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普通话,写规范字是教师的基本功之一,为了提高教师综合素质,促进全体教师说普通话,使用规范字,特拟订条例如下:

1、全园教职工必须将普通话,使之成为学校工作语言,并且每位教师必须达到幼儿园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

2、全园教职工在教育教学、行政管理、家长工作中必须正确使用国家能用的规范字和语言。

3、幼儿园语言文字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对各办公室、教师使用语言文字规范化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并及时在园务公开栏中通报抽查情况。

4、对在各类语言文字竞赛活动中获奖的教师给予相应的奖励,对积极参加幼儿园、街道、语委办组织的语言文字工作活动,并有突出表现的,给予适当奖励。

5、将教职工使用规范用字、用语情况同考核、评优相挂钩,凡是违反制度的第一次进行口头警告,第二次发现扣发奖金50元。凡被通报批评两次以上的教师,该学年度不能评为优秀,同时抽查结果作为校先进文明班组、校优秀教师评选的依据之一。

6、将幼儿使用普通话情况计入教师的日常考核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