,其中十分之二为世业(永业),八为口分。老男、残废人给四十亩。寡妻、寡妾给三十亩,如是户主,加给二十亩。受田人身死,世业田得由继承人接受,口分田归官,另行分配。

租庸调法——唐赋役法:租,每丁每年纳粟二石或稻三石。调,随乡土所产,蚕乡每丁每年纳绫、绢、絁各二丈,绵三两,非蚕乡纳布二丈五尺,麻三斤。庸,每丁每年服役二十日,闰月加二日,如不服役,每日纳庸绢三尺或布三尺七寸五分。中男受田后,纳租调并服役,成丁后,服兵役。国家有事,二十日外加役十五日,可免调;加役三十日,租调都免。加役连同正役,总数不得超过五十日。如水旱虫霜成灾,十分损四以上免租,损六以上免调,损七以上,课役都免。

四年,隋炀帝即位,下诏废除妇人及奴婢、部曲的课役。开皇制规定节妇得免课役,隋炀帝改为妇人全免,实是赋税制的一个大改革。唐租庸调法采用隋炀帝的新制,不再取妇人课役。北周武帝数次释放奴隶和杂户,但仍允许北周贵族保留一些部曲和客女,人数不会太多。隋末平凉一带有所谓“奴贼”的一支军队,首领出身奴隶,兵士中自然也有不少出身奴隶的人。又唐军中有奴隶应募作战,立功后与普通人同样得赏,大概经隋末大战争,奴隶和部曲的人数更为减少,租庸调法废除奴隶部曲的课役,主要是因为所得有限,与废除妇人课役意义是不同的。唐刑部属官有都官郎中,掌管官奴隶。奴隶来源是俘虏和叛逆犯的家属。通年服役的人,称为官奴婢。免(朝廷下赦诏,官奴婢与普通罪人同得宽免)一次称为番户,每年服役三番,每番一个月。免二次称为杂户或官户,每两年服役五番。免三次成为良人(平民)。六十岁以上及残废的官奴婢,得为官户,七十岁以上得为良人。住在外州县的官奴婢,丁男每年纳钱一千五百文,丁婢中男每年三百文,唐对官奴婢的待遇,是刑罚性质,没有经济意义。私家奴婢主要也不是用在生产方面,所以唐朝奴隶比起南北朝来,数量和作用都大大减少了。

唐租庸调法比前朝赋税制较轻也较合理,唐前期,在行施均田法的地区,对农业生产起着积极的作用。

下面略述均田与庄田、租庸调与两税行施的情形。

一 均 田 法

封建朝代的制度,在行施上只能看作大致如此,其中一定有出入甚至有很大的出入,均田法就是有很大出入的一个制度。

黄河流域,关东与关中情形不同。在关东,黄河南北的广大地区,经过隋末大战争,起义民众沉重地打击了地主阶级,由于地主武装的疯狂屠杀和破坏,造成地旷人稀的现象。六三二年,唐太宗想登泰山封禅,魏征谏阻,说:现在自洛阳以东到泰山,人烟稀少,荒草无边,让随从的外国君长看见中国的虚弱,有什么好处!六五七年,唐高宗到许(河南许昌县)、汝(河南临汝县)二州,对从官说,这里田地极宽,百姓太少。足见河南许、汝那种肥沃地,至少在唐高宗初年还很荒凉,至于河北、山东荒凉更不待言。荒地既然太多,行均田法对朝廷有利。官指一顷田地给民众,让他们去开垦,官每年收租庸调,事情很简易。同时,对民众也有利。民众领到田地,法律允许使用到身死,付出劳力有些保障,乐于开垦。当时地主阶级的兼并活动还不很显著,农业生产因而逐渐恢复起来。在关中地区,地主势力比隋时更有增加。六一八年,唐高祖即帝位,便下诏说,隋朝公卿以下百官以及普通民人,身在江都,家口在此(唐占领地区),虽然不参加义军(唐军),所有田宅,一概免其没收。这样,周、隋贵族官僚的田宅全部保留下来了。唐朝新起的贵族官僚,又占有大批田宅,例如唐高祖赐宠臣裴寂良田一千顷,甲第(一等住宅)一区。其他大臣也各有赏赐,例如六五六年,唐高宗赐于志宁、张行成、高季辅三人田地。于志宁(北周鲜卑贵族)奏称,臣世代居关中,祖先产业相传,不曾有变故。张行成等新建庄宅,田园还少,请将赐地转给张行成等。总的说来,从皇帝起,全部贵族文武官员,都要占有田地,主要占有京城附近的田地。

六二七年(贞观元年),唐太宗刚即位,和朝官们商议,让狭乡民户自由迁移到宽乡。陕州刺史崔善为上表说,畿内(关中)地狭户殷(多),丁男全充府兵,如果任令迁移,一定都到关外去,关中空虚,很不方便。唐太宗被他提醒,不再议迁移事。六四四年(贞观十八年),唐太宗曾到灵口(在陕西临潼县),问每丁受田数,当他知道每丁受田只三十亩时,感到有危险,令地方官查明受田尤其少的人,给与一些便利,迁移到宽乡。七四一年(开元二十九年),唐玄宗说,“京畿地狭,人户殷繁,计丁给田,尚犹不足”。其实,自唐高祖开国以来,关中土地总是在集中,而且是规模愈来愈大的集中,均田法与民众的关系是很微弱的。

长江流域与黄河流域情形也不同。长江流域自南北统一以后,士族势力衰落,又受隋初杨素的打击,不象关中地区贵族文武官员那样权力大、人数多,因之,土地集中的速度也比较缓慢。隋末大战争以前,长江流域人口原来比黄河流域少,连同初步开发的闽江、珠江两流域,人与地相比,是地旷人稀的局面,人口和农业都大有发展的余地。在不触动地主利益的情况下,官指定一些熟地或荒地给民众垦种,也算是行施计丁授田的均田法。得不到土地的人,只好自己觅地去垦种,官对这种人不谈均田法,但仍实行租庸调法。六九二年,狄仁杰为彭泽(江西彭泽县)令,上书武则天,请求免民租,说,彭泽地狭山高,无田百姓所经营的田,一户不过十亩五亩,照赋税制纳租,即使十足年成,缴官以外,半年缺粮。狄仁杰所称无田百姓,是指不曾受官田的人,但缴纳官租,仍照租庸调法。

一般地看来,均田法实行的程度,关东地区最高,关中地区最低,长江流域居中。唐前期的农业生产,关东是由恢复走向发展,长江流域是在继续发展,总的趋势是上升,繁荣强盛的唐朝就是在这个基础上建立起来的。

《唐敦煌户籍残卷》(武则天、唐玄宗、唐代宗时候的残缺户籍)所载授田情形:(1)永业口分两种田,多少无比例。如常才(音辩bi4n)户应受田一顷三十一亩,实受只有永业田十八亩;又如曹思礼户应受田三顷六十四亩,实受只有口分田一亩,其余都是永业田。按永业田父子相传,为本户所原有,无口分田,实际就是官府对某些户不按丁授田。(2)不论永业田口分田,都割裂成许多碎段。如程什住户实受田六十四亩,共分十三段。各段亩数多少不等,最大的段不过二十亩(为数极少,仅见于程大忠户),一般都在十亩以内,最小的段是一亩。田亩分裂得如此细碎,说明耕地很缺少。(3)每户实受田数都比应受田数少得多,口分田一般比永业田少。民户坚守永业田,借以维持生活,口分田的分配,权在官府,大概不容易得到。(4)极少数民户有买田。如郑恩养户有十二亩买田,算在实受田数内。依据上列情形,每户受田不足,与均田制一丁一顷的规定距离很远。耕地不足的主要原因,不是地少人多,而是豪强和佛寺盛行兼并。《残卷》所列民户,都是下中户和下下户,当然,全部户籍中还有上等户和中等户。按《残卷》中有下中户索思礼户,父子二人都是上柱国勋官,本户共应受田六十一顷五十三亩,可是他们没有势力和财力,实得田只有永业田四十亩,勋田十九亩,口分田一百六十七亩,又有买田十四亩。如果有势力,照法定数就可得田六十一顷,如果有财力,用买田形式就可以永久占有田地。势力和财力愈大,在法定数外兼并更多的田并无限制。占户数最多的中等下等户,由少地逐渐到无地,也就成为自然的趋势。《残卷》的受田情形,正反映兼并在进行,均田法在破坏。

均田法实际是引导农民开垦荒地的一个方法,农民辛勤地开辟荒地,地主阶级凭借权力,逐渐夺取这些田地,田地开辟愈多,地主掠夺也愈益猛烈,到了唐前期的末年,正如杜佑《通典》所说,“虽有此制,开元之季,天宝以来,法令弛坏,兼并之弊,有逾于汉成、哀之间”,均田法实际上已经失效了。均田法废弃的过程,自然首先是关中,其次是关东,七二二年,唐玄宗改府兵制为募兵制,就是均田法失效的说明。长江流域在七八年行两税法以前,均田法可能还多少保存一个时期。

