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 实 录

明实录是明朝官修的“国史”,是明朝最重要的官修史籍。明朝共修有十三朝实录:

《明太祖实录》二百五十七卷;

《明太宗实录》一百三十卷;

《明仁宗实录》十卷;

《明宣宗实录》一百十五卷;

《明英宗实录》三百六十一卷;

《明宪宗实录》二百九十三卷;

《明孝宗实录》二百二十四卷;

《明武宗实录》一百九十七卷;

《明世宗实录》五百六十六卷;

《明穆宗实录》七十卷;

《明神宗实录》五百九十六卷;

《明光宗实录》八卷;

《明熹宗实录》八十四卷。

其中建文朝无实录,《太宗实录》前九卷为《奉天靖难记》,不书建文年号,只写元、二、三、四年,卷十上至卷十五记建文四年(1402)秋七月燕王朱棣夺位后之事,时未改元永乐,革除建文年号,称洪武三十五年。景泰朝实录附于《英宗实录》中,虽未单独修纂,却也未废年号。崇祯朝明亡,故无官修实录。

明制,新皇帝登极后,即诏修前朝实录。历朝开局修纂实录,均设监修、总裁、纂修诸官。礼部咨中外官署采辑史事,并派遣官吏、国子生等分赴各地访求前朝事迹,札送史馆。实录修成后,誊录正副二本,底稿于正式进呈前焚于太液池旁椒园。正本嘉靖前藏于内府,嘉靖十三年(1534)后,藏于皇史宬。副本初藏于古今通集库,后改藏于内阁。

《明太祖实录》凡三修。《明史·艺文志》记:

《明太祖实录》二五七卷。建文元年(1399)董伦等修。永乐元年(1403)解缙等重修。九年(1411)胡广等复修。起元至正辛卯(1351),讫洪武三十一年戊寅(1398),首尾四十八年。万历时,允科臣杨天民请,附建文帝元、二、三、四年事迹于后。①

今所见之《明太祖实录》,即三修本,前二修本则均已不得见其书。

《明太祖实录》三修本成书于永乐十六年(1418)。自建文元年初修之始,至永乐三修告竣,二十年间三成其书。中经“靖难”之役燕王夺位,政事、人事变动甚大,因而引起对本书的各种议论,加之历来史家多称颂建文“宽仁”,不满于燕王夺位后对建文遗臣之杀戮,故多指斥永乐中之三修,“事皆改窜,罪在重修”。然而究其修纂史实,并不尽如此。

《明太祖实录》初修于建文元年正月,书成于建文三年(1401)十二月,前后凡三年。

当洪武晚年,太子朱标病逝,太孙朱允炆年幼,诸王觊觎皇位,藩衅已萌。洪武三十一年(1398)七月,命曹国公李景隆突执周王,废为庶人,数日后,便有“征江西处士杨士奇充实录纂修官”之命。至建文元年正月正式开局修书,则同月又废代王。四月湘王自焚,五月废齐王,六月废岷王,七月燕王朱棣起兵北平(今北京),“靖难”之役爆发。建文三年十二月书成上呈时,则燕王挥师南下,战局已定。半年后燕师入南京。由此可知,其一修《明太祖实录》始于“靖难”起兵之前夕,终于燕王夺位之前夕,大略与“靖难”之役相始终。在这一历史背景下修成的《明太祖实录》中,对于燕王及诸藩的记述,自然会多有指斥之处。因此燕王夺位后,“以前任知府叶惠仲等修《太祖实录》,指斥靖难君臣为逆党,论死籍没”。

既然《明太祖实录》中有此记述,燕王朱棣夺位后必然亟命修改,建文四年(时改称洪武三十五年)十月,下令重修《明太祖实录》,此距燕王夺位仅三月,而距建文一修成书尚不足一年。利用这次改修《明太祖实录》以正其夺位之名,这与当时大戮建文遗臣目的乃是一致的。

这次重修,前后仅用了八个月,至永乐元年六月即匆匆成书。全书一百八十三卷,分写一百六十五册,此即所谓《明太祖实录》二修本。从修纂时间及过程来看,这并非一次真正的重修,而只是在原书基础之上,将其中触犯忌讳之处作删改增订而已。这是出于当时形势所需,“又成于急促,未及精详”。因此便决定了此书必然还将有第三次修纂。

《明太祖实录》第三次修纂始于永乐九年,至十六年五月书成,历时六年七个月。全书计二百五十七卷,分写二百五十册,又有《宝训》十五卷,分写十五册。

这次修纂有两个突出特点:一是当时全体内阁成员几乎都参与了修纂工作;再是监修官姚广孝和夏原吉均直接参与修纂工作。

从这三次修书参与的人员来看,虽然主要修纂者人数相当,但情况却有所不同。一修、三修用人较为精当,二修人数虽多,却有不少挂名而实未与者。如《进实录表》中所列之王景、胡俨、杨荣、金幼孜等,《明太宗实录》、《明史》等书均未记其与修之事。其领衔监修者李景隆才品均劣,又多用监生、生员,此为永乐之初,史官乏人,且当时在政局变动之后,人心未定,岂能尽心于考订编修国史。至三修之时,朱棣已用胡广之言,停止追治所谓“奸党”,时当永乐盛世,所用多为当时名臣,着力于“访问考稽,从实修纂、补遗、润色,次第成书”。因此三修本从内容上不仅较前二修丰富,而且较前二修为好。

