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手工业概况

明代民间手工业十分发达,中期以后逐渐超过了官营手工业,成为明代手工业最重要的组成部分。究其原因,一是手工业品市场的扩大。官营手工业产品不是用于出卖的,它满足的是皇室和政府的各种消费,民间对手工业品的需求只能从市场上得到满足。这对商品经济是一个促进,而商品经济的逐步发展,又带动了民间手工业的发展,因而市场的存在和扩大是明代民间手工业存在和发达的基础。二是工匠制度的逐步瓦解。明代的工匠制度束缚了数十万国内的手工业者,这些人有着熟练的生产技术,是明代手工业生产的重要力量。而工匠制度强迫他们把时间和技术投入到官营手工业当中,客观上削弱了民间手工业的生产。但随着工匠制度的改革和瓦解,工匠有越来越多的时间投入到民间手工业生产中,应该说,这对于明代民间手工业的发展是有促进作用的。三是明廷的有关政策在客观上推动了民间手工业的发展。明朝廷对民间手工业,除金银、盐等生产外,政策上的限制并不十分严格,这就为民间手工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另外,明政府严格的赋税征收政策,使大批农民依靠土地无法生存,家庭副业成为他们寻求衣食的重要手段,明代民间手工业最雄厚的基础是家庭手工业。因此说政府的政策客观上推动了明代民间手工业的发展。

1.民间手工业的类型。

明代民间手工业类型大致可分为家庭手工业和作坊手工业两种。此外,还有一些以手艺谋生的手工业者,他们游离于家庭手工业和作坊手工业之外,但又与二者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这是一个时刻变动的不稳定的群体,故在此不作特别的叙述。

家庭手工业。明代的家庭手工业是民间手工业最基本的手工业生产形式,数量也最多。这种手工业是从家庭副业发展起来的,所谓“夫织妻络”就是其写照。徐光启在《农政全书》中对这种家庭手工业出现的原因有很透彻的分析:“上供赋税,下给俯仰。若求诸田亩之收,则必不可办”,于是各种开销“全赖此一机一杼”。正德《松江府志》卷四也有类似的说法:“俗务纺织,不只乡落,虽城中亦然。……田家收获,输官偿息外,未卒岁,室庐已空。其衣食全赖此。”这里所讲虽是松江府的事,但它很有代表性,各地的情况也基本如此。家庭手工业不仅包括为生计奔波的小户,就是一些衣食不愁的大户也往往兼营此业。“松人中产以下,日织一小布以供食。虽大家不自亲,而督率女伴,未尝不勤。”“吴人以织作为业,即士大夫家,多以纺织求利……如华亭相(指徐阶)在位,多蓄织妇,岁计所积,与市为贾。”

家庭手工业的产品基本有三种用途,一是出售,如徐阶家的织品即是如此。二是自我消费,“绢帛绫绸叠满箱,将来裁剪做衣裳。公婆身上齐完备,剩下方才做与郎”。明邝璠的《剪制》诗写的就是这种情况。三是向政府交纳赋税,洪武二十六规定:“凡民间一应桑株,各照彼处官司原定则例,起科丝绵等物。其丝绵每岁照例折绢,俱以十八两为则,折绢一匹。”明代夏税除征麦外,在洪武时只有绢,至弘治时有些地区还要加上苎布、麻布等织品。这些纺织品作为夏税的一种,土地所有者是必须出办的,而最终的承担者还是农民的织机。

作坊手工业。明代作坊手工业较之家庭手工业有明显的不同,一是规模较大,二是其产品完全是为进入市场而生产的。手工作坊有许多是从家庭手工业发展起来的,如纺织业中就比较普遍。张瀚自述家事时说:“毅庵祖家道中微……购机一张,织诸色纻币,备极精工,每一下机,人争鬻之。计获利当五之一,积两旬,复增一机,后增至二十余。”显然,二十多张织机已是一个规模不算小的作坊了,当时南京内织染局的额设机也才三百张。

除纺织业外,其他各行业都有作坊式生产。如陶瓷业、造纸业、制糖业、酿造业、造船业、冶铁业、木器制作业等等。这其中的很多行业离开作坊,生产是无法进行的,必须有分工协作才可完成,如铁冶业中的炒铁:“一人钳之,二三人锤之,旁十余童子扇之”,“计炒铁之肆有数十,人有数千。一肆数十砧,一砧十余人”。如果没有分工协作和大规模的人力投入,这些行业的生产就会停顿。