二 庄 田

唐前期行施均田法的时候,同时并存着三种土地占有的形式。一是地主占有永业田。这种占有,关中最多,长江流域次之,关东较少。二是按均田法农民占有田地,其中有永业田二十亩。这种占有,关东最多,长江流域次之,关中最少。三是无田百姓,得不到官田,自己垦种十亩五亩小田地。这种占有,随着地主占有的扩大,均田法的破坏,成为农民维持生存的普遍形式。等到半饥饿生活也不能维持时,才被迫投靠地主作佃客。农民坚守十亩五亩小据点,和地主阶级进行长期的顽强的抵抗,主要原因就是希望保存一些仅有的自由,避免作佃客的痛苦。

地主占有一片田地,也可以占有许多片田地,按照阡陌相连的一片,组成一个农业生产单位,通称为一个庄。庄有各种别名,如庄田、田庄、庄园、庄宅、庄院、山庄、园、田园、田业、墅、别墅、别业等名称,实际都是一个地主所有的一个农业生产单位。庄在东晋、南北朝也很盛行,如东晋王导有墅在钟山(在江苏南京市),田八十余顷。谢安在山墅会亲朋,与谢玄围棋赌别墅。宋谢灵运在始宁县(浙江上虞县西南)有祖传的宅和墅,谢灵运移居会稽,修营别业,依山临江,风景极美,作《山居赋》,描写墅内农产物的丰盛,自己生活的康乐。孔灵符广有产业,又在永兴县(浙江萧山县西)立墅,周围三十三里,水陆地二百六十五顷,还有两座山。东乡君有园宅十余所。梁昭明太子诗“命驾出山庄”,梁简文帝诗“瞻鹤岭兮睇仙庄”。陈陈暄诗“功多竞买园”。可见南朝地主都拥有庄。北朝记载较少,但不是没有庄。唐高祖住宅在武功,庄在鄠县(陕西户县)。唐高祖在太原起兵,平阳公主利用鄠县庄聚众响应唐军。于志宁有祖传的庄园。足见北朝地主也都拥有庄。上推到两汉、魏、晋,或称园、田园、田宅,或称坞、壁、堡,也都是地主的庄。东汉仲长统《昌言》,西晋潘岳《闲居赋》,都描写了庄园主人的优裕生活。再上推到周朝,贵族领主所有的邑,也就是后世地主的庄。唐人所写庄园主人的生活,与《山居赋》、《闲居赋》、《昌言》所写大体相同,庄并不是唐朝地主的新创。唐庄之所以值得重视,只是因为自唐中期起,均田法废弃,庄田又成为主要的土地占有形式。

皇帝是地主阶级最高的首领,自然,他要领头来掠夺农民的田地。举些例来看。六五一年,唐高宗废玉华宫,改作佛寺,苑内及诸曹司原是百姓田宅,一概交还本主。七二四年,唐玄宗下诏说,所筑宫墙,可开些宫门,让本主进来耕种。足见皇帝造宫殿,任意夺取百姓的田宅。皇帝又有大量庄宅,特设内庄宅使(宦官)掌管。八五年,唐顺宗即位,命令庄宅使说,从兴元元年(七八四年)到贞元二十年(八四年),畿内及诸州府庄宅、店铺、车坊、园硙(音碍ài)、零地等,所有百姓及诸色人拖欠租课、现钱、絁丝等,共五十二万余,一概放免。足见皇帝拥有大量的私有田地和建筑物。皇帝是最大的兼并者,他们颁布一些禁止兼并的诏令,无非是想欺骗失地民众,表示朝廷也在关心。这些诏令的颁布,只能看作兼并愈益紧张,不能看作土地掠夺有任何缓和。

唐自开国时起,法令规定凡官员都有占田权,所占田地数量是巨大的。官员占田的名目众多,大体如下列。

永业田——凡有爵、勋、官(职事官、散官)的人,得受永业田。自最高爵亲王起,下至男爵,都受永业田。职事官自正一品下至九品,也都受永业田。散官五品以上,受田数与同级的职事官同。王爵以外,又有命妇:公主正一品,郡主(皇太子的女儿)从一品,县主(亲王的女儿)正二品(《新唐书·百官志》作从二品),这些命妇自然也要受永业田。六二四年,唐高祖定官制,自三公以下,尚书、门下、中书等省下至公主的属官邑司,并称为京职事官,州、县、镇、戍为外职事官。自开府仪同三司下至将仕郎凡二十八阶,为文散官;自骠骑大将军下至陪戎副尉凡三十一阶,为武散官。自上柱国至武骑尉凡十二等,为勋官,这个官僚架子是很大的。六二七年(贞观元年),唐太宗并省官职,留用文武官凡六百四十三员。后来扩大为七百三十员。这些当是在京任职事的官员,其他文武散官和勋官,开国初期,一定有很大的数量。事实上,唐太宗并不能控制京职事官人数,当时正员以外,已有员外等名称。唐高宗显庆年间,内外文武官一品至九品,已有一万三千四百六十五员,唐玄宗开元年间,官自三师以下有一万七千六百八十六员,吏员没有特别受田制,但可以设想,按均田法受田,有比普通民众较优的待遇。后来官数愈益增加,正如《新唐书·百官志》所说,唐前期已是“名类繁多,莫能遍举”,自唐中期起,更是“不胜其滥”。这样多的官,在均田法正式废弃前,都有权受永业田传授子孙,多一个官,若干农民就失去应受的田地。法令规定:六品官以下受永业田,以本乡收回的公田即从农民收回的口分田发给,这样,农民的口分田愈来愈减少。五品官以上受永业田,不得在狭乡,只许在宽乡接受无主荒地。这个规定是否生效,是很可疑的,即使有些官在宽乡受地,也不会是荒地,至少不会全部是荒地,熟田还不是夺农民的口分田,荒地还不是驱迫失地农民当佃客,替他开垦荒地成熟田。所以,官员受永业田,是地主据有庄田农民失去耕地的一个重要原因。

职分田——这是作为京内外职事官一部分俸禄的田,与作为官员私人所有的永业田性质不同,但侵夺农民的熟田,迫使农民充当佃客是相同的。自唐高祖定职分田制,后世有时以“恐侵百姓”为理由,停给职分田,改给仓粟(每亩折合二升)。至七二二年(开元十年),唐玄宗收回内外官职分田,说是分给贫民,实际是兼并盛行,不得不废止职分田来满足权贵的兼并,所谓分给贫民,就是让贫民当佃客。在职分田废止以前,它是一种官庄,是夺取农民耕地的又一个重要途径。

公廨田——这是官署所占有的田,也是官庄的一

唐代贵族官僚永业田表

唐代勋官永业田表

唐代内外官职分田表

唐代兵府军官职分田表

唐代公廨田表(一)

唐代公廨田表(二)

种。唐高祖定制,凡京内外各官署都有公廨田,又有公廨园、公廨地,都由官署收租税供公私费用。后来废京官公廨田,改给俸赐。京外公廨田仍旧制。

僧寺道观——道士僧人每人给田三十亩,女冠女尼二十亩。寺观有常住田,一百人以上,不得过十顷;五十人以上,不得过七顷;五十人以下,不得过五顷。这个规定完全是空文。《通鉴》说,武则天时,天下公私田宅,多为僧寺所有。唐朝僧寺拥有大量庄田,是民生的大害之一。关于寺院庄田,当在另节作说明。

上述永业田、职分田、公廨田以及寺观常住田,如果都按令式(法律规定)占田,尽管占田数量很大,总还算是有些限止。事实却完全相反。大抵自唐高宗时开始,下至开元、天宝年间,兼并盛行的结果,令式逐渐失效,均田法逐渐归于废弃。下面举出一些有关贵族官僚无限止占田的事例,说明这一时期里的庄田情形。

王方翼(唐高宗时人)幼年从生母居凤泉别业。王方翼督促佃客力耕,数年间辟田数十顷,修饰房屋,种植竹木,成为富室。王方翼的父亲王仁表,唐太宗时作岐州刺史(上州刺史从三品),按官品只有永业田二十顷,足见田可以任意扩大。

七一三年,唐玄宗没收太平公主的田园,官收取租息,几年还没有收完。

宋之问有蓝田山庄(在陕西蓝田),后为王维所有,称辋川别业。宋之问诗“辋川朝伐木,蓝水暮浇田”,王维诗“不到东山向一年,归来才及种春田。雨中草色绿堪染,水上桃花红欲燃”。庄田多有水利,可见夺田先从水田入手。