《明太祖实录》一修、二修本今均已不得见其书。《明太祖实录》二修书成,即焚一修本,为使不留改动之痕迹。但三修书成,却并未焚二修本。是以二修本曾传至明末。明末清初顾炎武曾记:“闻之前辈老先生曰:《太祖实录》凡三修。一修于建文之时,则其书已焚,不存于世矣。再修于永乐之初,则昔时大梁宗正西亭曾有其书,而洪水滔天之后,遂不可问。”

明实录中另一部被改修的是《明光宗实录》。

明光宗朱常洛在位仅一个月,实录仅八卷,但却经历二修。《明史·艺文志》记:

《光宗实录》八卷,天启三年(1623)叶向高等修成。有熹宗御制序。既而霍维华等改修,未及上而熹宗崩,至崇祯元年(1628)始进呈,向高本并贮皇史宬。

《明光宗实录》的改修,源于明万历以后的党争。据史载初修本出于周炳漠、张鼐之手,而由叶向高裁定。“初,天启时,诏修《光宗实录》,礼部侍郎周炳谟载神宗时储位臲及‘妖书’、‘梃击’诸事,直笔无所阿。其后忠贤盗柄,御史石三畏劾削炳谟职。忠贤使其党重修,是非倒置。”对此,叶向高早有所虑,曾说:“光宗在位仅一月,实录所载多潜邸时事,然其间亦有干碍而难直书,牵连而难尽书。脱稿日余与同官互阅,皆以为允。而自余归后,言者哄然,以张差、进药、移宫三事为非是,得旨改正。”张差即“梃击”之主犯,进药即“红丸”案。这明末三案是阉党与东林党冲突之焦点。待到天启四年(1624)魏忠贤大肆诛灭东林党人后,便必然要改述其史事。朱国桢《皇明大政记》称:“光宗在位止一月。实录先上,以‘三案’改修。盖群奸仗魏逆之势恣行如此。首先建议者黄承昊也,把持涂改者霍维华、谢启光、徐绍吉也。”

阉党所篡改,以“三案”史事为主,但光宗在位仅一月,为太子时有“梃击”案,即位后有“红丸”案,死后又有“移宫”案,贯穿其全部活动,实属大事,是非亦明。阉党所改之《光宗实录》,“不为人采信,明史馆不予传录,故终于湮没无传也”。今所见《明光宗实录》乃叶向高等原修本。

明十三朝实录,除《明太祖实录》、《明光宗实录》经重修外,余皆无重修本。

清人徐乾学曾对明诸朝实录给予概论:

明之实录,洪、永两朝,最为率略。莫详于弘治,而焦芳之笔,褒贬殊多颠倒。莫疏于万历,而顾秉谦之修纂,叙述一无足采。其叙事精明而详略适中者,嘉靖一朝而已。仁、宣、英、宪胜于文皇,正德、隆庆劣于世庙,此历朝实录之大概也。

此为就明实录本身之比较而言,至于明实录之史料价值,则自明朝以来,史家多有所议论,且多批评之辞,惟明史家王世贞及清人万斯同较为公允。

王世贞称:“国史之失职,未有甚于我朝者也。故事有不讳始命内阁翰林臣纂修实录,六科取故奏,部院咨陈牍而已。其于左右史记言动,阙如也。是故,无所考而不得书,国忸衮阙,则有所避而不敢书。而其甚者,当笔之士或有私好恶焉,则有所考无所避而不欲书,即书,故无当也。”“虽然国史人恣而善蔽真,其叙章典、述文献,不可废也。”

万斯同虽对明实录“暗于大而明于小,详于细而略于巨”给予批评,但仍对其有推崇之论:“吾少馆某氏,其家有列朝实录,吾默识暗诵,未敢有一言一事之遗也。长游四方,从故家求遗书,旁及郡志邑乘杂家志传之文,莫不网罗参互,而要以实录为指归。盖实录者直载其事与言,而无所增饰者也。因其世以考其事,核其言,而平心察之,则其人之本末,十得八九矣。然言之发或有所由,事之端或有所起,而其流或有所激,则非他书不能具也。凡实录之难详者,吾以他书证之,他书之诬且滥者,吾以所得于实录者裁之。”

明实录从《太祖实录》起便强调事直文简,理明义彰,对典章制度记述尤为详明,成为后世研究有明一代典制的最主要史料。明实录的另一重要特点是收有重要人物传记,其中虽间有隐讳失实之处,但仍保留了较为丰富之史料,成为后人纂修明史列传及研究这些人物和历史的重要资料。

对于明实录中保存的史料,不同研究范围的人,见解也不相同。总括来看,明实录所记,偏重于政治事件、制度,而缺乏社会经济方面内容,这是史官们囿于封建正史编修传统之必然结果。

《皇明宝训》

《皇明宝训》与明实录一样,亦为明代之官修正史。有明一代先后共修有十三朝宝训:

《明太祖宝训》十五卷,今存六卷;

《明太宗宝训》五卷;

《明仁宗宝训》二卷;

《明宣宗宝训》五卷;