作坊手工业是以赢利为目的的,其产品为市场而生产,因而与商品经济联系密切,甚至有些作坊就是由商人投资经营的。因而作坊曾被认为是我国资本主义萌芽的诞生地之一。

2.民间手工业的行业种类。

明代民间手工业有多少种行业很难有确切的统计,这里也只作一般的介绍,以便人们有个大致的了解。

在著名的科技著作宋应星《天工开物》中,较全面地记录了明代的手工业生产技术,书中涉及到的行业有:作咸(制盐)、甘嗜(制糖)、膏液(榨油)、乃服(纺织)、彰施(颜料)、五金(矿冶)、冶铸(铸造)、锤锻(杂造)、陶埏(陶瓷等)、燔石(煤炭等)、杀青(造纸)、丹青(制墨等)、舟车(造船等)、佳兵(军器)、曲糵(酿酒)、珠玉(珠宝)。共有十六大类,其中有些类又可分为许多种,如乃服中就有棉纺、丝纺、织绒,甚至裘衣等。明代社会上的各种手工业行业,可以说,绝大多数不超出这个范围,只是具体分工更加细致而已。

需要指出的是,《天工开物》中只就生产技术本身加以介绍,基本不分别官方、民间,而事实上,就行业来讲,官方与民间要划出一个绝对的界限,是困难的。明洪武时统计的官匠行业有六十二种,到嘉靖时又多出八十余种,这是可以确知的明代手工业行业,那么民间的数字至少不会少于这个数字,第一工匠在不服役时,其技术特长的发挥是不受限制的(除造龙袍);第二民间的实际需要从品种范围来讲要多于官方。当时的人就说有三百六十行,这带有夸张成分,但却道出了民间手工业行业之多这个事实。

3.民间手工业的水平。

明代民间手工业的技术水平是高超的,甚至在一些行业远远超出官营手工业,如成化时因官匠不得力,下令在民间“雇觅高手造作供应”。下面我们通过当时人的一些记述,看看民间手工业的技术水平。

制瓷业居领先水平的一直是官窑产品,但民间也不乏高手,嘉万时期景德镇的昊十九就是一位。他所制瓷器“妙绝人巧”,“尝作卵幕杯,薄如鸡卵之幕,莹白可爱,一枚重半铢”。他的技术至清代犹为人钦羡。

陶器制作,明代也是高人辈出,宜兴陶名传天下,与当地高手众多不无关系。“宜兴罐以龚春为上,时大彬次之,陈用卿又次之。锡注以黄元吉为上,归懋德次之。夫砂罐,砂也;锡注,锡也。器方脱手,而一罐一注价五六金”。关于宜兴这些高手制作的陶器,清人记录也颇多,如吴骞在《阳羡名陶录》(上)中说时大彬的壶“前后诸名家,并不能及”。

造纸业中纸的质量、种类都超过已往,其中特种工艺纸也相当普遍。“吴中无纹洒金笺纸为佳,松江潭笺不用粉造,以荆川连纸,背厚砑光,用蜡打各色花鸟,坚滑可类宋纸。”四川的薛涛笺也颇负盛名。

制糖业已熟练地掌握了白砂糖、冰糖的制作技术。此外,造船、园林、工艺等等行业的技术都达到相当水平,这里就不一一叙述了。

民间手工业的生产水平也是十分可观的。如山西阳城一县的铁产量在天顺时已达七百五十万至九百万斤。纺织业的生产水平虽无明确记载,但可以从征收的官税上推断:洪武二十四年全国共征收�绢布六十四万六千八百七十匹,永乐二十一年征收布帛二十二万五千一百八十三匹,成化二十三年征收绢十九万零七百四十九匹、布一百十五万一千七百七十九匹,嘉靖四十一年征收绢三十二万零四百五十九匹、布十三万二千二百零六匹,万历三十年绢布共征收五十九万一千三百十四匹。政府的夏税的数字只是一个最基本的数字,此外加上供税以外的产品,其生产量当是很大的。其他行业的生产量有的是可估的,有的是不可估的。但有一点是清楚的,即要满足全国五千多万人口的消费,其生产水平必要保持在一个相当的高度。

明廷对民间手工业的管理

明朝廷对民间手工业的管理,基本不介入生产环节,而主要是通过税收和法律。此外一些行业在生产前要经政府的批准,如民窑烧瓷、民矿开采均须主管部门同意,否则即是违法。

1.税收管理。

明代对民间手工业的税收有货币和实物两种,货币税如手工业作坊的门摊税,实物税如小产品的抽分等。

门摊税本是商税的一种,主要向商人征收,但由于手工业作坊多是带有经营性质的,故从明初开始即已征收此税。洪武初年规定:“凡诸色人等踏造酒曲货卖者,须要赴务投税方许货卖。违者并依匿税科断。”“如卖酒之家,自无曲货者,须要收买曾经投税曲货造酒货卖,依例办纳酒课;若系自行造曲,亦须赴务投税。”宣德元年规定,酒醋等税收由当地有司收纳,政府“给与由帖执照,每月一次点视查考”。如果不按照规定交税,除治罪外,罚钞一千贯。同年还规定:裱褙铺月纳钞三十贯,油房、磨房每座月纳门摊税五百贯。在京的缎子铺月纳钞一百二十贯,油、磨、糖、机、粉、剪裁、刺绣等作坊每月三十贯。

