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离婚率的不断上升,离婚双方对子女的探望权纠纷也逐年增多。许多人在离婚时由于忽视了对孩子探望权的主张,直到出现探望权纠纷时才向法院起诉。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离婚后的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即使离婚了,父母还是应该为孩子多作一些考虑,让孩子能够拥有一份完整的父爱和母爱。

 案例一
 35岁的张女士,是在2000年2月与丈夫协议离婚的,儿子由陈先生抚养。2003年11月,张女士诉至法院要求行使对儿子的探视权。
 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
 一、自2004年1月1日起至孩子独立生活前止,原告张女士有权在每年的春节、“五一”劳动节、国庆节将儿子带回家中共同生活两天。
 二、自2004年1月1日起至孩子独立生活前止,原告张女士有权在每月的第一周和第三周的周末将孩子带回家中共同生活(限白天)。

 案例二
 某企业的退休职工许某及老伴因探望孙子而被他们的前媳彭某以“侵犯监护权”为由告上了法庭,要求其停止侵害(即以后不准再去探望孙子)。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系被探望人的爷爷、奶奶,若双方无异议,在适当的场合,有节制地探望孙子也是人之常情。但两被告在监护人已有异议的情况下,仍认为探望孙子是正常合法的,不体谅原告另立新家的难处,坚持探望孙子则侵犯了原告的监护权,违反了《婚姻法》有关探望权的规定,即只有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故依照《婚姻法》有关规定,判决两被告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探望原告之子。

 案例三
 去年4月,黄某与徐某经法院判决离婚,3岁的儿子随母亲徐某共同生活。嗣后,双方在孩子的探望权履行过程中争执不断。自去年10月以来,黄某未能探视到儿子。黄一气之下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对儿子的探视权,要求每月探视两次。
 而徐某则认为,原告黄某要求探视儿子,她愿意履行协助义务,但是由于儿子尚年幼,坚决不同意黄某将儿子领回留宿。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黄某有探望儿子的权利,他主张每月两次探望儿子,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但黄某的儿子尚年幼,稳定的生活环境较有利于其健康成长,也有利于抚育方的管理和教育,故对黄某要求将儿子领回家留宿的请求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判令,原告黄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探视儿子两次,探望时间及方式为,每月的第二、四周星期六上午9时由黄某从徐某处领回,至晚上7时由黄某送回。编后语:什么是探望权,即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对于另一方抚养的未成年子女,有探望并与之团聚的权利。我市京口法院2003年单独就探视权提起诉讼的案件就有近20起。探视权纠纷呈现多样化。

 《婚姻法》的立法精神明确指出,是否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是衡量父或母探望行为的根本标准。因此,行使探望权的时间和方式的确定也应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

 对于探望纠纷,目前有两个解决途径:
 1.事先协商―――当事人在离婚的同时,为了日后在子女探望权问题上不产生纠纷,应该对如何探望子女、探望子女的具体时间、方式进行协商。如果子女大于l0岁,还要征求孩子的意见。
 2.法院判决―――离婚时,当事人对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离婚后,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可以单独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