《明英宗宝训》三卷;

《明宪宗宝训》三卷;

《明孝宗宝训》三卷;

《明武宗宝训》二卷;

《明世宗宝训》九卷;

《明穆宗宝训》二卷;

《明神宗宝训》十二卷,今存十一、十二卷,共十二页;

《明光宗宝训》一卷,已残,存七页;

《明熹宗宝训》四卷,存五十三页。

明制,宝训与实录同时修纂。其制始于永乐中三修《太祖实录》。夏原吉《进实录表》中称:

谨撰述太祖圣神文武钦明启运俊德成功统天大孝高皇帝实录二百五十七卷,计二百五册,宝训五十七卷,计十五册,谨伏阙上进。

表中所称宝训五十七卷,今已不存。待到万历年间吕本校订刊行《皇明宝训》时,《太祖宝训》仅存六卷,自太祖至穆宗共四十卷。美国国会图书馆藏有此刊本,台湾影印出版。

所谓宝训,即为皇帝语录,按照内容分类辑录。这些内容实录中均有记述,文字也尽相同,不过将“上曰”之类,改为“太祖曰”罢了。但是宝训集中了皇帝的言论,又分类开列,易检索,易读,作为“遗之子孙”的训条,既实用又方便。

以《太祖宝训》为例,卷一:论治道、敬天、孝思、谨好尚、谦德、经国、封建、兴学;卷二:尊儒术、圣学、褒功臣、教太子诸王、正家道、厚俗、议礼、兴礼乐、崇教化;卷三:任官、守法、求言、纳谏、去谗佞、却贡献、勤民、理财、节俭;卷四:戒奢侈、励忠节、报功、警戒、弭灾异、屏异端、评古、仁政;卷五:求贤、恤刑、赏罚、宽赋、恩泽、赈贷、保全功臣、礼前代、礼臣下、训将士;卷六:谕群臣、武备、驭夷狄、怀远人、辨邪正、育人才、务实。共五十一目。此为有明一代宝训之开创,后世所辑,均依此体例,仅分目略有不同而已。

明朝诸帝,优劣殊分,太祖、太宗(成祖)均以百战创业,勤于政务;仁、宣守成,弘治中兴,亦有所建树,言论中,多有可取之处。至武宗、世宗、神宗、熹宗诸朝,荒政怠国,言行不一。所谓“宝训”,不能反映其实,史料价值也就较差了。顺便一点要说及的,明朝皇帝训言、敕谕、批文,均多白话,“宝训”所用文言,盖出自史官润饰之笔。

《大明会典》

简称《明会典》,前后共纂修三次,第一次于弘治十年(1497)开始纂修,弘治十五年成书,于正德六年颁行;第二次于嘉靖年间续修五十三卷,未颁行;第三次于万历四年(1576)重修,至万历十五年修成,为二百二十八卷。

会典修纂 会典者,汇集一代之典章制度也。其体例首创于《明会典》。“四库”收于“政书”类。历代典籍中,“政书”一类,首推杜佑《通典》,但其所记乃上起三代,下迄唐中叶,通述历代政治经济制度之沿革;唐人苏冕撰《会要》四十卷,始有述一代典制之作,今得见者,宋人王溥《唐会要》。然而“会要”体,旧作类书,盖为检索之便,述事简明。《唐会要》因所录史籍散佚不存而独具价值,至两汉、三国及明之会要,则俨然工具书。

《明会典》不同于《通典》及“会要”诸书。其专述有明一代之典章制度,且经多次补纂删润,备载诸典制之事例,为当朝人修当朝典制最为丰富充实者,后为清人所沿袭而作清会典及事例。《明会典》之修纂,可溯源于明初。明人称:

会典一书,盖昉《唐六典》而加详焉。太祖初著《诸司职掌》,至英宗复辟,复命词臣纂修条格,以续职掌之后。盖会典已权舆于此,但未及成帙耳。

国初事简,有《诸司职掌》为典章制度之依据。至英宗以后,事例渐繁,故修条格,续于职掌之后,一为明了典制之更迭依据,且可条存事例为今后用据之本。

会典之正式开局始于弘治十年(1497)三月,孝宗命徐溥、刘健、李东阳、谢迁充总裁官,程敏政、王鳌、杨守阯充副总裁。当日又有内阁大学士徐溥等请赐所修书籍名目,使“纂修者有所依据,承行者易于遵奉”。“上命书名《大明会典》”。

此为初修会典之始。此修先后凡五年,至弘治十五年(1502)十二月书成。实录记:

纂修《大明会典》成,翰林院进呈,上御奉天殿受之。文武百官各朝服侍班行礼毕,赐总裁等官少傅兼太子太傅户部尚书谨身殿大学士刘健等宴于礼部,命英国公张懋及六部尚书、都察院左都御史侍宴。

典极隆重。即日孝宗亲为制序,但未及刊行。

弘治十年敕修会典时,内阁首辅为徐溥,故当时总裁官以徐溥为首。次年春,刘健进少傅兼太子太傅,代徐溥为首辅,徐溥以目疾乞归,逾年而卒。十五年《大明会典》成书,刘健“加少师兼太子太师、吏部尚书、华盖殿大学士,与(李)东阳、(谢)迁同赐蟒衣”。

