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3年起,利用3-5年时间,通过开展示范区工作,探索符合当地实际的艾滋病综合防治机制,阻止艾滋病进一步传播。
二、具体目标
1、在本示范区1-2类重点人群中建立监测点,适时地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2、提高健康教育水平,示范区群众预防艾滋病知识知晓率达到75%以上,其中14-49岁妇女及青少年知晓率分别达85%以上;高危人群知晓率达到85%以上;艾滋病病人及家庭成员预防艾滋病知识知晓率达到90%以上。
3、制定示范区医疗救治方案,使示范区内所有的艾滋病病人有机会得到免费抗病毒治疗和减、免费机会性感染治疗,90%以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得到规范的诊疗、监护和预防保健服务。
4、在以生产自救为主的基础上,开展互助互济,使示范区90%以上的病人能够得到相应救助和关怀帮助;采取收养、寄养等多种方式,使100%艾滋病孤儿得到生活救助和免费完成义务教育。
5、能够为愿意接受检测的高危、脆弱等人群提供免费自愿咨询检测服务。
6、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以及配偶人群中安全套使用率达到95%以上,其他高危人群达到70%以上。
7、建立性病诊疗服务网络,提供可及、规范的性病诊疗服务。
8、在以共用注射器吸毒传播严重地区,至少有一个开展美沙酮替代治疗或针具交换的试点。
9、在疫情严重地区,开展100%母婴传播阻断工作。
10、阻断经采供血途径传播。
11、建立符合当地实际的社区预防控制艾滋病的组织形式和管理机制,落实防治措施。
三、选择和确定的原则
1、示范区以县(区)为单位,当地根据疫情及救治工作需要,可先确定2-3个重点乡(镇),分步实施,扩展至全县(区)。
2、示范区内有高危行为人群比较集中的地区,重点是1995年前后有偿供血者较多的乡(镇),以及吸毒、卖淫嫖娼较为严重的地区。
3、示范区的县(区)级政府领导重视、支持艾滋病综合防治工作,各有关部门能够积极配合,乡村及街道有开展活动的积极性。
4、有较完善的防治队伍,有一定的工作基础和能力。
5、示范区经县(区)级人民政府申请,省卫生行政部门推荐。
6、卫生部根据示范区工作进展和质量对示范区适时进行调整。
四、示范区工作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围绕预防艾滋病病毒传播这一基本目标,结合本地实际,抓住防治重点,率先落实国家制定的防治政策,探索防治模式,达到保护群众健康,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
(一)组织领导
卫生部负责示范区工作的总体领导和协调,公安、司法、财政、宣传、广电、计划生育、民政、教育、农业等部委及全国妇联、共青团等社会团体配合支持。卫生部成立全国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管理办公室,设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示范区管理、协调、培训、指导、检查、经验交流等具体工作,每年组织1-2次督导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