李澄(唐玄宗时人)广有产业,伊川地方(河南嵩县、伊川县境)水陆上等田,多为他所有,别业一个接着一个。他和吏部侍郎李彭年,都被讥为有地癖。

张嘉贞(唐玄宗时人)多年任要职,有人劝他置田业。他说:我做过宰相,不愁贫穷,如果犯了罪,就是有很多田庄,也没有用处。我眼见朝官们广占良田,等到死后,都被无赖子弟用作酒色费,田业有什么意思。张嘉贞不置田业,算是稀有的见识,可知当时朝官无不广占良田。

官员以外,普通富人也有大量田庄,如:

富商郑凤炽,邸店园宅遍满海内。

邺城人王叟,无儿女,积粟将近一万石。庄宅很广大,客坊中住佃客二百余户,王叟经常巡行客坊。

依据这些事例,开元天宝年间,兼并田地,确实是极其严重的现象。七五二年(天宝十一载),唐玄宗不得不下一道诏书来欺骗民众,至于实效当然是毫无的。诏书说:“听说王公百官及富豪人家,近来置庄田,不顾章程,尽量吞并。说是借用官府的荒地,其实是侵夺熟田,指山谷作牧地,不限地面的大小。百姓的口分田、永业田,也被违法买卖,或者涂改文书,或者托名典贴,逼得百姓无处安身,然后招作客户,使靠佃耕得食。这样,既侵夺居民的产业,又造成浮惰(竟说失地农民是浮惰)的习惯,到处都如此,相沿也很久。不加改革,为害将更深。”地主的罪恶行为,诏书里已经说出了一些,该怎样改革呢!诏书说:“所有王公百官勋荫等家,应置庄田,不得超过令式的规定数。”看来,似乎可以退还一些田地给民众了。诏书本来目的在欺骗,说了些责备地主的话并且提出办法以后,就把话头转到原封不动的地点上来。它说:“仍更从宽典,务使弘通”。所谓宽典、弘通,就是变通令式,承认已经兼并的事实为合法。最后,它说:“自今以后,再也不许违法买卖口分、永业田,以及非法影射、借用公私荒废地、无马妄请牧田、私留客户等事发生。”这些空话丝毫没有实际意义,只是企图使民欢受骗,以为朝廷在关心他们失地当佃客的痛苦。

七五二年诏书,等于均田法废弃的宣告书。自西晋开始的授田制,因均田法的废弃而告结束,从此,庄田制一直在盛行。

下列诸例说明自唐中期以后庄田的盛行。

郭子仪前后受赐良田、名园、甲馆极多,自置的田业数量更大。京城南有一所别墅(城南庄),林泉胜致,举世无比。孙樵《兴元新路记》说,自黄峰岭至河池关,中间百余里,都是郭子仪私田。

马燧财产极饶富。马燧死后,宦官逼马燧次子马畅献田园第宅。

郭子仪、马燧都是良将,都占有大量庄田,其他武官可以类推。

裴度在洛阳午桥建别墅(午桥庄),种花木万株,筑凉台和避暑馆,名为绿野堂。白居易《奉和裴令公新成午桥庄绿野堂即事》诗“引水多随势,栽松不趁行,年华玩风景,春事看农桑”,可见庄中有农田。

李德裕在洛阳南置平泉庄。庄周围十余里,台榭百余所,有奇花异草与松石。周围十余里的大庄,自然也有农田。

裴度、李德裕都是良相,都占有大庄田,其他文官可以类推。

司空图在唐末,移居中条山王官谷(在山西永济县东虞乡南),周围十余里。山岩上有瀑泉,引泉水灌溉良田数十顷。司空图子孙,北宋时还住在司空庄。

司空图曾任礼部员外郎(从六品),算是不乐仕进的隐士,庄田却很大。刘允文《苏州新开常熟塘碑铭》说,“强家大族,畴接壤联,动涉千顷,年登万箱”。陆贽《奏议》说,“富者兼地数万亩,贫者无容足之居,依托强豪,以为私属”。这都是说,到处有大庄主。至于普通士人占有小庄田,更是到处都有。许浑《题崔处士山居》诗“二顷湖田一半荒”。权德舆《送李处士弋阳山居》诗“不惮薄田输井税”。岑参《寻巩县南李处士别业》诗“且喜闾井连,灌田同一泉”。耿纬《东臯别业》诗“东臯占薄田,耕种过余年”。这些所谓处士,就是不曾得官的士人,也是占有不多田地、少数佃客的庄主。他们的优裕生活,可在储光羲《田家杂兴》诗里见到,储诗说“种桑百余树,种黍(酿酒米)三十亩,衣食既有余,时时会亲友”。他们只要得到官,田产就变大了。

大庄小庄遍布在全国,都是地主阶级侵夺农民田地的据点,农民坚守着的小块田地,陆续被这些大小庄主夺去。固然,许多庄是庄主用钱买得的,但是,钱归根还是从农民手上侵夺来的。

陆贽《奏议》论兼并之家私敛重于公税,说,当今京畿地方,每田一亩,官税五升(唐代宗改按丁收税制为按亩收税制,税额是上等田每亩税一斗,下等田每亩五升),私家收租,却有一亩收租一石的,比官税增二十倍。中等田收租五斗,比官税还多十倍。按上等田每亩产粟二石,中等田亩产一石,佃客纳租一石或五斗,仍是西汉“见税十五”的旧例。官税固然较轻,但加上徭役和额外科派,负担仍是沉重。佃客的身份是庄主的私属,可免官府的课役。陆贽说私属的生活是借庄主的种籽和食粮,赁庄主的田亩和住屋,整年劳苦,不得休息,全部收入,还债还嫌不够。陆贽以为农民种官田比种私田好,其实,农民无论种官田或私田,过的都是非人的生活。

均田变成庄田,租庸调法自然也要变成两税法。

三 租 庸 调 法

《新唐书·食货志》说“租庸调之制,以人丁为本。”陆贽《奏议》说“国家赋役之法,曰租曰庸曰调。……有田则有租,有家则有调,有身则有庸”。陆贽所说田、家、身,归根仍是一个“以人丁为本”。因为六二四年(武德七年)颁布的租庸调法,是以均田法的“凡天下丁男给田一顷”为出发点的。既然法律上认为丁都受了田,所以丁应该纳田租户调和役庸。关东地区有大量荒地,农民受田开垦,算是有个垦出百亩熟田的希望,虽然在开垦期间,按法令供给租庸调,也就觉得可以负担了。关中地区情形就不同。民只受三十亩或更少的田,一开始就有逃往宽乡的趋势。六二七年(贞观元年),朝

廷为了避免关中空虚,禁止出关。随着兼并的逐渐剧烈,农民失地不得不逃亡的现象也就愈益严重。六九五年(武则天证圣元年),凤阁舍人李峤上书,说:当今天下民众,逃亡的很多,原因非一,有些是离开军镇,有些是出外求食,总不外是逃免租赋,躲避徭役。民众逃出本籍贯以后,可以不服官府的徭役,姓名不列入户口账。偶尔遇到检查,便转入他境(他州他县),仍能容身。李峤说了这些情况,提出主张说,现在朝议总以为军府所在的地方,户不可移,关中的民众,籍贯不可改,其实偷出关口,远离军府的人多得很,不如准许转移,户口还有个着落。李峤所说逃亡现象,主要是指关中地区,足见在武则天时候,关中民众已经无法负荷租庸调的重担。

自宇文泰攻取蜀地,西川地区成为关中地区的后方,经北周至隋、唐,总保持着这种关系。这就是说,唐朝贪暴的搜括,首先受到影响的是西川地区。武则天末年,陈子昂上书说:蜀中并无重役,可是诸州逃户多至三万有余。土豪大族,收容逃户,压榨役使,获取厚利。一部分逃户进入山林,攻掠城邑。陈子昂指出:蜀中诸州百姓所以逃亡的原因,实缘官人贪暴,不守国法,吏员游客,乘机侵夺,剥削得太残酷了,民不堪命,破产失业,只好逃亡。他要求朝廷严令州县长官,设法大招逃户,三万户回来,租赋可以富国。

