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满5岁10个月的儿童能不能成为小学生?昨天,提交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二次审议《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修订草案)》明确规定,儿童入学年龄的界定应该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和儿童身心、智力生长规律。鉴于各市县学校学位情况不一致,不宜在法规中对提前入学问题作统一规定。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删除草案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要明确责任 防止适龄儿童中途辍学

关于防止适龄儿童失学问题,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为防止适龄儿童中途辍学,应当明确政府、学校及有关组织、家庭的责任,尤其要关注留守儿童的入学问题。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草案中增加三个方面规定:(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依法保障农村、城镇外出人员的留守子女就近接受义务教育。” (二)“村(居)民委员会、学校发现适龄儿童、少年未入学或者辍学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并协助政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或者复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与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采取措施,共同做好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或者复学工作。”(三)“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加强对适龄儿童、少年的教育和管理,不得使其监护的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辍学。”

建议增加适龄儿童就近免试入学程序

据介绍,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步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市、县、自治县征求意见,并就审议中提出的主要问题到部分市县进行了调研。法制委员会于11月17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提出一些主要修改意见。

在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提交审议的《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修订草案)》作出明确规定,在新学年开学之日后两个月内年满6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申请的,学校核实后应当准予入学,并不得为此收费。

针对关于儿童提前入学的问题,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儿童入学年龄的界定应该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和儿童身心、智力生长规律。鉴于各市县学校学位情况不一致,不宜在法规中对提前入学问题作统一规定。

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删除草案该款的规定。同时,建议增加适龄儿童就近免试入学的程序和适龄孤儿入学的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