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人口性别比的正常范围在103至107之间,即在出生100个女婴的同时,平均出生103至107个男婴。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结果显示,我国的出生人口性别比高达116.86,明显偏离正常值,而到了2004年这个比例已达121.2 。与城镇相比,农村的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尤为严重,这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

针对严重的性别结构失调问题,中科院院士、中国预防性病艾滋病基金会会长曾毅担心:“多个男子争夺一个女子为妻的尖锐矛盾,导致恶性事件的发生率大幅度上升。许多终生找不到妻子的男子生活质量极度恶化,其行为与心理不正常而导致一系列社会问题。他们很可能求助妓女满足正常的生理要求,既促使卖淫嫖娼丑恶社会现象恶性蔓延,又将大大增加艾滋病感染与发病率的上升。这些都将形成社会的不稳定甚至动乱,严重后果不堪设想。”

2010年后,这些人群开始逐渐进入婚龄,那时,男女婚龄人口的比例失衡问题将会产生严重的社会压力:成年男性中的某些困难人群会遭遇严重的“娶妻难”;买卖婚姻现象加剧;婚外性行为会增多;家庭稳定性也会受冲击;还会增加严重性违法和犯罪等社会不安定因素。

受中国传统文化“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思想影响是人口性别比例严重失衡的主要原因之一;由于女性本身的生理特征,在劳动过程中必须有相应政策保护,但女性在就业过程中始终没有获得平等的机会,就是国家机关在实际工作中对女性的就业也存在不能完全执行宪法、劳动法规定的情况;有缺陷的人口和户籍管理制度,如女孩出嫁至外乡,无法照顾老人的生活等一系列问题,也成了人们生育观念无法转变的一道坎;医疗机构经济利益的驱动,一般群众的传统生育观念使少数不法分子有了可乘之机,他们利用技术将产前胎儿性别鉴定、进行选择性人流、选择性出生作为他们的生财手段。

面对屡禁不止的地下“B超市场”,社会舆论强烈呼吁,应立法打击非医学鉴定胎儿性别。产前胎儿鉴定性别,进行选择性人流、选择性出生的行为,是导致中国出生人口性别比严重失衡的最直接因素,应当对这种行为给予严厉的打击。按照现行法律,司法机关应当对遗弃女婴、溺杀女婴的犯罪行为加大打击力度,由于女婴处于绝对弱势,因此对于查证落实的应当分别按照刑法的规定定罪,且按刑法规定的最高处罚量刑,决不姑息迁就。

人类生育在性别的分配比例上是非常合理而平衡的,但有些人试图打破这个自然规律,希望人为地选择胎儿性别。于是有人利用这种心理,制造了一个个伪科学的技术或方法,“生男神药”、“包生男孩”的广告,以及“帮您选择胎儿性别”的宣传离奇而荒唐的进入人们的视野,而生育知识的盲区让这些伪科学乘虚而入。本刊深感在遏制男多女少背后不良现象的同时,提高人群的生育科普知识水平更显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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