此修因未及刊行,内容不甚详。今正德会典基本便是弘治原书。今所存正德会典及万历会典前均有孝宗《御制明会典序》,并有《纂辑遗书》与《弘治间凡例》。可知书凡一百八十卷,所据有《诸司职掌》、《皇明祖训》、《大诰》、《大明令》、《大明集礼》、《洪武礼制》、《礼仪定式》、《稽古定式》、《孝慈录》、《教民榜文》、《大明律》、《军法定律》、《宪纲》。

弘治会典虽未刊行,但它却开创了《明会典》的基本体例。以往于会典之体例,或称其“盖昉《唐六典》而加详焉”。或以为其仿《元典章》之旧体。此不过后人类比之法。依四库之分类,《唐六典》列于史部职官类,不入政书。《元典章》则并非尽以官署为纲,且“体例瞀乱,漫无端绪”。不足与明会典相拟。

关于会典体例,弘治间凡例已有明述:“本朝旧籍,惟《诸司职掌》,见今各衙门遵照行事,故会典本职掌而作。”又据明人所记,天顺间已有词臣纂修条格,以续职掌之后,遂开会典之先例,弘治开局修纂,依此未变。

会典首刊于正德四年(1509),正德《御制明会典序》称:

朕嗣位之四年,为正德己巳。检阅前帙,不能无鲁鱼亥豕之误。复命内阁,重加参校,补正遗阙,又数月而成。

可知此次刊行,对弘治原书有所校补,且时经数月。正德校刊会典,始于四年五月:

初纂修《孝宗实录》成,命吏部查纂修官事例。既而又令查其中尝与修《大明会典》已升及守制未升者职衔、履历与到馆日期,至是上之。诏纂修实录,重事也,其即照例拟升职等第以闻。且谓先年刘健等以编纂会典为名,多所糜费,已升之职,俱革之。其书仍令大学士李东阳等复视更定,务令明白。

此本为刘瑾专权,裁抑文臣之举。同年为避刘瑾请迁南京之户部郎中陈洪谟记称:“初,《大明会典》成,内阁自李东阳而下至翰林、春坊皆升职。瑾以为破坏祖制宗书,妄增新例,毁其书,悉追夺各官升职,惟东阳不夺。”东阳虽未夺官,仍有降支俸禄之罚。降职者有梁储、靳贵、傅珪、朱希周、毛纪、潘辰、周文通、沈冬魁、张芮、毛澄、顾清、杨守阯、王华,降俸者并有杨廷和、白钺、刘机。刘瑾干部拟降处以议未尽满意,时得旨从之,“仍谓吏部奏拟欺隐含糊,法有未尽,姑存大体不究”。主要即为李东阳降俸为未能尽法。“瑾欲裁抑儒巨,谓旧例纂修升秩为过,故先革其所以升者,而复加之,以示己(瑾)恩”。先是以修《孝宗实录》已有升赐,事载四年四月实录,至此旋降旋复均出刘瑾之意。

黜降之外,陈洪谟有“毁其书”之记述,殊可存疑。实录仅谓刘健等“多所糜费”。陈洪谟则记有“以为破坏祖宗制书,妄增新例”云云。然观刘瑾降黜诸臣,意不在书而在人,似未必有毁书之举。且正德校刊会典,始于四年五月,成于同年十二月,仅半载有余,180卷之巨帙,若全部重修,势难完成。当以原书为本,另作校补而已。

今存正德刊行之《明会典》,卷首有弘治十五年十二月十一日孝宗御制序文及正德四年十二月十九日武宗御制序文。所列总裁官为大学士李东阳、焦芳、杨廷和,副总裁官为吏部尚书梁储,纂修官为翰林学士毛纪、侍讲学士傅珪、侍读毛澄和朱希周、编修潘辰等人。与刘瑾降黜诸人相核,尚有多人未曾署名,是弘治、正德两修会典,参与之人亦稍有异。正德校刊会典,卷目同于弘治原书,并无新纂凡例,事例亦仅记于弘治十五年(1502),故后人记续修会典,或有不记此修者。

会典续修,见于嘉靖年间。嘉靖间续修五十三卷,今不存其书。其间凡两续修,一为嘉靖八年(1529),世宗敕谕内阁:“仍将弘治十五年以后,至嘉靖七年续定事例,照前例查出纂集,校勘停当,写成上进,续修附入。”一为嘉靖二十四年至二十八年,又以阁臣严嵩之请,续添新例。由此推知,所修五十三卷,当为原一百八十卷外增补之数。嘉靖间纂修凡例今存。其中可略知续纂内容:

一、正原本之差讹,补其脱漏,并将弘治十六年以后事例随类附入。

二、变更事目,有应分立之目,有应合立之目,有分类不当者,有增立未尽者,另有目下记事不详或失实者,旧立目而今无其事者,均予删补重订。

三、将原有分类总注中不统一之处,统一格式。

四、增补等制礼仪,旧制不载则增立新目,旧制变更者载于旧目之下。

五、新立之坛庙冠服仪仗等制度,各绘制成图,随类附入。

六、增加世宗御制册告等文。

七、殿阁大学士旧载国子监之后,当时已与师、傅同为大臣兼官,故不隶衙门,移列于师、傅之后。

八、更订南京各衙门事例混记于北京者。

此距弘治成书,以嘉靖八年敕谕内阁时即已二十八年,若以嘉靖二十八年续修成书时计则四十又八年,所增事例应为不少。然当时所重,在于更定祀典,八条凡例之中,仅一条为将弘治十六年以后事例随类附入。而嘉靖续修之可贵者,亦仅在此。万历中,内阁大学士张居正等上重修会典奏本,其中有云:“嘉靖年间,世宗皇帝尝命儒臣续修会典,自弘治十五年,至嘉靖二十八年而止,已经进呈,未蒙刊布。”