李峤和陈子昂都说出了一个秘密,就是地主欢迎民众逃亡。地主成立田庄,就需要佃客,如果农民各守自己的耕地,庄田便无人耕种,因此,佃客的补充,对地主有重大利益。要农民当佃客,是从两个方面来驱迫的,一是官吏贪暴,二是田庄发达。田庄发达,使得农民耕地丧失或缩小,官吏贪暴,使得农民无法承担赋役,只好逃离本乡,出外求食。得食的地方,就是地主的田庄。李峤说:“或有检察,即转入他境,还行自容”;陈子昂说“土豪大族,阿隐相容”,都是说的这件事。当然,农民变佃客,数量过多,对朝廷不利。武则天末年,韦嗣立上书说,国家自永淳(六八二年,唐高宗年号)以来二十余年,天下户口,亡逃过半,租课减耗,国用不足。亡逃过半,自然是夸大的说法,但逃亡不限于关中、西川,却是事实。七一九年(开元七年)唐玄宗下诏说,民众“莫不轻去乡邑,共为浮惰,或豪人(土豪大族)成其泉(渊)薮(田庄),或奸吏(官吏)为之囊橐(包庇入境的逃户,即包庇本地庄主)……州县不以为矜,乡里实受其咎”。这里说出官吏庄主与逃户的关系,与李峤、陈子昂所说相同,不过,唐玄宗说的是全国一般的情况,足见逃亡现象影响朝廷的收入愈益严重。诏书所说“州县不以为矜,乡里实受其咎”,是指什么呢?州县官对民众逃亡,毫不关心,照旧户籍向逃亡户原住的乡里索取租庸调,留住乡里的民户,替逃亡户负担,也只好陆续逃亡,这就是所谓乡里实受其咎。七二一年,唐玄宗实行检括逃移户口和籍外田(不纳租税的隐田),派宇文融为劝农使,率领判官二十九人,在全国范围内检查逃户和隐田,结果是虚张成绩,或指实户(有户籍的民户)为客户,说是括得逃户八十余万户和相当数量的田。大抵自垦十亩五亩的那种小农被检括了,对拥有庄田和佃客的地主却并无影响。官员本身就是庄主,与一般庄主利害一致。官员和一般庄主与朝廷在逃亡户上有矛盾,但朝廷检括得几十万户小农,损失有所补偿,矛盾也就算是得到解决,受害的依然还是农民。

租庸调法所规定的每丁负担数是以天下每一丁男都受田一百亩的假设为依据的。事实上,唐开国时,丁男受田多少就很不一致。后来地主兼并愈来愈剧烈,官府贪暴愈来愈凶猛。农民受到租庸调法的压力也愈来愈严重。正如李峤所说:天下民户,多是贫弱,有的当佣工佃客,卖力求食,有的卖屋贴田,供官府征求。照李峤的说法,就是有田的人缩小田地,无田的人投身田庄当佣客。作为租庸调法对象的丁男,既然或失地逃亡,或地小难负一顷田的租税,对朝廷说来,也非改变剥削方法不可。《新唐书·食货志》说,开元以后(当是指天宝年间),天下户籍久不改造,丁口转(转移居地)死,田亩买卖,贫富变化,都不再调查。这是说,天宝年间,均田制度早不存在,调查丁口并无实际意义,也就无须造户籍。当时社会因长期安宁,除去逃户,各地户口一般确有增殖,官府不管真实丁口,只凭旧户籍

向乡里索取租税,实行不以人丁为本的租庸调法。安、史大乱以后,户口削减,向乡里按丁收税已不能行,唐代宗大历年间,开始按亩定税,改变以人丁为本的旧法,分夏秋两季收税,为两税法开先例。

七八年,唐德宗采杨炎的建议,正式改租庸调法为两税法。

两汉赋税制,按亩收租,按丁口收算赋,朝廷收入主要是货币。自曹操改革赋税制,直到唐租庸调法,有按亩收租调,或按丁收租调两种,朝廷收入全部是实物。唐两税法改为按资产收税,实际是按田亩收税,朝廷收入主要是货币。自二四年(汉献帝建安九年)曹操创新制到七八年(唐德宗建中元年)废租庸调法,实物税行施将近五百年,这里简括地作一叙述,说明这种制度的变迁。

东汉末年豪强大混战,社会遭受极大的破坏。曹魏杜恕说,现在魏国拥有十个州的土地,户口却不及东汉时候的一个州。陈群也说,现在人口太少,比西汉不过一个大郡。这都是说东汉末年人口大耗损。统治阶级的急务是如何对这个残存民众进行剥削,要钱是不可能的,要衣食(粟帛)还可以,这就是曹操改变汉赋税制的根据。

四年,曹操击溃袁氏势力,取得河北地区,黄河南北大体上统一了。他下令说,在袁氏统治的地方,豪强兼并,亲戚横暴,小民贫弱,被迫代出租赋,袁氏怎能得到百姓的拥护!现在规定制度,田租每亩纳粟四升,每户纳绢二匹,绵二斤,此外,官府一概不许擅自征取。这个制度自然通行在黄河南北。据仲长统说,肥地和瘠地平均计算,一亩产粟三斛。曹操按亩收租四升,税率很轻,这时农民是鼓励多开垦荒地,对地主是不敢过多超出东汉百一之税的惯例。他兴办大量屯田,与田客对半或六四分租,专供军用,可以补民租的不足。户调取帛绵较多,可以补屯田的不足。曹操这一创制,对农民是有利的,因为农民免去了商人的一层盘剥。田租、户调的名称也从魏国开始,一直沿用到唐朝。

二八年,晋武帝灭吴国,颁布赋税制。《晋书·食货志》只载户调及男女丁占田亩数(户主夫妻共占一顷)。《初学记》引《晋故事》说,“凡民丁课田,夫五十亩,收租四斛”。《晋故事》当即贾充等定律令,二六八年(晋武帝泰始四年)奏上的《故事》三十卷。屯田制每一田客课田五十亩。《晋故事》所说当是二六四年司马昭罢屯田官以后的情形,田客和普通民丁都按五十亩纳田租四斛,即每亩纳租八升。灭吴以后,通行占田制,按一顷纳租,加倍为八斛。西晋田租、户调都比曹操定制加重,但在废屯田制以及蜀、吴两国原来赋税极重的情况下,西晋赋税制还是可行的,因此太康年间社会较为安宁。

西晋行占田制和课田制,作为收取田租的根据。兼并者田多,农民被兼并,田少或无田,同样纳一顷的田租,显然很不均平。三三年,东晋成帝改变旧制,开始行按亩收税制,称为度田收租制,取十分之一,每亩税米三斗。(《晋书·食货志》所说税米三升,疑是三斗之误)。三六二年,晋哀帝减田租,每亩收米二斗(《晋志》作升,仍是斗字之误)。三七七年,晋孝武帝废度田收租制,恢复按丁收租制,王公以下,丁男每口税三斛。三八三年,增为每口税米五石。这个制度对兼并者有利,许多农民不得不放弃田亩,投靠士族当佃客。南朝大体上沿袭东晋赋税制。

北朝赋税制从魏献文帝时开始有记载。魏献文帝规定民户按贫富分三等九品纳租。千里内纳粟,千里外纳米。上三品户送租到京师(平城),中三品户送租到别州重要官仓,下三品户租留在本州官仓。《魏书·食货志》说,魏孝文帝太和八年(四八四年)以前,魏国赋税制是九品户混通,每户出帛二匹、絮二斤、丝一斤,粟二十石,又调外帛一匹二丈。照《魏志》的说法,九品混通,负担相等,只是送租地点有远近,分品意义并不大。行三长制和均田制以后,规定户调,一夫一妇纳帛或布一匹,粟二石。北朝从此确立了按丁收租制。北齐租调:一床调绢一匹,绵八两;垦租二石,义租五斗。北周租调:一夫一妇每年纳绢一匹、绵八两,或纳布一匹,麻十斤;粟五斛。隋租调:丁男一床,每年纳租粟三斛,绢一匹(后减为二丈),绵三两或布一端,麻三斤。唐租庸调制:每丁租二石,绢二丈,绵三两。大体上说,历代赋税的趋势是逐步在减轻。

曹操施行两种赋税制,一种是普通的制度,即按亩收租,每亩四升,不管一户丁口的多少;又一种是特殊的制度,即招募农民当屯田客,每人种田若干亩,官与客对半分产品,屯田客免徭役。在大乱以后,荒地多民户少军事上急需食粮的情况下,屯田制对朝廷有利。到了情况变化,朝廷需要更多的徭役时,保存屯田制就不如废弃屯田制为有利。司马昭灭蜀,晋武帝灭吴,都紧接着罢屯田官,足见屯田制与普通赋税制是有矛盾的。自曹操兴屯田以来,魏全国有大量的屯田和屯田客,晋武帝依据废除屯田并免屯田客为普通农民的特点,创行一种假设每一作户主的丁男夫妇共占田一顷,按一顷田出租调的按丁收税制。这种制度,必须与占田制相辅而行,也就是必须一般农民拥有一定数量的田亩,破产失业还不是普遍现象,才能行这种赋税制。如果兼并盛行,农民丧失田地被迫当佃客,朝廷收入减少,就要改行按亩收租制。东晋、南朝不行占田制,按亩收租又行不通,所以,长江流域民众赋税负担较重。北朝自魏孝文帝以后,历代都保持均田制,唐行均田制,地区比较广大,赋税也比前朝为轻,对黄河流域开垦荒地恢复农业生产起着推动作用。但是,农业生产的恢复,必然紧接着兼并的盛行,到唐中期,不得不改行按亩收租的两税法,并且改实物税为货币税。

