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教师评审权下放至省直管县市

据了解,在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方面,我省早已“试水”。2013年,湖南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在株洲、常德两地试点,增设正高级职称。

此前,中学老师的职称最高只能到副高,而小学老师职称最高是中级。《方案》提出,改革原中学和小学教师相互独立的职称(职务)制度体系,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统一职称(职务)等级和名称。初级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职务)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将中小学教师职称等级最高设置到正高级,打通了教师职业发展通道。

《方案》明确,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和实施。其中,正高级教师职称由省里组织评审;高级教师职称由市州组织评审;一级教师职称评审权下放至省直管县(市),其他县市区待条件成熟后再稳步下放。

改变过分强调论文、学历的倾向

根据规定,新的评价标准适应实施素质教育和课程改革的新要求,充分体现中小学教师职业特点。注重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切实改变过分强调论文、学历的倾向。

《方案》指出,在乡村学校任教(含城镇学校教师交流、支教)3年以上、经考核表现突出并符合具体评价标准条件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

同时,适当调整乡镇及以下学校教师岗位结构比例,中级增加5个百分点,高级增加3个百分点,重点用于解决在乡村学校工作满20年和30年,目前分别还是初级、中级职称,符合评审条件与标准的乡村学校教师;教师职称(职务)评聘向特殊教育教师倾斜,高、中级岗位职数在同类学校标准基础上上浮10%。

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小学教师可评正高职称;一级教师职称评审权下放至省直管县(市)……日前,省人社厅官网公布了《湖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方案)。其中,小学教师可评正高,打破小学老师职称“天花板”成为最主要的亮点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