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日前发布公告,面向社会公布《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草案)》,公开征求各界意见。应读者要求,本报记者近日采访了条例草案的起草人,请其解读该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明确规定,在职教师不得从事有偿家教和兼职活动。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平等对待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教师必须热爱本职工作,全身心地投入,以对学生高度负责的精神做好每一项工作。

新建居民区与配套学校应同步建设

条例草案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在制定城乡建设总体规划或组织实施区域改造规划时,应当结合义务教育的需要,将新建、改建、扩建学校纳入规划,其中新建居民区需要配套建设学校的,应当与居民区的建设同步进行;因建设需要拆迁学校的,应坚持先建后拆原则,重建的学校不得低于原有规模和标准;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建立校舍、场地、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维修、改造机制,每年定期对其安全性能进行勘察、鉴定,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应当及时予以维修、改造。

不得挤占学生文体课时

条例草案要求,学校和教师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方案和省定课程计划,提高课堂教学质量,规范作息时间,不得挤占科技、体育、文艺、实验和综合实践活动课时,确保学生参加体育锻炼、艺术培训和社会实践活动的时间。

此外,针对当前教育教学中存在的一些违背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的做法,草案作了一些禁止性规定,如不得违反规定增加学生课业负担,不得随意调整课程,不得利用休假、课余时间组织学生补课等。

非本地户籍少年儿童可在居住地就读

条例草案规定,非本地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适龄儿童、少年达到一定年龄时,应持本人及适龄儿童、少年的身份证明、居住证明、就业证明等材料,到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进行审核确认后,再向居住地的县(市、区)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就读申请,经批准就读的到指定的学校办理入学手续,接受义务教育。

此外,为保障其他困难群体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草案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制定和完善就学补助政策,保障农村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残疾学生等接受义务教育。

同时,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建设标准设置特殊教育学校(班),改善特殊教育学校(班)的办学条件,对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实行免费教育,提高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保障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