在京作坊的税钞由宣课司和都税司征收,而税额的制定由户部负责。

除门摊税外,有些手工业产品还要抽分,“薪炭、竹帚、锄柄、担柸,例当抽分”。如匿不报税,要一半入官。这类产品多系家庭手工业生产,在生产时无须向官府纳税,但在出售时,官府则以抽分待之,可见政府税网之密。

但明代有一些手工业品是免税的,如染练自织布帛,农用之器,日用杂物,在永乐元年的规定中均属免税范围。

明代矿税是政府十分重视的一项税收。洪武二十八年罢官冶,“令民得自采炼而岁输课,每三十分取其二”。这是指铁冶,金银的开采,明初一直是禁止的,但到后来这方面的管制也不严格了,并在事实上予以承认。

民间开矿首先要得到政府的允许,所谓“陈之官而准焉”。输税的多少也由官府规定,云南的银矿税是这样制定的:“商民凿穴得砂,先呈官府辨验,然后定税。”矿税以征实物为主,万历时浙江铁课每年七万四千五百八十三斤,福建二十九万九千一百五十五斤,广东潮州铁课是七万斤。

据《广志绎》卷五载,在云南,民间开矿把矿石分为四堆,其中一堆“则监官领煎之以解藩司者也”,这部分就是矿税。其他地方的民矿如何输税,情形不详。

2.法规管理。

明朝政府对民间手工业的管理,虽不直接介入生产环节,但它的各种法规对手工业的生产却有很多限制。这些法规实际上是政府对民间手工业的重要控制手段。

明代有关民间手工业的法规大致有两类内容,一是规定不可以经营生产的范围,这是最主要的一类。二是强调要生产合格的产品。

明代法规中划定的民间不允许从事的手工业生产有:织造违禁物品,包括有龙凤图案的各种纺织品。“凡民间织造违禁龙凤文纻丝纱罗货卖者,杖一百,段匹入官。机户及挑花、挽花工匠同罪。”除龙凤文外,蟒、飞鱼、斗牛等图案也是禁止民间织造的,如果违反,“工匠处斩,家口发充边军”。这项规定的背景是“官民房舍车服器物之类各有等第”,不许僭用。这是封建等级观念所使然,也是维护统治地位的一种手段。实际上这类规定的目标,并非直接针对工匠,但工匠则成了被殃及的池鱼。

民窑生产中,一部分瓷器也是明令禁止的,“禁江西瓷器窑场烧造官样青花白地瓷器”。后来不仅青花白地瓷不许生产,就是黄、紫、红、绿、青、蓝等地的青花瓷也不许生产。违者首犯凌迟,籍其家产;知情不举的连坐。处罚是严厉的,其目的无非是维护朝廷的特权。因为这些种瓷器均是皇室用品,或皇帝赏赐官员、外国使臣的钦赏之物。如果民窑生产这些瓷器,皇帝所特有的权力的威严就有可能丧失。而当时确有私自生产此类瓷器或赠送官员或卖给外国商人、使臣的现象,所以,朝廷的严厉禁止就不难理解了。

明廷对民间铸造业的禁令是不许私铸铜钱。“凡民间私铸铜钱者绞,匠人罪同”,“私铸铜钱为从者问罪,用一百斤枷枷号一个月,民匠舍余发附近充军”。货币生产是政府的特权,不许私铸铜钱,这在各代均是如此。

除以上所列外,明廷还有制盐业的私煎之禁、矿冶业的金银之禁、杂造业的火器之禁和度量衡之禁等等。从这些禁令中我们可以清楚看出,凡涉及政府或皇帝专有的产品,民间手工业是不能问津的,至少在法规上如此。

在明代的法规中,还有一类强调的是产品的质量,“凡造器用之物不牢固真实,及绢布之属纰薄短狭而卖者,各笞五十,其物入官”。“夏税农桑绢匹,务织造紧密厚重,双经双纬。除两头色丝长二尺外,净织钞尺长三丈二尺,阔二尺。”这类法规虽少,但它体现了政府对民间手工业品质量的重视,以致不惜把这类问题写入律法当中。

明代对民间手工业的管理总体来说,强制性较少,虽然也有一些,但不足以阻滞民间手工业的发展,这可说是明代民间手工业发达的一个重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