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对幼儿园的申办审批管理,促进我省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3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实行统一的幼儿园申办审批制度。具体办法如下:

一、凡在我省范围内举办各类幼儿园均应进行申办和审批。

二、审批机关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三、举办幼儿园,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单位举办的,举办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个人举办者必须是享有政治权利、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中外合作办园,华侨或港、澳、台同胞与内地合作办园,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有稳定、可靠、合法的经费来源。

4.具备幼儿园设置的基本条件(见《浙江省幼儿园准办标准》中的相关条款)。

5.机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冠以“全国”、“中国”、“中华”、“国际”等字样,不得使用易产生误导的词汇。已办幼儿园的园名中如有此类字样,在重新审核时应予以更正。幼儿园对外用名必须与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意的名称一致。

四、申请筹办幼儿园,申办者应当向所在县(市、区)教育局提交下列材料:

1.办园申请报告(原件),举办者的签字、印签,以及所在乡镇(街道)政府签署意见、盖章。

其中申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举办者、幼儿园名称与地址、培养目标、办园规模、办园形式、办园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资质证明(交复印件,验原件)。

举办者是个人的,须提供身份证及简历,注明现地址、联系方式,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举办者是法人单位的,需提供单位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及法定代表人简历等(交复印件,验原件)。

3.经费来源、资金数额的有效证明文件(原件)。

由银行出具的举办者存款证明,各县(市、区)可根据申办幼儿园的规模和园舍产权状况自行确定本地区的资金数额标准。举办者为两个及以上单位和个人的,需提供各自的出资数额、出资比例证明。

4.园产来源证明材料(交复印件,验原件)。

属自建园舍的需载明产权;属租房办园的须提供租赁合同意向书(原件);属捐赠性质的园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证明文件(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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