对于嘉靖间两修会典,后人评价不高,初则张永嘉、桂安仁、夏贵溪等为政,以议礼诸臣续典,自然强调以兴献王为宗,及改定冠服祀制等,因过于突出新制,旧制反而简略不详。再修又以严分宜为总裁,严氏只求取媚世宗,紊礼逾法之处更多。又嘉靖时祀典太滥,明人即已有所议论,书成留于禁中,不制序,不发刊,后亦不传。

隆庆二年(1568),都御史孙应鳌奏请事例,附入会典。万历初年,又有给事中林景旸等复申前请。但因当嘉靖、隆庆两朝实录尚未告成,“披阅校正,日不暇给,若复兼修会典,未免顾此失彼”。

至万历四年六月,始有内阁大学士张居正、吕调阳、张四维合疏奏请开馆续修会典。是月神宗敕谕内阁,择日开馆。此修至万历十三年完稿,又二年至十五年二月上表进书,前后十余年,纂成万历《明会典》二百二十八卷。

会典成书后期,张居正病逝,继有抄没之祸,故重修之总裁列名阁臣申时行、许国、王锡爵,副总裁礼部尚书沈鲤,吏部侍郎沈一贯、朱赓,礼部侍郎王弘海、张位、于慎行,侍读学士徐显清等。纂修官有赵用贤、刘虞夔、刘元震、孙继皋、黄洪宪、曾朝节、刘楚先、张应元、陆可教、杨起元、杨德政、冯琦、庄履丰、萧良有、王庭譔、余继登、沈自邠等。另有催纂、誊录多人。

此次重修,工程浩繁,几可与弘治初修相比。重修之举,首先将弘治、嘉靖两朝旧本再行校订补辑,自嘉靖己酉(二十八年)以后事例补入,补至稿成之万历乙酉(十三年)。旧体例以《诸司职掌》为本,列历年事例于后,然《诸司职掌》成于洪武二十六年,而洪武事例有在二十六年之前者,故改为类事编年,凡《诸司职掌》所记,改为洪武二十六年,《大明令》则改写洪武元年,《大诰》则称洪武二十年。其余颁降各书,均依此例。户口赋税等项则例,首载洪武间数,以记其始;次载弘治间数,以记其中,次载万历六年(1578)会计之数,以别登耗。嘉靖间数字,因增减无几,略去。而涉及嘉靖间重大定制,如三大营之设,系嘉靖二十九年(1550)更定,又大阅为隆庆三年(1569)创行,其规制仪节,皆备书不省。旧会典事例只以编年排述,不便阅读,改为以事分类,以类分年,其中再以圈隔开记述,以便检阅。凡旧会典中以旧官署名立目者,改以新名立目。经此次重修,无论其内容、形式、体例,均更趋完善。

清修《四库全书总目》,得正德刊《明会典》一百八十卷,而未见嘉、万诸续修本,亦莫知其存佚,却推而论之曰:“殆以嘉靖时祀典太滥,万历时秕政孔多,不足为训,故世不甚传欤?”据今所见正德、万历二会典相比较,此推论失之偏颇。嘉靖时所续五十三卷,抑或有祀典太滥之嫌,万历会典二百二十八卷,就史料价值而论,诚在正德会典之上。

会典卷目 《明会典》凡四修,两次刊行。今得见者,正德、万历二会典。

正德《明会典》一百八十卷。

卷一:宗人府;卷二至卷十五:吏部;卷十六至卷四十一:户部;卷四十二至卷一百五:礼部;卷一百六至卷一百二十六:兵部;卷一百二十七至卷一百四十六:刑部;卷一百四十七至卷一百六十三:工部;卷一百六十四至卷一百六十六:都察院;卷一百六十七:通政使司、中书舍人、六科;卷一百六十八:大理寺;卷一百六十九:太常寺;卷一百七十:詹事府,左、右春坊,司经局,顺天府,应天府;卷一百七十一:光禄寺、太仆寺;卷一百七十二:鸿胪寺;卷一百七十三:国子监;卷一百七十四:翰林院;卷一百七十五:尚宝司;卷一百七十六:钦天监、太医院;卷一百七十七:上林苑监、五城兵马指挥司;卷一百七十八:僧录司、道录司、神乐观;卷一百七十九:五军都督府;卷一百八十:锦衣卫、旗手卫、金吾前卫、金吾后卫、羽林左卫、羽林右卫、府军卫、府军左卫、府军右卫、府军前卫、府军后卫、虎贲左卫、金吾左卫、金吾右卫、羽林前卫、燕山左卫、燕山右卫、燕山前卫、大兴左卫、济阳卫、济州卫、通州卫。