四 两 税 法

七八年,唐德宗行两税法以前,已经有若干措施为两税法作了准备。七六九年,唐代宗定田亩为两等,上等田每亩税一斗,下等田每亩税五升。次年,又定京兆府百姓税,夏税上等田每亩税六升,下等田每亩税四升。秋税上等田每亩税五升,下等田每亩税三升。这是一年中按亩两次收田租的开始。七六九年,定天下百姓及王公以下百官每年税钱,分户为九等,上上户四千文,每低一等减五百文,第八等下中户七百文,下下户五百文。现任官一品准上上户,九品官准下下户。百姓如有邸店、行铺及炉冶(工商),按照规模大小,在本户税上再加税。如一户有数人在各地作官,或数处有庄田,各按官品或田数在各处纳税。诸道将士的庄田,例应优待,一概按第九等户纳税。这是按财产纳户税的开始。上上户出四千文与下下户出五百文,形式上似乎相差颇远,实际仍是富户负担轻,贫户负担重,因为财产相差远远不只是九等。

唐代宗以前,唐玄宗也为两税法开了端绪。唐玄宗在租庸调外,又创资课。所谓资课,就是财产税。七三四年,敕令官府定户口时,凡百姓非商户郭外居宅及每丁一牛,不得算入货财数内。非商户郭外居宅,当是官员居宅。显然,商户有郭外居宅,一丁有两牛,都是要课财产税的。七三七年,敕令地方官所收租庸调和资课,都变换为本地特产(轻货),运送到西京和东都。米、绢、布、绵、麻等物变换为各地出产的轻货,叫做变造。敕文里说“江淮等苦变造之劳”,就是指江淮等地百姓,将实物卖给商人,得钱交给官府,官府用钱向商人买本地轻货,漕运到京都。运脚费比轻货价高数倍,再加卖米绢买轻货时商人的盘剥,纳税民众负担极重,所以说是苦变造之劳。事实上,资课(南朝称资税)和变造(南朝有军国大事时行变造法)都是东晋南朝相沿的旧法,唐玄宗在北朝相沿的租庸调以外,又恢复东晋南朝的资课和变造,这种繁重的搜括正适合开元后期的骄侈政治。

资课、户税、变造、按亩收租,都说明租庸调法在崩坏,代替租庸调的新法在形成中。安史大乱以后,户口耗减,租庸调法更难以行施。因之两税法成为最适用的税法。

七八年(建中元年),唐德宗行两税法。要点是:(一)量出制入。(二)不分主客户都按现在居住地立户籍;不分丁男中男,都按贫富定等级。(三)商贾在所在州县纳税三十分之一,使与定居的人负担均等。(四)定居的人,分夏、秋两次纳税,夏税不得过六月,秋税不得过十一月。(五)两税都按钱计算。(六)田税以唐代宗大历十四年(七七九年)的垦田数为依据。(七)保留丁额。(八)租庸调及其他一切科目全部废除。(九)最后加上一条欺骗民众的老手法,叫做“敢在两税外加敛一文钱,以枉法论”。初行两税法,朝廷收到实效是:第一,户有增加。据《新唐书·食货志》说,旧户三百八十万五千,经朝廷派黜陟使到各地检查,得主户三百八十万,客户三十万,一概在当地立户籍。据杜佑建中初年《奏议》说:开元、天宝年间,户有九百余万。现在人口耗损,天下只有户一百三十万,陛下派使官检查,才得三百万,比天宝仅三分之一。其中浮寄户还占五分之二。杜佑所说户数与《新唐书·食货志》相差一百一十万户。不论那一说近似(杜说较可信),户有增加总是事实。第二,钱米增加。《新唐书·食货志》说,一年得钱二千五十余万缗,米四百万斛供京外,钱九百五十余万缗,米一千六百余万斛供京师。关中需要米粮,唐玄宗时,每年运米入关不过二百五十万石,转运已极困难。唐德宗时据陆贽说,近年来(七九二年前后)每年自江、湖、淮、浙运米一百一十万斛,河阴仓留四十万斛,陕州仓留三十万斛,输入京城四十万斛,足见一千六百万斛之说不可信,但京内外钱米足用却是事实。《通鉴》在建中元年末记本年两税所得数:天下税户三百零八万五千零七十六,籍兵七十六万八千余人,税钱一千零八十九万八千余缗,谷二百一十五万七千余斛。这个数字大概较为有据。

初行两税法,百姓也有些好处,安、史乱后,朝廷急需钱物,随意增设税收官,多立名目,旧税加新税,无有限制。富家丁多,或找个官做,或托名为僧,得免课役。贫家丁多,无处隐蔽,只好按丁纳租税,再加上胥吏的奸弊,贫弱的民众,除了逃亡作浮户,实在无法应付。两税法虽然对民众的负担丝毫不曾减轻,而且还加重些,但比起乱收税来,总算是有个统一的税制。可是,腐朽已极的唐朝廷,只知道要钱愈多愈好,从七八一年藩镇田悦等叛变时起,两税法又变成乱收税,民众受害与改制以前一样严重。

颁行两税法时所说的九条规则,在唐德宗在位时,已经是每一条都起残害民众的作用。

量出制入——强盗一般的统治者,说要量出制入,等于说要无限掠夺。杨炎依据七七九年(大历十四年)的“出”来定七八年的“入”,已经是重税。七八一年以后,连年战争,军费浩大,统治者又贪欲无底,进行搜括,重上加重,都借口量出制入。七八二年,淮南节度使陈少游请在本道两税钱中每千加二百。唐德宗通敕各道都加税二百文。后来剑南西川节度使韦皋奏请加税十分之二,唐德宗也自然允许。每加一次是每千二百文,十分之二成为量出制入的常例。各道有事,得用权宜(暂加)名义加税,事毕,暂加变成永加。正式加税以外,还用“税外方圆”、“用度羡余”等名非正式加税。例如韦皋在蜀二十一年,重税百姓,分一部分作为月进,蜀地从此贫乏。全国各地都有进奉,实际就是朝廷让地方官非正式加税,皇帝分得一部分税钱。七九四年,陆贽《奏议》列举两税的弊害,说:用兵以来朝廷所加及各道私加的税请一概停止。足见加税是诸害中的一大害。

不分主客户,都按现在居住地立户籍;不分丁男中男,都按贫富定等级——七八八年,唐德宗敕令天下每三年定一次户籍,审查等第高下。地方官的成绩按户口增加、田野开辟、税钱增长、先期缴纳四条评定。地方官迫令民众析户,奏报虚数,并且用些优待办法,互诱邻境居民逃入本境,说是政治良好,流民复业。税额全部摊派给土著户,催促严厉,不容短少。贫苦人家,或向富户借债,或出卖田宅。年景要是不好,想卖妻儿作奴婢,还未必能找到买主,常常被官府逼得无路可走,自缢求死。朝廷列四条考地方官的成绩,地方官以残害百姓来应考,所谓不分主客户,实际是主户(土著户)遭殃,也就是贫弱户遭殃。

按贫富定等级,即陆贽所说“以资产为宗,不以丁身为本”。资产多的税重,资产少的税轻,似乎是均平的税法。可是,人有贵重的资产,可以不被人窥见,田地却无处隐藏,同样是田地,富贵人的田地,官吏未必敢详细查看,贫弱人的田地,却非查看不可,并且要用放大的眼睛来查看,归根说来,所谓以资产为宗,主要是以普通民众所有的小块田地为宗,陆贽说“敦本业者(农民)困敛求”,就是以资产为宗的实情。八三年,剑南西川宣抚使奏称,“旧有税姜芋之类,每亩至七八百(文)”。种谷既有青苗钱(在两税外),种其他作物自然也会有税。蜀地税姜芋,可以推知别处有相类的税。看来,资产不限于田地,田地上种植的作物,也当作资产来收税。

商贾在所在州县纳税三十分之一,使与定居的人负担均等——商贾的资产,三十税一,比农民轻得多,所谓负担均等,无非是骗人的话头。陆贽说,“挟轻资(容易携带的贵重物品)转徙者脱徭役”,就是说,有些商贾能够逃脱赋税。同是商贾,势力悬殊,纳税的自然是那些小商贾。

定居的人,分夏秋两次纳税,夏税不得过六月,秋税不得过十一月 ——农民刚夏收,官府就收夏税,刚秋收,就收秋税,农民被催促得如此急迫,正如陆贽所说,不是“敛获始毕,执契行贷”,收获物通过高利贷者,变钱转入官府,便是“丝不容织,粟不暇舂”,立即被官府夺去。白居易《新乐府·杜陵叟》篇说,“典桑卖地纳官租,明年衣食将何如!剥我身上帛,夺我口中粟,虐人害物即豺狼,何必钩爪锯牙食人肉!”杜陵叟种薄田一顷,因旱灾不收,官府照常收税,种地少的人当然受害更大。可能是民怨沸腾引起某些官员的忧虑,向皇帝(唐宪宗)陈情。《杜陵叟》篇接着说“不知何人奏皇帝,帝心恻隐知人弊,白麻纸上书德音,京畿尽放(免)今年税。昨日里胥方到门,手持尺牒榜乡村;十家租税九家毕,虚受吾君蠲免恩”。上自皇帝,下至里胥,贪婪狡诈的眼睛一致注视着农民,掠夺加欺骗,充分说明都是食人肉的豺狼。

