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年,平江南,诏出米十万石振城中饥民。

太宗太平兴国八年,以粟四万石振同州饥。

淳化二年,诏永兴、凤翔、同华陕等州岁旱,以官仓粟贷之,人五斗,仍给复三年。

五年,命直史馆陈尧叟等往宋、亳、陈、颍等州,出粟以贷饥民。每州五千石,及万石仍更不理纳。

真宗咸平二年,诏出米十万石振两浙贫民。

五年,遣中使诣雄、霸、瀛、莫等州为粥,以振饥民。

两浙提刑锺离瑾言:"百姓阙食,官设糜粥,民竞赴之,有妨农事。请下转运司量出米振济,家不得过一斗。"从之。

仁宗、英宗一遇灾变,则避朝变服,损膳彻乐。恐惧修省,见於颜色,恻怛哀矜,形於诏令,其德厚矣。灾之所被,必发仓禀振贷,或平价以粜;不足,则转漕他路粟以给;又不足,则诱富人入粟,秩以官爵。灾甚,则出内藏或奉宸库金帛,或鬻祠部度僧牒,东南则留发运司岁漕米,或数十万,或百万石济之。赋租之未入、入未备者,或纵不取,或寡取之,或倚格以须丰年。宽逋负,休力役,赋入之有支移、折变者省之;应给蚕盐若和籴,及科率追呼不急、妨农者罢之。薄关市之征,鬻牛者免算。利有可与民共者不禁,水乡则蠲蒲、鱼、果、瓜之税。民流亡者,关津毋责渡钱;过京师者,分遣官诸城门振以米,所至舍以官第,为淖靡食之,或赋以间田,或听隶军籍。老幼不能自存者,听官司收养,因饥役若厌溺死者,官为瘗理祭之,厌溺死者加赐其家钱粟。蝗为害,则募民捕,以钱若粟易之,蝗子一升至易菽粟三升或五升。下诏州郡戒长吏存拊其民,缓缧系,省刑罚,饥民劫囷窖者薄其罪。且以戒监司,俾察官吏之老疾、罢懦不任职者。间遣内侍存问,灾甚则遣使安抚。其前後所施,大略如此。

初,天下没入户绝田,官自鬻之。至嘉祐二年,枢密使韩琦请留勿鬻,募人耕,收其租,别为仓贮之,以给州县郭内之老幼贫疾不能自存者,谓之广惠仓,领以提点刑狱,岁终具出纳之数,以上三司。户不满万,留田租千石,万户倍之,户二万留三千石,三万留四千石,五万留六千石,七万留八千石,十万以上留万石。田有馀,则鬻如旧。四年,诏改隶司农寺,州选官二人,主出纳。岁十月,则遣官验视应受米者,书其名於籍。自十一月始,三日一给米,人一升,幼者半之,次年二月止。有馀乃及诸县,量其大小而均给之。其大略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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