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刊发的《人大代表急赴医院参与救人》报道,吸引了众多市民和省人大代表的关注。这则报道暴露了一个问题:危急情况下,“手术同意书”谁签字?在外流浪20年的黄结娥老太太,双足坏死,如果不截肢,可能有生命危险。但是,黄老太不愿签字动手术,医院一时也找不到她的亲人。最后,在省人大代表冯子辉的帮助下,老太的亲人找到了。

卫生部前日出台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回答了这个疑问:为抢救患者,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授权的负责人代签字。但是,这条规定也引发了市民的担忧:怎么保证医生不滥用权力?手术失败或误做手术怎么办?

常常要做一些“违法”的事

危急情况下谁来签“手术同意书”的问题,近年来出现了多例。去年6月18日,冷水江来长沙打工的农民工胡运来摔伤了,送到医院时情况非常危急,初步诊断为脾破裂失血性休克。如果不及时进行手术,肯定有生命危险。当时,胡运来不可能签“手术同意书”,他的家属也不可能赶到长沙。怎么办?最后,经医院领导同意,医生对胡运来实施了手术,挽救了他的生命。“这种做法,合情合理但不合法。现在,卫生部出台的新规范,填补了医疗机构实施以人为本、治病救人等方面的空白,对病人和医生都有好处。”

怎么保证医生不滥用权力

及时抢救无疑是好的,但是,在医患关系比较紧张的情况下,如果实施抢救后患者出现意外,其亲属很可能会来找麻烦,因为他们毕竟没有签字授权。之前,长沙有医院曾出现过这种情况,医院调动所有力量进行了抢救,最终却被告上法庭。”

确实,在医患关系比较紧张的情况下,更多市民对“医院代签字”表示了担忧:“但如果哪个医生有私心,滥用这个权力怎么办?怎么保证病人属于‘不做手术就不行’的危急情况?”“如果医院替病人做决定,结果手术失败怎么办?如果发现医生判断失误,手术根本不该做,怎么办?”卫生部的规范应该更明确,或者说,卫生部可以要求医院细化规范。

另有医院业内人士表示,就算是医院有了“代签字”的细则,并且,在危急时刻也遵守了这一细则,但是,如果手术失败,还是有可能被患者家属告上法庭,因此,卫生部门还应出台“医院免责条款”;同时,为了避免“医生滥用权力、判断失误”事件的发生,卫生部门应该出台更严格的“代签字”规定,毕竟,对于医生、医院来说,患者总是处于弱势地位。

应出台更详细的实施方案

得知卫生部出台新规范后,省人大代表冯子辉说自己很欣慰。“不管怎么样,此类问题已引起了很多人的关注,相关部门也在积极想办法解决问题,这是一种进步。”但冯子辉认为,卫生部的这个条款还是比较抽象,在实际执行中,恐怕还是会遇上各种新情况。

参与救治黄老太的长沙救助站站长黄智谋说:“卫生部的规范,只是对签字方面进行了初步明确,但没有细化。”他认为,如果没有更详细的配套实施方案,没有约束和强制措施,在实际过程中,医院也不会因此积极主动地代签字动手术,这样一来,新规范实施起来恐怕会有困难,也可能违背了出台规范的初衷。

典型案例

肖志军拒签字案2007年11月21日,怀孕9个月的李丽云因呼吸困难被“丈夫”肖志军(二人尚未登记结婚)送到朝阳医院京西分院治疗。医院建议进行剖宫产手术,但肖志军拒绝签字。

当天,李丽云和腹中的孩子双双身亡。

2008年1月24日,李丽云的父母提起民事诉讼,将朝阳医院和肖志军告上法院,索赔死亡赔偿金等;后又撤回对肖志军的起诉,并将索赔数额增加至121万元。

2009年12月,朝阳法院驳回李丽云父母121万元的索赔请求。鉴于朝阳医院同意给付一定经济补偿,法院酌定数额为10万元。

业内反应

“病历修改也存在不足之处”

卫生部出台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其实是之前一份“试行规范”的“升级版”。对于这份新规范,长沙市第四医院医务科科长王星娜就两个方面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王星娜认为:“以前,纸质病历的书写规范比较完善,具有法律效力,也被患者认可,但是,当时对电子病历的法律效力还存在争议。现在,新规定认可了电子病历书写的合法性。这是一个进步的地方。”

“试行规范”曾规定,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修改时,应当注明修改日期、修改人员签名,并保持原记录清楚、可辨。卫生部的新规范,保留了“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的内容,但删除了“修改时,应当注明修改日期、修改人员签名”等内容。“这肯定是新规范的不足之处,出现纠纷,怎么追究责任?”王星娜说。

2004年,湖南省卫生厅根据卫生部的“试行规范”,出台了《病历书写规范与管理规定》,细化了病历书写要求。现在,卫生部的“试行规范”升级为《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省卫生厅可能出台新版细化规定,加强病历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