万历《明会典》二百二十八卷。

卷一:宗人府;卷二至卷十三:吏部;卷十四至卷四十二:户部;卷四十三至卷一百十七:礼部;卷一百十八至卷一百五十八:兵部;卷一百五十九至卷一百八十:刑部;卷一百八十一至卷二百八:工部;卷二百九至卷二百十一:都察院;卷二百十二:通政使司、中书舍人;卷二百十三:六科;卷二百十四:大理寺;卷二百十五:太常寺;卷二百十六:詹事府,左、右春坊,司经局,顺天府,应天府;卷二百十七:光禄寺;卷二百十八:太仆寺;卷二百十九:鸿胪寺;卷二百二十:国子监;卷二百二十一:翰林院;卷二百二十二:尚宝司;卷二百二十三:钦天监;卷二百二十四:太医院;卷二百二十五:上林苑监、五城兵马指挥司;卷二百二十六:僧录司、道录司、神乐观;卷二百二十七:五军都督府;卷二百二十八:锦衣卫、旗手卫、金吾前卫、金吾后卫、羽林左卫、羽林右卫、府军卫、府军左卫、府军右卫、府军前卫、府军后卫、虎贲左卫、金吾左卫、金吾右卫、羽林前卫、燕山左卫、燕山右卫、燕山前卫、大兴左卫、济阳卫、济州卫、通州卫。

以二书卷目相比,可知万历会典中吏部少二卷,户部增三卷,礼部增十一卷,兵部增二十卷,刑部增二卷,工部增十一卷,六科单立一卷,太仆寺单立一卷,太医院单立一卷,合计共增四十八卷。

嘉靖间续修《明会典》,补五十三卷,与万历中所增卷数相近,虽未得见其书,然万历续修大致当以嘉靖续修本为依据,万历《重修凡例》称:“遵奉敕谕,将弘治、嘉靖两朝旧本,校订补辑。”亦盖指此而言,故得万历会典,则嘉靖会典大致可得之矣。《嘉靖间续纂凡例》记:“坛庙冠服仪仗等项制度,凡奉钦定而旧所未有者,各画为图,随类附入。”查万历《重修凡例》,并无增补坛庙冠服仪仗诸图之记述,可知今万历会典中得见之礼部诸图,系增于嘉靖续修之时。

以往于嘉靖续修多有微词,主要即认为其时祀典太滥。不仅卷数增加十一卷,图增更多。首先增加了冠服之图,如冕、冕衣、下裳、中裳、大带、车带、革带系蔽膝、革带系佩绶、镇圭、鞋袜、皮弁、绛纱袍、红裳、中单等,并有常服、燕弁冠服及皇后冠服、文武官冠服等。这样就比正德会典中只有公侯驸马伯及文武官员官服花样内容丰富了许多,给后人留下直观资料,并未有冗滥之感。

祀制之图,正德会典中重视新旧之对比。首列南京大祀殿、太庙、山川坛、社稷坛等旧图,再列弘治间诸图。万历会典除诸祀祭之图外,增加了各种祭器之图。祀典陈设之图也较前形象化。总之,万历会典较正德会典在附图方面胜之一筹。

此外万历会典于兵部镇戍下载图二十幅,其文称:“天下险隘要冲,在职方皆有图本,今不能尽载。而边事特重,故载镇戍总图一,九边图九,其沿海及腹里地方,夷蛮瑶僮之属,所宜备御者,咸著于总图焉。”

万历会典于兵部所增内容最多,达二十卷。盖因嘉靖以后南倭北虏,军事日繁,制度变更,事例屡增之缘故。以《各镇分例》辽东为例,正德会典不述,万历会典则记:“辽东孤悬千里,国初废郡县置卫所,以防虏寇。独于辽阳开原,设自在、安乐二州,处降夷。东北则女直建州、毛怜等卫,西北则朵颜、福徐、泰宁三卫,分地授官,通贡互市,寇盗亦少。嘉靖间虏入,大得利去,遂剽掠无时,边人不得耕牧,城堡空虚,兵马彫耗,战守之难,十倍他镇矣。”其下事例,以嘉靖年始,屡次提及海西、建州、毛怜诸“夷”。清初修《四库全书总目》称未见万历会典,或即因此而有意回避。若修四库时不见万历会典,则修《明史》亦不见其书,然《明史》诸志中录万历会典之处屡见而不鲜矣。

会典述例 《明会典》作为一代之政书,其修纂目的本为当时及后世提供遵循典制之依据,所谓:“以昭一代之章程,垂万年之成宪。”故于修纂中力求“至精且当”,不仅典制完备清楚,且所引事例典型明了。故成为今日研治明代典章制度之要籍。

清修《明史》,有关典章诸志,如礼、食货、职官、兵、刑法、舆服、仪卫、选举等,均以会典为重要依据,其时虽称未见万历会典,而诸志中文字间有抄录会典之痕迹。

会典之修纂,不以它书为据,其法“先令六部、都察院、通政使司、大理寺等衙门,各委属官,将所载各司事例,再行检查校勘,若有差错,备细贴注明白,送史馆改正”。“其近年六部等衙门见行事例,各令选委司属官,遵照体例,分类编集,审订折衷,开具送馆。”再由史馆中纂修人员将各衙门上报材料选编成书。此程序与纂修实录相仿,“凡修史,则取诸司前后奏牍,分为吏、户、礼、兵、刑、工,为十馆,事繁者为二馆,分派诸人,以年月编次,杂合成之,副总裁削之,内阁大臣总裁润色”。实录以编年成书,会典以分类编集。由此可知会典之价值,后世修史及考订史志,多以会典为据,兹述例于下。

