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先生买了一只热水袋给自己7个月大的幼儿取暖,未料热水袋爆裂,致幼儿身体大面积烫伤。日前,南汇区法院一审判决生产商上海某橡胶制品厂赔款8.4万余元。

2004年11月27日,戴先生使用一只2003年底购买的热水袋给女儿取暖。稍顷,女儿大哭,戴先生发现热水袋已爆裂,女儿身体大面积烫伤。戴先生迅即将女儿送医院治疗。

经鉴定,戴先生女儿身体烫伤程度分别构成九级、八级、七级伤残,颈部、胸腹部增生性疤痕需进一步治疗。去年10月,戴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厂家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热水袋包装上虽写明保质期一年,但未写明生产日期,也没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戴先生女儿的损害结果是热水袋造成,故生产商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