两税都按钱计算——陆贽论两税按钱计算的弊害说,农民生产物只有粟帛,可是两税按钱计算,官府给粟帛定出价钱,按钱数收粟帛,例如初定两税时,定三匹绢的价钱为一万钱,到后来,六匹绢才抵得一万钱,纳税人所出钱数不变,匹数增加一倍。《新唐书·食货志》也说,初定两税时,物重钱轻,后来物价愈跌,纳物也愈多。绢一匹原值钱三千二百文,逐渐跌价为一千六百文,官收钱似乎并不增税,民纳物实在是多了一借。此外还有巧取的方法,如度支(朝廷掌财政的长官)将征来的物品,本价外增价若干,作出虚价,发给各官司,使受物品者所受钱数不短,实物却打了折扣;对州县则以物品恶劣为理由,压低缴来的物价,使补足缺额,称为折纳。又如特别税叫做进奉、宣索(皇帝派宦官到某地指名要某物),强令民众服役叫做召雇,摊派物品叫做和市,表示官出钱雇役买物。到唐德宗末年,民众负担比大历末年实际增加了两倍。到唐穆宗长庆年间,钱愈重,物愈轻,民欢负担大致增加到三倍,八匹绢才抵得一万钱,豪家大商也大获厚利。巧取的方法,还有临时征收杂物,官府定出用粟帛折价的杂物价钱,而且还每年变换名目,使纳税人不知本年可准备何种物品。正如陆贽所说,农民“所供(杂物)非所业(耕织),所业非所供,遂或增价以买其所无,减价以卖其所有,一增一减,耗损已多”。这是多么丑恶的一幅巧取豪夺图!朝廷利用农民没有钱,任意操纵物价,逼迫农民在变物为钱时吃亏受害,占便宜的首先是官,其次是商贾和地主。

以大历十四年的垦田数为依据;保留丁额——两税法既然按资产收税,资产多少随时有变动,为什么要保持大历垦田数?既然不分丁男中男,为什么要保留丁额?这是因为朝廷规定一个田和丁的基数,以便后来只许增多,不许减少。填补减少的方法是摊派。《新唐书·食货志》说,“税取于居者(土著户),一室空(有一户逃亡)而四邻亦尽(四邻代纳税)”。陆贽说“有流亡则摊出(派给别人),已重者愈重”,这都说唐德宗时用摊派来补逃亡户的税钱。这里举唐宪宗时候的事作例,具体说明摊派的祸害。八一九年,李渤上书说,臣路过渭南县,听说长源乡旧有四百户,现在只剩百余户,阌乡县(阌音文wén河南灵宝县)旧有三千户,现在只剩一千户,其他州县大抵相似。查考原因,都由于官府将逃亡户的税摊派给四邻,结果四邻也只好逃亡。这实在是聚敛之臣剥下媚上,光知道竭泽,不管明年无鱼。请下诏书,禁止摊派。宰相看了很不满意。摊派是聚敛之臣的要诀,他们知道农民终究不是竭泽中的鱼,农民非到迫不得已是不会逃亡的,在一般情况下,逃亡是陆续发生的,只要有留存的民户,摊派就能生效,搜括也就得到满足。当然,泽总有一天是要竭的,那时候农民起义就必不可免了。

租庸调及其他一切科目全部废除——民众赵光奇作了完全正确的答案。七八七年,是三四年来最丰收的一年,米一斗跌价至一百五十文,粟每斗八十文,朝廷下诏和籴(官府按市价收买)。有一天,唐德宗到新店地方狩猎,入居民赵光奇家,问:百姓快乐么?赵光奇答:不乐。唐德宗说,今年丰收,为什么不乐?答:诏令无信。先前说两税以外一切科目都废除,现在各种苛杂比正税还多。后来又说和籴,实际是强夺,民众何曾见过一文钱。起初说所籴粟麦送到附近地点就成,现在令送到西京行营,一走就是几百里,车坏马死,就得闹破产。民众愁苦到如此,有什么可乐。也常常有诏书说从优抚恤,无非是一纸空文!想来皇帝住在深宫里,不知道这些实情。赵光奇代表千百万民众作出正义的斥责,唐德宗是无话可答的,只好免赵光奇家的赋役,算是答了话。他免一家的赋役,再不问别的事情,因为根本不想改正弊病。这正好说明官吏所有罪行,来源就在这个住在深宫的人。

敢在两税外加敛一文钱,以枉法论——剥削阶级用来统治民众的方法,不外乎暴力镇压与无耻欺骗两种。这两种相辅而行,但在平时总是用欺骗法,当一个朝代没落的时候,欺骗法使用得更为显著。陆贽说,“大历中供军、进奉之类,既收入两税,今于两税之外,复又并存”。又说:加税时“诏敕皆谓权宜,悉令事毕停罢。息兵已久,加税如初”。宣布以枉法论的是朝廷,无耻欺骗的也是朝廷,陆贽说得很明白。在这一点上,白居易比不上陆贽。白居易在《重赋》篇里说,“国家定两税,本意在爱人(民),厥初防其淫(加税),明敕内外臣:税外加一物,皆以枉法论。奈何岁月久,贪吏得因循。……夺我身上暖,买尔(贪吏)眼前恩,进入琼林库(皇帝宫内私库),岁久化为尘”,诗里把皇帝说成爱民,重赋全是贪吏所为,不管白居易主观上是否有意欺骗,这总是欺骗法的又一种形式。民众受了诸如此类欺骗法的影响,对皇帝存有幻想,不能较快地识破统治者的骗局,起义常因此受到阻碍。

均田法已废除,按一顷田纳税改为按亩纳税,应该说是合理的;征收实物改为折价收钱,也未必不可行,两税法代替租庸调法,实在是自然的趋势。陆贽、白居易等人指出两税法量出制入、巧取豪夺等种种弊害,确是同情民众的正论,但主张恢复租庸调法不免是一种迂论。他们真意所在,是要求朝廷量入为出,“取之有度,用之有节”,针对着当时腐朽政治,迂论也还算有些意义。不过,迂论终究是无用的,两税法终究是不可废的,唐穆宗时元稹在同州均田,应是较为切实可行的办法。元稹《同州奏均田》篇说,同州所属七县,自贞元四年(七八八年)定税额,至今已是三十六年。其间民户逃移,田地荒废;又近河诸县,每年河路吞侵;沙苑附近耕地,多被填掩,田地逐年减少,百姓税额已定,都按虚额征收。还有豪富兼并,广占阡陌,十分田地,纳税不过二三。民众负担过重,相率逃亡,州县收税着实困难。元稹说了这些情况以后,再说他均田取得的效果。他令百姓自报旧有和现有的亩数,百姓知道他有意均平赋税,所报大体真实。元稹依据所报田亩数,除去逃户荒地及河侵、沙掩等地,定出现存顷亩,然后取两税原额地数,通计七县田地肥瘠,贫富户一例按亩数和田地等级抽税。元稹说,从此贫富强弱,一切均平,租税可免逋(逃)欠。元稹所说均田,是均田赋,与唐前期的均田制名同实异。按田亩实数和田地好坏均摊两税原额,朝廷收入照旧,纳税人负担算是比较均平些,这就成为元稹的著名政绩。

豪富纳税十之二三,其余税额全部压在贫弱户身上,同州如此,自然别州也是如此。《新唐书·食货志》说,唐文宗时,豪富侵吞产业,并不转户,州县官也不去查问,原主已失地,但仍负担赋税,至于给豪富当奴、客,服劳役受刑罚比州县还凶恶。这种情形,唐文宗时如此,在以前和以后也是如此。民众在残酷剥削下,只能拾橡实维持生命或在豪富家当奴、客。这里引皮日休所作《橡媪叹》,可以看出农民生活的普遍现象,不言而喻,奴、客更是过着非人的生活。诗里说“山前有熟稻,紫穗袭人香……持之纳于官,私室无仓箱。如何一石余,只作五斗量!狡吏不畏刑,贪官不避赃。农时作(借)私债,农毕归官仓,自冬及于春,橡实诳饥肠!”这首诗真实地反映了还没有沦为奴、客的农民境遇,农民起义的完全正义性,也就一望而知了。