《明史·选举志》记“监生历事”,系抄录于《会典》: “凡监生历事,吏部四十一名,户部三十五名,礼部十三名,大理寺二十八名,通政司五名,行人司四名,五军都督府五十名,谓之正历。”而《会典》所记,更详于此。六部名额中,尚有“兵部二十五名,刑部七十名,工部二十四名”,及“都察院六十三名”之数。

又《明史·职官志》中“荫叙”之制,原载于会典:“国初因前代任子之制,文官一品至七品,皆得荫一子以其世禄。”“凡荫叙,洪武二十六年定。”《职官志》则将洪武二十六年,误作十六年。黄云眉教授作《明史考证》,称:“类是者未遑概举。”

关于都察院之设置,《明史·职官志》记作洪武十五年(1382)。《明会典》则记:“国初置御史台……十四年改都察院。”其间相差一年。今查《明太祖实录》,洪武十四年十月记:遣监察御史林愿孙荣等分按各道罪囚。明初所置御史台虽设有察院监察御史,但未分道治事。设都察院后,始分设浙江、江西、福建、北平、广西、四川、山东、广东、河南、陕西、湖广、山西十二道。此称“分按各道罪囚”,则已设都察院无疑。

凡《明史》之抄自会典者,照录则无误,更改则错出,如自永乐五年(1407)起,渐置蒙古、女直、西番、西天、回回、百彝、高昌、缅甸八馆之记述,系据《明会典》卷二“提督四夷馆”。《明太宗实录》卷六五,永乐五年三月癸酉,仅记有“选国子生蒋礼等三十八人隶翰林院习译书……置馆于长安右门之外处之。”《明史》所能据者,仅会典一书。

再如《明史》记会试之额,称洪武乙丑、永乐丙戌至四百七十二人,为明朝盛事。其会试之额数,见于会典卷七七,而永乐间取录四百七十二人则在二年甲申。修史志者疑甲申非会试之年,臆改丙戌,误为永乐四年。殊不知永乐夺位,建文四年(1402)乡试未行,永乐元年补乡试,二年始有会试。

《明会典》诸卷目中,以户、礼、兵三部内容最丰,合为一百四十五卷,其余三部及文武各官署合计不过八十三卷。户、礼、兵三部中,户部虽二十九卷,篇幅之多却超过兵部四十一卷。其中所记田土、屯田、税粮、人户等项数字,尤为可贵。

《明史·食货志》首列“户口”,其所记洪武二十六年(1393)全国户口一千六百零五万二千八百六十户,六千零五十四万五千八百十二口。弘治四年(1491),户九百十一万三千四百四十六,口五千三百二十八万一千一百五十八。万历六年(1578),户一千零六十二万一千四百三十六,口六千零六十九万二千八百五十六。此三年之数字,均出自《明会典》,但洪武二十六年所记户数有误,会典记为一千零六十五万二千八百七十户。

弘治十五年(1502)天下土田之数四百二十二万八千零五十八顷。《明史》中此数字抄自正德会典,正德会典载,当年民田三百六十二万九千六百零一顷七亩,官田五十九万八千四百五十六顷九十三亩,合计四百二十二万八千零五十八顷。但《食货志》又称:“官田视民田得七之一。”而实际当为“六之一”。

至于税粮之数,万历会典有三个年份的统计数字,一为“洪武二十六年各布政司并直隶府州实征夏税秋粮总数”,一为“弘治十五年十三布政司并直隶府州实征夏税秋粮总数”,一为“万历六年十三布政司并直隶府州实征夏税秋粮总数”。既有全国总数,又有分征数额,其夏税又分大小米麦丝绢麻苎棉钞等项,秋粮分为米棉苎麻布绵丝钞桐油红花马匹等项。《明史·食货志·赋役》系本于此。其所列两税各项之外,如称:“时苏州一府,秋粮二百七十四万六千余石,自民粮十五万石外,皆官田粮。官粮岁额与浙江通省埒,其重犹如此。”秋粮二百七十四万六千余石,除去十五万石民粮,官粮当为二百五十九万六千余石。同年浙江通省秋粮二百六十六万七千二百零七石,故称“官粮岁额与浙江通省埒”。

《明史·食货志·赋役》有述及匠户之制,文称:“匠户二等:曰住坐,曰轮班。住坐之匠,月上工十日。不赴班者,输罚班银月六钱,故谓之输班。”原文中有轮班误作输班之失,中华书局点校本已作校正,姑不论。而其所谓“不赴班者,输罚班银月六钱”,盖指轮班工匠,而非住坐工匠。《明会典》记:嘉靖二十七年(1548)议准,工役囚人“如果贫病不堪,照例每月出办工价银一钱,委官雇人上工,不许额外多取”。此系住坐工匠。轮班工匠则“有愿出银价者,每名每月,南匠出银九钱,免赴京”,“北匠出银六钱”。此为轮班工匠输罚班银之例。《明史》中所述不清,且将二者混淆,须以会典为据,以正其误。

