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光元年,赦天下,令各务农,无田者皆假之,贷种、食如贫民。

永光四年,诏所贷贫民勿收责。

成帝河平四年,振贷濒河郡水伤不能自存者,避水他郡国,所在冗食之(冗,散。禀食使生活,不占著户给役使也)。

永始二年,诏曰:"关东比岁不登,吏民以义收食贫民、入榖物助县官振赡者,已赐直,其百万以上,加赐爵右更,欲为吏,补三百石,其吏也迁二等。三十万以上,赐爵五大夫,吏亦迁二等,民补郎。十万以上,家无出租赋三岁。万钱以上,一年。"

光武建武六年,令郡国有榖者,给禀高年、鳏、寡、孤、独、笃癃,无家不能自存者。

明帝永平十八年,赐鳏、寡、孤、独、笃癃不能自存者榖,人三斛。

章帝建初十六年,诏贫民有田业而匮乏者贷种粮,勿收责。

以後,以各处水旱、饥馑,振贷非通行天下者不书。

献帝兴平元年,三辅大旱,帝出太仓米豆作糜食饥人。

时榖一斛五十万,豆麦一斛二十万,人相食啖,白骨委积。帝使侍御史侯汶出太仓米豆,为饥人作糜粥,经日而死者如故。帝疑振恤有虚,乃亲於御座前量试作糜,乃知非实,使侍中刘艾出责有司,收侯汶考实,杖五十。自是之後,多得全济。

魏文帝黄初二年,冀州大蝗,民饥,遣使开仓禀以振之。

明帝景初元年,冀、兖、徐、豫四州遇水,遣使循行。没溺死亡及失产财者,所在开仓振给之。

吴大帝赤乌三年,民饥,诏开仓禀以振贫穷。

晋成帝咸康元年,扬州诸郡饥,遣使开仓振给。

宋文帝元嘉中,三吴水潦,榖贵人饥。彭城王义康立议:"以东土灾荒,人稠榖踊,富商蓄米,日成其价。宜班下所在,隐其虚实,令积蓄之家,听留一年储,馀皆勒使粜货,为制平价。又沿淮岁丰,令三吴饥人,即以贷给,使强壮转运,以赡老弱。"又诏以会稽、宣城二郡米榖百万斛赐遭水人。

二十年,诸州郡水旱,人大饥,遣使开仓振恤。

魏孝文太和元年,诏州郡水、旱、蝗,人饥,开仓振恤。

七年,以冀、定二州饥,诏郡县为粥於路以食之。定州上言,为粥所活者,九十四万七千馀口。冀州上言,为粥所活者,七十五万一千七百馀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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