五 盐 茶 等 税

刘晏是唐朝著名的理财家,七五六年,正是安禄山作乱的时候,唐朝财政非常困乏,唐肃宗任第五琦为度支使。第五琦作榷盐法,凡产盐地方,都设盐院,亭户(制盐户)生产出来的盐,统归官卖,严禁私盐,从此盐税成为一种重要的收入。刘晏从七六年起,被任为度支、铸钱、盐铁等使,后来又兼转运、常平等使。铸钱、盐铁、转运、常平都是敛钱的手段,不过,得钱最多的还是盐税,刘晏理财主要就是增加盐税收入。第五琦创行榷盐法,每年得钱六十万缗,刘晏改进税法,到大历末年,他所管各使事的总收入,一年多至一千二百万缗,其中盐利占大部分,比初创行时增十倍以上。刘晏理财不同于其他聚敛者。聚敛者只顾要钱,不管民众死活;刘晏却兼顾民众,让民众也得些利益,在民众还能容忍的限度内,谋取大利,这是刘晏理财的特色。他在诸道置巡院,选择勤廉干练的士人作知院官,管理诸巡院。诸巡院收集本道各州县雨雪多少庄稼好坏的情形,每旬每月,都申报转运使司刘晏所在处。又召募能走的人,将各地物价迅速申报。刘晏掌握全国市场动态,在丰收地区用较高价钱籴入谷物,在歉收地区用较低价钱粜出,或用谷物换进杂货供官用,有多余再运到丰收地区去出卖。这样调剂的结果,物价大体上可免太贵太贱的危害,社会得以比较安稳,税收也就比较有着落。转运使的首要职务是运江淮米粮到关中,刘晏任职时,每年运米入关,有时多至百余万斛,通过砥柱,全部运到。他不仅在运输方法上能保证安全,更重要的是调剂物价,使入关米粮保证有来源,看来,贵籴贱粜,似乎对官府无利,实际是得了大利。刘晏改革榷盐法,尤其是大利所在。原来规定某些州用河东池盐,某些州用海盐,刘晏在产盐地设盐官,收亭户制成的盐转卖给商人,任令贩卖,各州县不再设盐官。海盐产量大,价比池盐低,运销地面极广,因之海盐和漕米以及茶叶集中地的扬州,成为全国最富饶的城市。起初江淮盐税每年不过四十万缗,后来增至六百余万缗,河东盐税每年只有八十万缗。扬州城市的繁盛,与刘晏兴盐利及运漕米是有关系的。

七八年,唐德宗信杨炎的谗言,杀刘晏。此后理财的官员多是刘晏的旧吏,但没有人能比得上刘晏。

茶作饮料,唐时自江南传到北方,逐渐盛行。据封演(唐德宗时人)《封氏闻见记》说,开元时,泰山有僧大兴禅教。学禅首先要夜里不睡眠,因此禅徒都煮茶驱睡。后来俗人也转相仿效,遂成风俗。城市多开店铺煎茶出卖,行人付钱即可得饮,极为方便。茶叶从江淮运来,名色甚多,堆积如山。僧徒生活是最闲适的,斗茶品条,各显新奇,因之在寺院生长的陆羽,能依据闻见,著《茶经》一书。《茶经》一出,更推动全国人饮茶。唐穆宗时李玨(音爵ju6)上书说,人都要饮茶,税太重,茶价自然增加,贫弱人更感困难。足见唐德宗以后,茶是朝廷重要的利薮。七九三年,唐德宗开始税茶,凡产茶州县,都设官抽税,十分税一,本年就得税钱四十万缗。此后,茶税渐增,唐文宗时,特置榷茶使。《新唐书·食货志》说,开成年间(唐文宗年号),朝廷收入矿冶税,每年不过七万余缗,抵不上一县的茶税。茶商经过的州县,官要抽重税。官给茶商特设旅店,收住宿税,称为搨地钱,甚至扣留舟车,勒索税钱。茶成为仅次于盐的大宗商品。《食货志》所说矿冶税抵不上一县的茶税,可能是指产茶的县,也可能是指销茶量大的县,不论是指那一种县,茶税无疑是重要的税收。

六 户 口

劳动人民是立国的根本。户口殷繁,自然人力充足,可以创造巨大的财富和灿烂的文化。远在公元二年(汉平帝元始二年),据西汉最后一次的户口记录,中国人口已达到六千万。这个人口数,看来似乎不算小,但对当时的疆域说来,除了中原地区人口稠密,其余地区人口却是稀疏的。《汉书·地理志》说,垦田仅占可垦田的四分之一。事实也确是这样,广大的长江流域还远没有开发,更不用说岭南地区。自东汉末一直到隋末,由于战争破坏,人口遭受可骇的损失。统治阶级大量杀人的罪恶行为,就在他们的史书里,也无法掩饰。两汉统一后得到进展的封建社会,因此基本上停滞了四百年。唐社会保持一百几十年的安宁,人口才大体相当于汉的数字,接着又是唐中期到五代二百余年的战乱,黄河流域人口遭受惨重的损失,北方社会进展又基本上停滞了。

唐朝三个时期,户口数的升降,都是与当时政治上的情况密切相关的。下面所举户口数,可以表示升降的趋向(数字不可拘泥)。户口下降,固然由于战乱和暴政,但流散终究多于死亡,自唐中期起,户口有时上升,有时下降,原因之一是未沦为奴、客的流散户有时重新立户籍,有时逃走又成为流散户。

唐初期的户口

唐制:民自黄至老,都得编入户籍,户籍三年造一次。因为急需补充人口,《武德令》里规定:“蕃胡内附者,上户丁税钱十文,次户五文,下户免之。附经二年者,上户丁输羊二口,次户一口,下三户共一口”,这种优厚待遇,自然会增加内附的人数。唐太宗初年,全国不满三百万户,到六五年(唐高宗永徽元年),户部奏报全国有户三百八十万。唐太宗在位的二十余年间,增加约一百万户,显然是在贞观政治影响下,大量流散户恢复户籍,并且吸收了边境外的非汉族人。此后,唐户口依靠人口繁衍、流散户复业、边境外居民内附等来源,一直在上升。七五年(唐中宗神龙元年),有户六百一十五万,口三千七百一十四万有余。这是武则天结束执政的一年,户口增长的速度,大体上与贞观年间相同。七二六年(唐玄宗开元十四年),有户七百零六万九千五百六十五,口四千一百四十一万九千七百一十二。这是宇文融两次检括逃亡户以后的数字,其中不免有浮报,但速度仍不变,即二三十年间增加约一百万户。七三二年(开元二十年),有户七百八十六万一千二百三十六,口四千五百四十三万一千二百六十五。七四年(开元二十八年),有户八百四十一万二千八百七十一,口四千八百一十四万三千六百九。七二六年至七三二年,仅仅六年间,增加到八十万户。七三二年至七四年,仅仅八年间,增加到五十五万户,当时唐玄宗正在准备“大攘四夷”,谋兴边功,吸收大量边境外居民入境,作为主要兵源,十四五年户激增一百三十余万,其中很大一部分当是从边外迁来。此后藩镇叛乱,长期割据,自成风气,河北三镇被看作化外,三镇兵将多是非汉族人,应是一个重要的原因。

七四年的户口数,是唐前期户口的最高记录。唐制,户分九等,丁多的普通民户,等级较高。法律禁止兄弟在父母生存时别籍异居。七四二年,唐玄宗令州县查勘,一家有十丁以上,放免两丁徭役,五丁以上放免一丁。朝廷宁愿放免丁役,不许无故析户分居。即使父母命子出继别户,新析户仍须与本户同等级,不得下降。供应徭役,与本户共计丁数,不得借口析居减免。朝廷重视丁多的民户,是因为这一类户能供给徭役和庸绢。假如一户有十丁,朝廷按户抽两丁服徭役,还有八丁出庸绢共十二匹。假如十丁分为五户,按户抽一丁服役,剩下五丁只能出庸绢七匹又二丈,再加因故减免,朝廷所得更少。唐制:封君所食真户,每户一定要有三丁以上。唐中宗时,太平、安乐两公主有势力,所食户都选择多丁的高户,足见不满三丁的小户,不能满足剥削者需求。朝廷所以重视多丁户的原因,也就很明白。

户分课户、不课户两类。按租庸调法纳税服役的普通民丁,称为课口,有课口的户称为课户。无课口的户称为不课户,不课户有多种:(一)贵族和外戚的亲属;(二)九品以上的职事官和勋官;(三)各级学校的学生以及孝子、顺孙、义夫、节妇同户籍的人都免课役;(四)老(六十岁以上)、残废、重病人、寡妻妾、部曲、客女、奴婢及“视流内九品以上官”(当是指流外九品),本人免课役,称为不课口;(五)有勋的百姓(从军有功,但非勋官)免课役;(六)新附户暂免课役,如春季来附,免役,夏季来附,免课,秋季来附,课役都免。以上各种免课役的人,在唐前期,大概为数不多,因之户口数中没有指明不课的户口数。

经过一百多年的安宁,开元末年户口数加上逃亡户口,人口总数大体上恢复到东汉末年的水平。

唐中期的户口

天宝年间,三年一造户籍的法令不再举行,户口数可能是从租税数推算中得出来的。安史作乱以后,唐德宗行两税法以前,赋税等于公开的抢劫,百姓大批逃亡,户口数更难凭信。行两税法以后,户口又比较有些准则。这三种户口数,用来看当时政治与户口升降的关系,还是可以作据的。