漕运之数,《明史》记成化八年(1472)后始定四百万石之常额,下有北粮南粮之数及兑运、改兑、折色,又有加耗米入京,通两仓之数,凡五百十八万九千七百石。此段文字亦见于《明会典》,而会典中又有各布政司、府兑运、改兑及加耗等详明数字,不仅可补《明史》记述,且可知四百万石之数,其中兑运三百三十万石,改兑七十万石,并非大概之数,而是以此数字为根本,分派于诸布政司及诸府,务求合乎此数。盖漕运之数定自总额,再行分派。《明史》中不列各布政司及各府数额,读之往往误以为漕运四百万石乃一大概之数。

述及改兑之议,《明史》记:“至成化七年,乃有改兑之议。时应天巡抚滕昭令运军赴江南水次交兑。”《明会典》则于成化七年(1471)前记:“凡水次交兑,宣德七年,令官军运粮,各于附近府州县水次,江南民运粮于瓜洲、淮安二处交兑。河南所属民运粮至大名府小滩,兑与遮洋船官军领运。山东粮于济宁交兑。”又记:“正统九年,令江南漕粮,于九江水次交兑。”是改兑之议,始自宣德七年(1432),非成化七年。至于《明史·食货志》中其他失误,李洵教授《明史食货志校注》中多有精辟之论,于此不复赘述。

《明会典》于礼部记述独详,达七十五卷之多。明人重礼典,《明史》称:“明太祖初定天下,他务未遑,首开礼、乐二局,广征耆儒,分曹究讨。”撰成《存心录》、《大明集礼》。洪武三十一年间,所著可考见者还有《孝慈录》、《洪武礼制》、《礼仪定式》、《诸司职掌》、《稽古定制》、《国朝制作》、《大礼要议》、《皇朝礼制》、《大明礼制》、《洪武礼法》、《礼制集要》、《礼制节文》、《太常集礼》、《礼书》等。

自洪武以后,礼制渐增。“永乐中,颁《文公家礼》于天下,又定巡狩、监国及经筵日讲之制。后宫罢殉,始于英宗。陵庙嫡庶之分,正于孝宗。暨乎世宗,以制礼作乐自任。其更定之大者,如分祀天地,复朝日夕月于东西郊,罢二祖并配,以及祈谷大雩,享先蚕,祭圣师,易至圣先师号,皆能折衷于古。独其排众议,祔睿宗太庙跻武宗上,徇本生而违大统,以明察始而以丰昵终矣。……今其存者,若《明伦大典》,则御制序文以行之;《祀仪成典》,则李时等奉敕而修;《郊祀考议》,则张孚敬所进者也。至《大明会典》,自孝宗朝集纂,其于礼制尤详。世宗、神宗时,数有增益,一代成宪略具是焉。”

观有明一代礼制之形成,大致可分为两个阶段,一为洪武之初创,而总结于弘治间;一为嘉靖之更定,而总结于万历之世。留为成宪者,则万历会典礼部之记述。

今查会典礼部所述,更定者不论,创于嘉靖间者,有“冬至大祀庆成仪”、“皇嫔册立仪”、“皇子、皇女诞生命名仪”、“亲蚕仪”、“皇嫔冠服”、“分祀”、“祈谷”、“大享”、“雩祀”、“节拜”、“帝社稷”、 “太岁月将”、“大禘”、“先圣先师”等二十余种,其中有些后罢。

《明会典》虽详于礼典,明人仍有批评:“仪制莫重于登极,当以为首,乃居朝仪之后;宴莫大于庆成,宜详,止书大略;至封爵,是国家重典,并未一及。朝贺仪以皇上冠于太皇太后之前,是矣。中宫虽配帝之尊,而正外正内,原自有别,亦冠于太皇太后之前。均内也,以妇先姑,可乎?丧礼以皇太后居先,是矣。然列孝慈皇后于章圣皇太后之后,不已太甚乎?开天圣后乃不得居第七代藩国尊崇之后之前。虽仪注非实事,宁不触目动心?”此论不为无理,然均属编纂体例不当,非记述之误,考读有明一代礼制,仍当首举会典。

会典于吏、户、礼三部之外,尚有六部中之兵、刑、工及其他诸司衙门,事例亦称详尽。如其中兵部所述,自中叶以后,兵事日繁,京营制度及变更之驿递、马政诸项,内容十分丰富。万历会典较之正德会典陡增二十卷,盖亦由此。因篇幅所限,不可备述。

以上所列,多为会典之可取处,至于其缺失之处,自然在所难免。体例所限,姑且不论,即其记述事例,亦间有断章取义,述事不明者。如记永乐初设北京行部之事,与其后设置行在六部相混淆,使人误以行部职权同于行在六部,则将管理北京地方行政之行部,与设于北京之临时朝廷机构混谈。再如述及明初垦荒,则与移民屯种混同记述,易使人将民屯与移民垦荒误为一谈。此均属弘治后修史者于明初史事不甚明了,又未加仔细考订之结果,今之治史者不可不再考而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