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孕生子是否合法?孩子抚养权又该归谁?近日,福建厦门一起因代孕生子引发的抚养权官司备受关注。律师分析认为,代孕将婚姻、亲权等家庭伦理关系变成了买卖关系,这与社会的公序良俗是违背的,因而双方订立的合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蔡某是厦门一家电子公司的老板,2004年,其上高中的女儿不幸遭遇车祸,被撞成植物人,3年后离世。蔡某的妻子年近半百,难以再孕,蔡家成了“失独”家庭。因求子心切,蔡某经中介,找离异女子瞿某为其代孕生子。

据蔡某称,当时说好代孕期间月生活费5000元,抱小孩时再付20万元,但没签书面合同,只是口头约定。后按瞿某的要求,将月生活费提高到1.5万元,先后给了20多万现金。

在妻子默许下,蔡某和瞿某保持了一年多的性关系。去年8月,瞿某生下非婚生女孩小琴,但事后拒绝将孩子交给蔡某夫妇抚养。瞿某否认“代孕”,称孩子是她与蔡某的情感结晶,“不忍心孩子刚出生就离开自己”。

多次沟通未果,愤怒的蔡某不再向瞿某提供经济支持。36岁的瞿某没工作,无法独立抚养孩子,遂起诉49岁的蔡某,索要抚养费。

厦门市思明区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原、被告对非婚生女都有抚养的权利和义务,但哺乳期的子女应以跟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宜。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非婚生女小琴由瞿某抚养,蔡某需支付给瞿某抚养费64万元至以小琴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

其实不是代孕 而是非婚生育

北京市铭滔律师事务所钱学志律师认为,我国目前尚无法律法规对“代孕”行为作出规定,但本案的情况不同于普通代孕。普通代孕是由夫妻双方提供**与**,通过试管技术,将受精卵植入代孕妈妈的子宫内,由代孕妈妈十月怀胎,最终生下婴儿,婴儿与代孕妈妈不存在血缘关系。

而此案中,蔡某与瞿某发生性关系,婴儿是蔡某与瞿某的孩子,与蔡某妻子没有血缘关系。钱学志律师说:“这并非普通代孕,而是蔡某经过妻子默许的非婚生育。在这种情况下,瞿某是婴儿的亲生母亲,蔡某是婴儿的亲生父亲。”

至于蔡某和瞿某的口头合同,首先双方各执一词,因此不能确认是否存在口头合同。假设瞿某承认与蔡某的口头合同,而此时又不想把婴儿交给蔡某,这个口头合同是否生效呢?钱学志律师认为:“蔡某与瞿某事先通过口头合同的方式,约定通过性关系来受孕,蔡某支付生活费给瞿某,而瞿某生育的子女交由蔡某抚养。这其实就是婴儿父母事先将抚养权、监护权进行买卖。”

但是,抚养权、监护权能否通过合同进行买卖呢?虽然合同法和民法通则都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五十二条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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