(1)七四二年(天宝元年)——天下县一千五百二十八,乡一万六千八百二十九,户八百五十二万五千七百六十三,口四千八百九十万九千八百。

(2)七五四年(天宝十三载)——天下郡三百二十一,县一千五百三十八,乡一万六千八百二十九,户九百零六万九千一百五十四,口五千二百八十八万四百八十八。这是唐朝户口的最高记录,但在数字上还不及西汉末年的户口记录。

(3)七五五年(天宝十四载)——天下户总数八百九十一万四千七百零九,其中不课户三百五十六万五千五百零一,课户五百三十四万九千二百八十;人口总数五千二百九十一万九千三百零九,其中不课口四千四百七十万九百八十八,课口八百二十万八千三百二十一。《通典》说这是“唐之极盛”,《通鉴》、《通考》都以七五四年户口为唐之极盛,三书所记户口数,疑同出于一个原材料。《通鉴》户数为九百零六万,《通考》为九百六十一万,《通典》为八百九十一万,九百与八百,六万与六十一万,六十一万与九十一万,必有传写的误字。按《通典》说,西汉末年户有一千二百二十万,唐比西汉少三百余万。按《通考》所记唐户数比西汉只少二百五十余万,显然有误。《通典》、《通鉴》所记唐户数都比西汉少三百余万,但《通典》、《通考》两书都作几十几万,《通鉴》独作几万,应以几十几万为是;《通考》九百六十一万不合少三百余万的说法,因之,七五四年或七五五年的户数当以《通典》八百九十一万有余为是。杜佑献《通典》在八一年,上距天宝不过四五十年,《通典》所记一般说来应该较为可信。至于《通典》户总数与课户不课户的合计,口总数与课口不课口的合计,都小有出入,自然也是传写有误。《通典》所记不课户比课户少,不课口与课口相比,竟多至五比一,实难通解,只好存疑。杜佑估计,连同逃亡户,天宝户实数,至少有一千三四百万。照杜佑的估计,逃亡户约有四五百万户,所谓逃亡户,实际上很大一部分是被贵族、官吏、地主、商贾、寺观所奴役的各种私属,其中庄客尤占绝对多数,唐朝这些统治阶级中人,无不生活优裕,尽量享乐,就是因为他们占有大量被奴役的逃亡户。

(4)七六年(唐肃宗乾元三年),《通典》说,本年有户一百九十三万三千一百七十四,内不课户一百一十七万四千五百九十二,课户七十五万八千五百八十二;有口一千六百九十九万三百八十六,内不课口一千四百六十一万九千五百八十七,课口二百三十七万七百九十九。《通典》又说,自天宝十四年至乾元三年,损户总五百九十八万余。损户加现存户只有七百九十一万,疑现存户应是二百九十三万,但不课户、课户的合计数,只有一百九十三万(不课户一百余万可能是二百余万之误)。不课户、不课口与课户、课口的比例,也同样不可解。书籍上数字大抵错乱难凭,乾元户口数只能表示安、史乱后,户口骤减,唐朝廷的地位非常危急。

(5)七六四年(唐代宗广德二年),有户二百九十三万三千一百二十五,口一千六百九十余万。广德户数比乾元户数多一百万,余数大体相同,广德口数与乾元口数也大体相同,疑依据同一原材料,《通典》记在七六年,《通鉴》、《通考》记在七六四年。

(6)七八年(唐德宗建中元年)《通考》说,天下两税户凡三百八十万五千零七十六。《通典》说,主户一百八十余万,客户一百三十余万,共得三百一十余万。《通考》所记两税户本于《新唐书·食货志》,与《通典》不符,《通典》当较为近似。

(7)八七年(唐宪宗元和二年),有户二百四十七万三千九百六十三(《通考》所记户数)。本年,李吉甫献所著《元和国计簿》。据《国计簿》所记,总计天下方镇四十八,州府二百九十五,县一千四百五十三。方镇中凤翔、鄜坊、邠宁、振武、泾原、银夏、灵盐、河东(以上是朝廷所属边境八镇),易定、魏博、镇冀、范阳、沧景、淮西、淄青(以上是藩镇割据的七镇)等十五道、七十一州,不报户口、不纳赋税。其余许多方镇也留用本境赋税,还要朝廷发给养兵费。朝廷每年收入,主要来自浙东、浙西、宣歙、淮南、江西、鄂岳、福建、湖南等八道、四十九州,一百四十四万户。《国计簿》指出,朝廷每年收两税、榷酒、斛斗、盐利、茶利等税共得三千五百一十五万一千二百二十八贯(缗)、石,比天宝赋税短少并不太多,纳税民户却比天宝少三分之二以上。唐肃宗以来,江、淮民众负担奇重,统治者依然骄奢淫佚,有恃无恐,《国计簿》正好给这种现象作了具体的说明。

重税下民众被迫逃亡,有些确是逃亡到别州,有些就在本地隐藏,官吏从而大获私利。唐宪宗时吕温作衡州刺史,奏称本州旧额户一万八千四百七,除去贫穷、死绝、老幼、单独等户,堪差科户有八千二百五十七。吕温到任后,查出官吏隐藏(私自收税的)不纳税户一万六千七百。吕温说“与其潜资(私利)于奸吏,岂苦均助于疲人”(与差科户同负担)。朝廷并不因此惩罚收私税的官吏,足见朝廷对地方官的控制力已经是十分衰弱。纳私税户多于纳官税户,以此为例,杜佑曾估计天宝年间户口,逃亡户至少有三分之一,应该说,不是缺乏根据的。

战乱和重税,使得民众逃亡,户口大耗损。但在朝廷、官吏、庄主等剥削者方面,收入并不感到困难,因为只要民众还生存着,他们就有利可取,不逃亡户被剥削,逃亡户也同样被剥削。

唐后期的户口

(1)唐穆宗长庆年间,《通考》说,有户三百九十四万四千五百九十五。《新唐书·食货志》作三百三十五万。《通考》说,唐敬宗宝历年间,有户三百九十七万八千九百八十二。河南河北三十余州,一向割据,不纳贡赋。唐宪宗连年用兵,取得暂时的统一,三十余州奉朝廷制度,申报户口。可是,八二二年(长庆二年),河北三镇又告割据,朝廷新增州县并不多。长庆、宝历户口激增的原因,似与唐暂时统一关系不大。八一一年,唐宪宗在制书里责备州刺史说,自定两税以来,以户口增损为考核地方官成绩的一个标准,因此,地方官用析户的方法作出虚数,又招引逃亡户入境,作为新附户,“至于税额,一无所加”,反而使人心动摇,土著愈少。唐宪宗说税额没有增加,是贪得无厌的谬见,地方官申报虚数,却是实在情形。唐后期几个户数,其中一部分应是虚数。

(2)八三九年(唐文宗开成四年),有户四百九十九万六千七百五十二。

(3)唐武宗会昌初年,有户二百一十一万四千九百六十。会昌末年,有户四百九十五万五千一百五十一。开成四年到会昌初年,不过两三年,为什么户数骤减。会昌初年到末年,不过四五年,为什么户数骤增。八五三年(唐宣宗大中七年),上距会昌六年不过七年,为什么全年税收只有九百二十五万余缗,其中租税五百五十万余缗,榷酤(茶酒)八十二万余缗,盐利二百七十八万余缗,比元和初年税收,还不到三分之一,户数却比元和初年多一倍。这都说明唐后期的户数,是地方官任便增减的虚数,真实户数是在减少,也就是朝廷纳税户大量被官吏、庄主、商贾等人夺去。自唐懿宗时起,诸方镇连户口的虚数也不报了,唐朝廷成为架空的朝廷。

唐前期行均田制,农民一般都得到土地,当时赋税较轻,政治较好,因之,田野开辟,户口渐增,社会经济呈现繁荣的景象,国家声威通到遥远的四方。这种富强程度,对过去所有朝代来说,是空前的,但对中国具备着的富强条件来说,唐前期的成就还是很有限的。以州县等级为例,上州不过四万户以上,中州不过二万户以上,下州不满二万户;县是六千户以上为上县,二千户以上为中县,一千户以上为中下县,不满一千户为下县。可见上州、上县的标准并不高。照杜佑所说,天宝户当有一千三四百万,一户以五口计,全国不过六七千万人,与土地相比,州县一般是地旷人稀,大有开发的余地。可是,剥削阶级贪欲的增长,比民众发展生产的速度高得太多,兼并愈来愈剧烈,赋税也愈来愈繁重,为争夺剥削权又发动战乱,战乱更加重了民众的痛苦。民众在残暴统治下,逃亡现象愈趋严重,生产力逐渐萎缩,到后来竟至无法再生产,最后爆发大起义,惩罚剥削者。唐中期和后期,剥削阶级就是这样厉行兼并、重税、战乱三件事,使得唐前期的繁荣社会遭受大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